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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邦和中央直辖区
印度的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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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一個聯邦共和國,其行政體系由28個邦(states)和8個中央直轄區(union territories,簡稱UT)構成,總計是36個次國家級行政單位。[1]在這些邦和中央直轄區轄下,又進一步劃分為約800個縣(districts)及更細微的行政區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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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邦是具有自治權的行政單位,各自設有邦政府。邦的治理權力由其自身的邦政府與中央聯邦政府共同行使。相較之下,中央直轄區則直接隸屬於中央聯邦政府的管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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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行政區劃的歷史

今日的印度行政區劃有四个源頭:
英屬印度包括今日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及缅甸(1937年前),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區域組成:
- 省(Province):由印度總督(viceroy)委任省督(governor)、最高專員(chief commissioner)或行政官(administrator)管理,直接由英屬印度政府統治。1947年印度独立前夕,英屬印度有17個省:
- 土邦(Princely state):由世襲的土王統治,土王承認英國的宗主權,而換取對內的自治。各土邦大小不一,由最大的人口逾千萬的海得拉巴邦(Hyderabad state),至迷你型的土邦都有。多數的土邦歸英國駐當地的政治監督官(political agent)管轄,而這些政治監督官對上向某一省份的省督負責。但在一些較大的土邦,如海得拉巴、瓦多達拉、邁索爾,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其政治監督官則直接向印度總督負責。
與英屬印度同時期的還有葡屬印度和法屬印度,然而此兩個歐洲國家在印度的領地都只限於沿岸的幾處小地方。葡屬印度包括果阿、達曼和第烏,及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而法屬印度則包括金德訥格爾、亚南、本地治里、卡來卡及馬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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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印巴分治,英屬印度的各省和土邦分別劃到印度或巴基斯坦,而旁遮普及孟加拉兩個省就按宗教的分界線一分為二納入兩國。海德拉巴邦位於印度中央,其人民多信奉印度教,但其穆斯林土王卻不希望加入印度,因而打算保持獨立,但在印度軍隊介入下,最終加入了印度。查謨-克什米爾的人民多信奉伊斯蘭教,但其土王信奉印度教,因此希望加入印度。
於1947年獨立至1950年印度共和國成立期間,各土邦都被納進新建立的省內,由印度總督委任稱為「拉爾巴拉木」的土邦總督管治。1950年,印度憲法生效,印度總督制廢除,印度將全國的行政區域分為幾個類別:
- 類別A:前英屬印度的省,由選舉產生的邦總督及邦立法機關管治。當時有9個邦屬於此類別,分別是阿薩姆邦、西孟加拉邦、比哈爾邦、孟買邦、中央邦(前中央省和貝拉爾)、馬德拉斯邦、奧里薩邦、东旁遮普邦及北方邦(前聯合省)。
- 類別B:前英屬印度的土邦,或由幾個土邦組成的新行政區域,由拉爾巴拉木管治。當時有8個邦屬於此類別,分別是海德拉巴邦、索拉什特拉邦、迈索尔邦、特拉凡哥爾–科欽邦、中央邦、溫迪亞邦、伯蒂亞拉和東旁遮普聯合邦(PEPSU),及拉贾斯坦邦。
- 類別C:既有前英屬印度的省,又有土邦,由最高長官管治。當時有10個邦屬於此類別,分別是:德里邦、庫奇邦、喜马偕尔邦、比拉斯布尔邦、果達古邦、博帕尔邦、曼尼普尔邦、阿杰梅尔邦及特里普拉邦。
- 查謨和克什米爾於1957年前一直保持特殊地位。
-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作為一個屬地,直接由印度總統委任總督管治。
至於法屬印度,其中的金德訥格爾於1949年投票加入印度,並於1952年正式成為印度的一部份、於1954年成為西孟加拉邦的一部份。法屬印度的其他地區,即本地治里、亚南、卡來卡,及馬埃,於1954年歸印度管治,這四個地區於1962年正式共組成為印度的一個中央直轄區。葡屬印度的达德拉和纳加尔哈维利於1954年被印度佔領,而果阿、達曼、第烏則於1961年遭佔領,原葡屬印度分別組成為三個中央直轄區。
1953年,馬德拉斯邦北部操泰盧固語地區投票成立新的安得拉邦,是印度的第一個「語言邦」(以語言分佈作为依據而成立的邦)。
1956年,邦重組法案生效,原A、B、C三個類別被取消,並按語言分界對各邦界線進行重劃。新成立的邦多數承襲自原屬類別A的省,包括有阿薩姆邦、西孟加拉邦、比哈爾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喀拉拉邦、中央邦、马德拉斯邦、迈索尔邦、奥里萨邦、旁遮普邦、拉贾斯坦邦以及北方邦。而德里、喜马偕尔、曼尼普尔、特里普拉、本地治里、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以及拉克沙群岛則成為中央直轄區。其餘的邦都歸併入新成立的邦和中央直轄區。
於1956年後有幾個新的邦和中央直轄區從原有的邦分割出來。哈里亚纳邦於1966年從旁遮普邦分出,而阿薩姆邦則分出了阿鲁那恰尔、梅加拉亚、米佐拉姆和那加蘭四個中央直轄區。於2000年有三個新的邦成立,包括從比哈爾邦南部分出贾坎德邦、從中央邦東部分出恰蒂斯加尔邦,及從北方邦西北部分出北安查爾邦。
1975年印度吞併锡金,成為印度的一個邦。此外,有幾個中央直轄區後來升格為邦,包括果阿、阿鲁那恰尔、梅加拉亚、米佐拉姆和那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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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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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變動過的邦和中央直轄區
印度經歷1956年邦界重劃法的前後對比(上圖為1955年的劃分,下圖為1959年的劃分)。
前中央直轄區
本段落摘自聯邦屬地#前聯邦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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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與權力
根據印度憲法,聯邦和各邦分別擁有在其轄區內的主權行政和立法權,然而,如同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權限列表所列,在某些特定領域,聯邦和各邦政府也共享立法權。[17]
參見
- 印度行政區劃
- 印度自治行政區
- 印度各邦與領土之形容詞與居民稱謂列表
- 印度各邦與聯邦屬地名稱詞源列表
- 英屬印度各土邦列表(依英文字母順序)
- 印度各邦與聯邦屬地依面積排序列表
- 印度行政區人口列表
- 印度行政區歷年人口列表
- 印度各邦依野生動物數量排序列表
- 印度擬議設立的邦與聯邦屬地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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