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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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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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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日语:国家公安委員会委員長こっかこうあんいいんかいいいんちょう,Chairperson of the National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是日本內閣府外局——國家公安委員會的最高首長。根據警察法日语警察法第6條,是國務大臣之一。常簡稱「國家公安委員長」。

事实速览 日本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 Chairperson of the National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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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由於正式名稱「委員會委員長」字詞重複,常簡稱「國家公安委員長」(委員相同)。委員長非從委員中選出,國家公安委員會的委員(5人)任命須獲得眾參兩議院同意,而委員長作為國務大臣,是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名就任。國家公安委員會下轄警察廳特別機關日语特別の機関),但依照內閣法規定,委員長非其主任之國務大臣(主任大臣)(國家公安委員會屬內閣府,主任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

七大工業國組織(G7)的司法、內政首長會議通常由國家公安委員長或警察廳長官出席。繼承內務大臣地方行政業務的總務大臣由於未負責警察行政,因此不出席會議。

另外,過去中央省廳再編前的自治大臣多兼任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由於沒有兼職的規定,也有未兼任自治大臣的國家公安委員長(荒木萬壽夫日语荒木万寿夫等)。不過從自治廳長官時代的第2次岸內閣至省廳再編前的第2次森改造內閣成立為止,幾乎所有的國家公安委員長皆兼任自治廳長官、自治大臣。雖然與國外內政首長擁有幾乎同等的行政事務,然而國家公安委員長非主任大臣,因此對警察的權限不比過去的內務大臣。

中央省廳再編後,自治大臣改為總務大臣並擴大所管業務,國家公安委員長兼任總務大臣僅有麻生內閣佐藤勉,並只維持了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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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的職務

委員長總管國家公安委員會的會務,並且是委員會的代表,負責召開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及三人以上委員出席才可召開國家公安委員會會議。國家公安委員會議事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表決平手時由委員長裁決。

委員長代理與事務代理

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不在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作為委員長代理,負責召開會議與代行議長權限。但是,委員長代理不具有「作為國務大臣的委員長」代理權限,因此如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制定的文書署名等裁決行為,須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名其他國務大臣以「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事務代理」之名代行。

歴代委員長列表

警察法(昭和22年法律第126号)下的委員長

  • 委員長由委員(5人)互選選出。委員長任期1年(但以委員任期優先),可再任。
  • 委員提名人不得有警察經驗與其他政府機構專業公務員經驗,經眾參兩議院同意(眾議院優先)後就任。委員任期依據(舊)警察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5年一任,附則第2條第1項規定首屆任期為「一人一年、一人二年、一人三年、一人四年、一人五年」,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之各委員任期由該委員會抽籤決定。」。首位委員長辻二郎為4年任期。青木均一在(舊)警察法廢止(等同舊委員會廢止)自然卸任。
  • 由於委員場由互選產生,因此實際就任日為第1次會議(1年任期期滿後的第一次會議)日。由於國家公安會議未公開委員長互選及改選日,因此在任期間是委員在任時間。青木均一應該是從就任委員的1950年3月31日開始,但方便記述改以辻二郎卸任日翌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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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昭和29年法律第162号)下的委員長

  • 委員長為國務大臣。
  • 事務取扱、事務代理僅在無大臣就任時記載,出差等暫時性代理不計。
  • 為縮短篇幅,內閣欄不特別記述改造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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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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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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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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