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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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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是南京國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種,也是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一至五職等,官等在薦任之下,是文官的第四級官階,亦為最低的官等。[1]

起源

1928年10月3日,中执委常委会第172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同日以国民政府第565号训令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委任,由各主管长官直接任命。如国家机关的科员。

現況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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