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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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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是南京國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種,也是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六至九職等,官等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三級官階。[1]

起源

1928年10月3月中执委常委会第172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同日以国民政府第565号训令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薦任,由各主管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长、各省的县长。

正式稱法

  • 服務機關+官等(薦任)+第n職等+職稱。
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薦任第九職等科長。

現況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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