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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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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时约法》是1912年2月由广西省參议院参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精神制定的省级宪法性文件。该法共7章58条,确立了人民居住、迁徙、集会结社等民主权利,规定都督由民选产生且任期不超过两届,构建了议会立法监督、政务司行政、法院独立审判的三权分立体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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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1911年辛亥革命中,广西于11月宣布独立,并成立军政府。为确立地方治理体系,1912年2月广西议院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框架下启动立法程序,历时二十余天完成草案编制与审议工作。最终由广西军政府于2月25日正式颁布,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继湖北省(鄂州約法)后第二个颁布省级基本法的地区[2]

内容

《廣西臨時約法》規定由都督、政務司、議會與法院構成廣西省政府架構。在人民權利與義務部分,列舉平等、居住遷徙、言論出版與集會結社、身體與住宅不受非法侵擾、營業與財產、宗教、通信秘密、訴訟與請願、任官與選舉,以及納稅與當兵等,並允於法律框架內因公益或治安之需予以限制。

廣西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統攬政務並統帥軍隊,得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必要時發布「代法律之制令」及宣告戒嚴,但多須與政務司連署、受議會監督或事後追認。政務司各司長受都督任命,負責行政與預算、公債等提案並連署命令。

廣西議會由人民選出,行使立法、預決算、彈劾、質問與受理請願等職權,會議原則公開,議員享言論與人身豁免。法院獨立審判,法官非依法不得免職,高等法院長官任命須經議會同意。附則規定,約法之修改須經議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另組「約法改正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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