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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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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宪法是湖南历史上的一部宪法文件,为中华民国湖南省宪法。在聯省自治運動的背景下,于1921年3月20日至1921年4月20日由包括王正廷在内的湖南省宪起草委员会的13名委员起草,1922年1月1日通过。赵恒惕为该宪法下选出的首位湖南省省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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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2]
湖南省憲法的制定歷程,從1920年7月「祃電」提出自治口號起,到1922年1月1日正式公布,前後歷經一年半有餘。此過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其一為譚延闓主持下的準備制憲,其二為趙恒惕主政後的正式制憲。整個既有軍政派系之爭,也有地方士紳、知識分子與民意團體的推動,更受到全國南北軍閥局勢及國際環境的深刻影響。
1920年7月,譚延闓受廣州軍政府委派主持湖南軍政。彼時北洋勢力反覆入湘,地方軍政局勢動盪。譚為自保及凝聚人心,遂於7月22日以湘軍總司令名義向全國發出「祃電」,宣布湖南廢督軍制、實行地方自治、民選省長。電文中指責北洋當局壓迫地方,呼籲各省「各自自治」,並主張全國聯省建國。這一宣言既回應了湖南「驅張運動」的民意基礎,也迎合了當時「聯省自治」的時代思潮,因而四川、湖北、廣東、雲南、浙江等地相繼表示支持,北京亦出現「各省自治聯合會」。譚延闓因而被視為全國聯省自治的旗手。
「祃電」發出後,蔡元培、胡適、李四光等名流皆公開支持。旅居北京的熊希齡更召集湘籍人士,委託梁啟超起草《湖南省自治法大綱》與《湖南自治根本法》,寄送譚延闓以供參考。熊希齡認為此舉應在南北未統一之前完成,並必須經全省公民總投票,方能奠基鞏固。譚延闓遂於1920年9月召集自治會議,成立「湖南省憲制起草委員會」,並同時讓省議會另行草擬方案。然此舉實為省政府與省議會爭奪制憲主導權,埋下後續爭議。
面對軍政當局「包辦制憲」的企圖,湖南各界群起反對。報界、學界、工會、農會等團體要求召開「人民憲法會議」。1920年10月,毛澤東、何叔衡等377人聯名在《大公報》發表建議書,主張按人口比例推舉代表,由人民會議制定湖南憲法。同月,學生聯合會等團體發動萬人遊行,要求早日制憲,反對官僚壟斷。譚延闓承諾召開憲法會議。然而,譚最終因軍中內訌失勢。1920年11月,程潛派系發動兵變,譚被迫辭職,湖南局勢轉由趙恒惕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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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恒惕上臺後,繼續推行「聯省自治」主張。他成立「湖南制定省自治根本法籌備處」,制定四步驟:設立制憲機構、學者起草草案、審查委員審議、全省公民復決。1921年初,籌備處聘請13位著名學者組成「省憲起草委員會」。其中以李劍農、王正廷、蔣方震最具代表性,多為留學歐美日的法政專才。
1921年,湖南制定省自治根本法筹备处按照“首重学识经验,无偏无党,超出政潮之外”的标准,再根据熊希龄、范源濂等人推荐和赵恒惕提名,聘请以李剑农为主席的13人组成湖南省宪起草委员会起草省宪,各委员详情列下。其委员有四个特点:多有留学经历、知名学府高学历、年富力强、湘籍为主。
1921年3月20日,自治法起草会议在岳麓书院举行开幕典礼,全省三百余军政农工商学各界人士莅会,其后13名委员闭门谢客,在岳麓书院起草了《湖南省宪法》。[3][4][5]起草委員會在岳麓書院展開工作,僅一月即完成《湖南省憲法草案》及五部附屬法草案,包括議會組織法、省長選舉法等。草案強調民權,條文具體明確,避免空泛原則。
依程序,草案須經各縣推舉的150名審查員審議。然審查過程中矛盾叢生,如議員名額分配:中、西、南三路勢力為爭奪議會席次激烈對立;行政制度之爭:省長制與合議制(類似瑞士委員會制)爭論不休,導致審議停滯。
最終在熊希齡等人斡旋下,各方達成折衷方案:省長由議會推舉四人,再交全省公民投票表決。1921年9月,因「援鄂戰爭」失利而情勢緊急,審查委員會倉促通過憲草,實質上保留了學者草案的主要內容。1921年11月至12月,湖南舉行全省總投票。最終贊成票1815,875張,反對票57,236張,以絕對多數通過。投票率高達84%,顯示湖南民眾對省憲的廣泛關注與參與。1922年1月1日,《湖南省憲法》正式公布,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通過的省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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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
《湖南省憲法》共13章141條,除序言外,共分13章,包括:總綱、人民之權利義務、省之事權、省議會、省長及省務院、立法、行政(分財政、教育、實業、軍事四節)、司法、審計院、縣制大綱、市鄉自治制大綱、本法之修正及解釋、附則。體例承襲德國《魏瑪憲法》與民國臨時約法,但有調整。序言以「湖南全省人民」名義宣示立憲目的:「增進幸福,鞏固國基」。
總綱確立湖南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強調湖南既屬於民國整體,又享有地方自治權。其核心原則包括:
- 自治權在民:第4條明定「省自治權屬於省民全體」,將西方主權在民原則移植至省級自治框架。
- 地域與屬人範圍:以「現有之土地」界定湖南領域,人民資格則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湘居住滿兩年,以防「外來人」影響自治。
- 目的性原則:立法宗旨在於「保民自治、富省強國」,既求自立自保,又避免被視為「獨立建國」。
對人民權利的詳細規定,共列19條,涵蓋平等、人身、財產、政治等多方面。包括:
- 平等權:明定「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一律平等」,並禁止人口買賣。
- 人身與生命權:除保障人身自由外,明令禁止虐待刑訊,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24小時內須告知理由並得向法院申請救濟),並引入無罪推定與罪刑法定原則。
- 財產與居宅保障:規定私有財產非依法補償不得徵收,居宅不得非法駐軍或搜查。
- 自由權利:包括宗教信仰、言論出版、結社集會、請願陳訴等自由。條文採「正面肯定+反面排除」方式,除刑法限制外不受其他專斷。
- 特別規定:賦予公民及自治團體持購槍支自衛之權。
- 經濟與社會權利:保障營業自由、居住與遷徙自由。
- 政治權利:規定選舉、被選舉、公投、修憲提案等制度。
- 外省人保障:第24條明定外省人在湘享有同等權利。
- 義務:除納稅、服兵役外,特別規定「受教育為義務」,並保障義務教育的普及。
對「省的權限」作列舉規定,確立地方在行政、司法、財政、教育、軍事等方面的主導地位,包括:地方自治制度及監督權、官吏選拔與薪俸規則、司法行政及獄政、職業團體與勞工立法、稅制、公債、契約、教育體系與學制、矿業、農林與公共實業、省內交通建設、軍政、警政與衛生。
第四章規定省議會制度,突出代議民主原則:
- 產生方式:議員由全省公民直接選舉,每20萬人選1人,不足20萬之縣亦得選1人。
- 資格條件:男女公民年滿21歲並在湘居住滿兩年者皆有選舉權;被選舉資格則限25歲以上,排除現役軍人、官吏及宗教教士。
- 任期與會議:議員任期三年,每年開會兩次,各兩月,並可召開臨時會。
- 職權:包括立法、預算決算審議、監督省務院、省長彈劾、受理請願、質詢、投不信任票等。
- 議員保障:享有言論表決豁免權及人身豁免權,並設立選民「撤回制度」。
- 解散機制:可由公民連署、縣議會提議、省長提案後交公投決定,並規定一年內不得解散兩次。
第五章確立行政部門由省長+省務院組成,兼具美式獨任制與歐陸內閣制特徵,類似一種「責任內閣式的合議制」。
省長:由省議會提名四人,交公民投票決定,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省長享有軍政、任免、公布法律、召集議會等權力,但須副署。戒嚴需經議會批准。
省務院:由七司組成(內務、財政、教育、實業、司法、交涉、軍事),各司長由議會選舉後省長任命。省務院對議會負責,並對省長權力形成制衡。
司法:設高等審判廳,為全省最高審判機關,享有最終裁判權,獨立於行政,並保障法官任期安全。此舉確立了司法獨立。
審計:設審計院,專司財政監督,防止貪腐與濫用。
第十、十一章明定縣、市、鄉三級自治制度:
- 縣制:縣長由縣議會推舉候選人,再交全縣公民投票決選,最後由省長任命。縣議員亦由公民直選。
- 市鄉自治:鼓勵基層自我管理,落實「自下而上」的自治理念。
第十二章規定憲法修改程序:每十年須召開憲法會議討論修憲;提案須經省議會四分之三或縣議會、特等市議會三分之二提出;修憲案須交公民總投票決定。
附則則包括過渡條款,如戶口調查未完成前,省長選舉暫由縣議員決選;國憲未成之前,省政府得暫行徵收國稅。
實施歷史[2]
1922年1月1日,《湖南省宪法》在全省正式公布,并随即启动实施。实施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选举省议会:宪法规定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议员,作为湖南立宪政治的开端。全省社会各界积极响应,掀起前所未有的选举高潮。然而,由于选举资格严格限制與派系分野,结果议员分為親赵恒惕和親谭延闿势力。
选举省长:省议会成立后,按宪法规定由预选和县议员决选结合产生省长。1922年9月,赵恒惕在决选中胜出,当选首任省长并于12月宣誓就职。
成立省务院:依据宪法,行政权由省长和省务院共同行使。省务院设七个司,司长由议会推选并由省长任命。李剑农当选首任省务院长,标志着内阁制在湖南的尝试。
其他实施措施:包括县、市、乡三级自治以及裁军计划。然而裁军亦因當政者需要维持武装而不了了之。
譚延闓選舉失利之後,南下投靠廣州。1923年,廣州革命政府的孙文任命谭延闿为湖南省长,反对赵恒惕。湘军内部親譚派随即爆发“拥谭倒赵”运动,引发持续数月的内战。長沙當局稱為“护宪战争”。虽然湖南各界民众支持宪法,反对破坏,但戰爭导致省宪实践陷入瘫痪。战事造成数万死伤,民生凋敝,省宪的理想大受挫折。最终,赵恒惕在吴佩孚支持下维持权位,但已不得不面对修改宪法的压力。
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要求各省遵循中央政令,湖南被迫修宪。1924年,在吴佩孚的壓力下,湖南省议会同意召开宪法会议。1925年,《修正湖南省宪法》公布,共152条。修改的核心是削弱省自治,强化中央控制,具体表现为:在行政方面方面,改内阁制为省长独裁制,省务院名存实亡,省长兼任院长,拥有任免权和军政大权;省长任期由四年不得连任改为可连任一次,并需受国政府任命。立法方面,省议员改为间接选举,人数减少,被选资格提高,县长由省长任命。地方自治权亦被限制,县、市自治条款大幅收缩。司法方面,改为四级三审制,高等审判厅不再为最终审级,重大案件须交由中央最高法院处理。修宪使湖南被重新纳入北京中央的权力体系。

此後,湖南政治逐渐中央化,並且隨著國民革命軍北伐,湖南内部矛盾激化。湘軍將領唐生智在1926年投向廣州国民政府,反對趙恆惕。北伐军入湘后,唐生智逼迫赵恒惕辞职,接替省長一職。唐生智在北伐軍的支持下于当年6月2日就任,在國民革命和黨國制的意識形態下,7月17日,长沙实行“党治”,取消湖南省宪與省议会,30日唐生智被國民政府任命为湖南省政府主席,宣布废除省宪法、解散议会、成立省政府[6]。撤退到岳阳的湖南省议会则通电指责唐生智,认为“艱難編造之省憲、墮於唐生智一人之手、敗南北之紛爭、招赤化之橫禍”[7]。
反响与评价
知名法律学者张千帆认为这是一部相当进步的憲法,一部具有联邦性质宪法,也是各省中唯一施行的憲法。湖南憲法的成功,引得各省效仿湖南省,開始制訂自己的憲法。「由於國家憲法缺失,湖南省憲首先規定了省與中央之間的權限。」[8]
《湖南省宪法》的出台表明在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和中國國民黨廣州政府軍事衝突的背景下,湖南本土對於外地軍閥在湖南長期混戰的普遍不滿,自治呼聲高漲。在民眾的呼聲和地方士紳的努力下,湖南制宪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美国驻长沙领事Carl D. Meinhardt曾評價到:「湖南有了这部宪法,從此就是中国最进步的一省。」 [9]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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