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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利·福尔曼·里德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斯坦利·福尔曼·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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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利·福尔曼·里德(英語:Stanley Forman Reed,1884年12月31日—1980年4月2日),是美国律师法学家。他曾在1935年至1938年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任命为美國訟務次長,并于1938年至1957年期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2][3]

事实速览 斯坦利·福尔曼·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

里德于1884年12月31日出生于肯塔基州梅森县,他从肯塔基卫斯理学院英语Kentucky Wesleyan College毕业后,曾就读于哥伦比亚法学院但并未获得法律学位,这使他成为最后一位没有法律学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志愿在军队服役,战后里德在肯塔基州梅斯维尔开设了一间律师事务所,并在联邦农业委员会英语Federal Farm Board复兴金融公司任职,期间他曾被选为肯塔基州众议院议员。1935年,罗斯福总统任命他为总检察长,负责为多项新政政策的合宪性提供咨询[4][5][6][7]

1938年,乔治·萨瑟兰英语George Sutherland大法官退休后,罗斯福总统成功提名里德为最高法院大法官[8][9]。他在“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戈林诉美国案英语Gorin v. United States”、“亚当森诉加利福尼亚案英语Adamson v. California”和“麦科勒姆诉教育委员会案英语McCollum v. Board of Education”等案件中撰写了大量的裁决意见[10]。里德在大法官任内一直任职到1957年退休,之后其席位由查尔斯·埃文斯·惠特克英语Charles Evans Whittaker继任[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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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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