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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国两制的特殊省级行政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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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簡稱特区,是指一個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行政區域。其在承認中央政府主權以及國家憲法的框架下,擁有與國內其他地區有所不同的行政法律財政獨立關稅政治制度,並能在一定程度上獨立行使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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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级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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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兩個相當於省級一級行政區的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均位於廣東珠江口。兩地亦合稱為「港澳」或「港澳地區」

澳門原為中国明朝領土,後被葡萄牙所佔領;香港則原為中國清朝領土,后被英国先后割让香港岛九龙半岛)及辟为租界新界)。兩地與中國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維持至20世紀後期。

由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时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兩者之間開展了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根據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香港主權由英國交还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而中國政府根據1987年簽訂的《中葡聯合聲明》在1999年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亦使用與香港同樣的模式成立「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

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於大多數政務实行高度的自我管治国防外交國家層級政務除外),實施有別於中國內地政治體制,性質類似於其他國家的屬地。其國內法律基礎是香港澳門基本法,國際法律基礎則分別為《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葡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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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治

198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应因台湾问题,提出统一台湾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构想。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该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中保持不变,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

根據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得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屬於省級行政區。中國的省級行政區為第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直接管轄,除了特別行政區之外,還包括直轄市自治區[3][4][5][6]。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稱作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港澳特區的官員必须分别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擔任。

國籍

根據香港法例澳門法例香港人澳門人不一定是中國籍,而可以是英國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國籍。任何国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或澳門、通常居於當地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或澳門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7]

香港、澳门与中國內地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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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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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中國内地在地方行政上也具有名為“特别行政区”的單位,但其性質則與前者甚為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还设有县级的韶山特别行政区、庐山特别行政区、雙湖特別行政區。

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983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與保護區管理局合署辦公。臥龍特別行政區是四川省的一個特殊政區,現有人口5343人,由臥龍鎮耿達鎮組成,行政區劃屬汶川縣,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辖,但實際管理則是由四川省林業廳負責。臥龍特別行政區的轄區與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全重合。

六枝特區

1964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設立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負責六枝、盤縣水城等地的煤炭勘探、礦區建設工作。1965年4月29日,成立六枝礦區,礦區人民委員會駐六枝,歸貴州省管轄。1966年2月22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66)第119號文批准,六枝縣普定縣鎮寧縣劃出八個公社設置六枝特區,六枝縣復名郎岱縣。1967年底,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從六枝遷到水城,將指揮部改為六盤水地區革命委員會籌備領導小組,六枝特區劃歸六盤水地區領導。

台湾特別行政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來,為解決第二次國共內戰的餘緒,从未放弃对中華民國实控地区、即所謂「臺灣地區」的主权主张。该地区以臺灣澎湖群島为主体,並包含金门马祖东沙外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台湾地区的行政区划细部标识中,大體沿用中華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法理上,台湾、澎湖列岛区域被划为台湾省,其余则依地理位置分属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1981年9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與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以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两党举行对等谈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就叶剑英的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从宪法层面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国薛顿贺尔大学教授楊力宇時提出[8]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即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9]

邓小平對於未來兩岸统一以后的政治構想,是以省級特别行政区的方式管理台灣,但台灣的自治權將會比香港和澳門更高,如獨立的軍隊、外交、司法、政治制度等,被归为鄧小平理論的一部份。確立政府的態度,首先尊重維持現狀,其次統治為基本路線。但这种构想当前则不为台湾民众所广泛接受。在台灣內部,根據2011年國立政治大學和2013年TVBS等机构所做的民意調查,皆显示大部分台湾民众支持“維持現狀”,不願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10][11]

2017年,根據《自由時報》引述香港傳媒報導,有學者建議在廈門設立「台灣特別行政區籌委會」,來作為試驗「台灣特區護照」,以此開始漸進式的解決台灣問題。[12]

中華民國

曾設立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曾設置若干種類的特別行政區,通常作為行政區預備改制前的過渡性區劃。大致可歸類為:

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大日本帝國在中國扶植的傀儡政權亦有设置特别行政区劃。如河北省设置的真渤特别行政区真定行政区。此类行政区隶属于,下辖。有当代研究者認為,“与相比,军事色彩更浓”[1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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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設置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原依憲法本文規範的行政區劃體系,無法適應中華民國實際主要國土從中國大陸變為臺灣的國情,因此除了中華民國政府透過憲法增修條文小幅度調整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體系之外,各界亦提出諸多有關行政區劃的改革倡議,其中包括在特定區域設置特別行政區。

  • 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2008年總統選舉候选人謝長廷曾提出「六星計畫」的規劃,其認為各縣市國際能見度都很低,依現行各地的行政區編制,地方的人才以及能力也不足,因而主張將臺灣分成六大地區),再加上澎金馬3個離島合併為「離島特別行政區」,中華民國的國際競爭力才能大幅地躍升。另外,前中華民國副總統呂秀蓮提出過「四省兩特雙首都」的規劃,其中也包括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但兩人的倡議最終皆未實現。
  • 山地特別行政區:呂秀蓮提出的「四省兩特雙首都」主張中,將臺灣以河川流域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行省,並另外劃設山地、離島兩個特別行政區。該倡議最終沒有實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1年,荷兰华裔商人杨斌朝鲜政府建议效仿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澳门实施「一国两制」的模式,在鄰接中朝邊界新义州建立特别行政区;朝鲜政府在接受有关建议后设立「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希望效仿「一国两制」模式建立对外联络的窗口。然而,特区改革未能如期完成,受到朝鲜政府任命的特区长官杨斌在上任之前,就因涉嫌逃税等多个经济罪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逮捕,并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此后,朝鲜实质上放弃了该项目。

注釋

參考文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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