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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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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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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影法港英時代的香港建築法例,1969年時政府於香港《建築物(規劃)規例》中加入限制建築街影的要求,確保街道日照和空氣流通,於1987年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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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敦渡船街文華新村(八文樓)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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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1916年對街道建築的限制

香港曾經歷過不少瘟疫、如19世紀末的鼠疫和始於1968年的香港流感等,使港英政府明白公共衛生的重要性,而1960年代香港剛轉型作轉口港,被列為疫埠會對經濟以至整個社會都會造成衝擊,因此由英國引入街影的建築概念,促成香港街影法的規劃,保持公共空間的日照和通風。[1]

街影法針對20層以下的建築物的街影投射面積(street shadow area)[2],不同情況有不同限制,內容大致如下:

  • 大廈與地面之間要呈特定的日光角度斜面(daylight plane)
  • 街道中心作為起點,向兩邊的樓宇劃一條76度角(政策推出初期為63.5度)向上斜的線[3]

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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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謝斐道杜誌台

斜面樓是1969至1987年街影法時期所產生的一種建築物類型的泛稱。此類建築物為符合當時規定同時用盡地積比率,會逐漸遞減頂樓的建築面積大小,形成梯級的外觀。於1990年代前人口較密集的市區較普遍:

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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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是眾多地區其中最多屏風樓的地方

80年代中期起,由於大多香港樓宇的高度開始超越此法所規定的二十層限制,此法應用性日漸減弱,最終於1987年被廢除。此後香港開始進入「屏風樓」年代,發展商都在有限的地積比率下以高度增加樓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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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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