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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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英语:Taylor v. Illinois,484(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84) U.S. 400 (1988))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个1988年的司法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某些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即使这样会对被告不利。最高法院之前曾在1967年的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中裁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强制程序条款(即“被告有权……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1][2])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而到了本案中,法院首次对被告的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指出这样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如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可以对被告取得证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Quick Facts 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 Taylor v. Illinois, 辩论:1987年10月7日 判决:1988年1月25日 ...
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 Taylor v. Illinoi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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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87年10月7日 判决:1988年1月25日 | |
案件全名 | 雷·泰勒诉伊利诺伊州 Ray Taylor v. State of Illinois |
引注案号 | 484 U.S. 400 484 U.S. 400, 108 S. Ct. 646, 98 L. Ed. 2d 798, 1988 U.S. |
既往案件 | Conviction affirmed, 141 Ill.App.3d 839, 491 N.E.2d 3 (1986); leave to appeal denied, unreported (Ill., 1987), certiorari granted, 479 U.S. 1063 (1987) |
法庭判决 | |
案件开庭审理后,拒绝让一位未公开证人做罪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强制程序条款下规定的被告取得对其有利证人的权利。维持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判决。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史蒂文斯 联名:伦奎斯特、奥康纳、斯卡利亚、怀特 |
不同意见 | 布伦南 联名:马歇尔、布莱克蒙 |
不同意见 | 布莱克蒙 |
鲍威尔没有参与该案件。 | |
适用法条 | |
强制程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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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勒案以前,最高法院对被告提出辩护的权利解释非常宽泛,但从本案开始,法院对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要求被告一方遵守法庭规则,特别是那些对原告和被告有同等效果的规则。法院的这一决定是以5比3的投票结果作出的,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起草了法院判决书中的主要意见书,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安东宁·斯卡利亚和拜伦·怀特附议;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和哈利·布莱克蒙分别撰写了不同意见,他们和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认为不应该仅因一位被告的律师没有完全列出其证人名单就对被告的这一权利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