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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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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均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权,并选出国家代表(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礼仪性和象征性虚位国家元首[注 1],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但不领导其它国家机关[5]。现任国家主席为习近平,因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而为最高领导人[6]。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李强,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7]。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8][9]。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7][10]。在实践中,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官员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11]。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民意调查显示,2003至2009年间约有80%至95%的公民对于中央政府的表现感到满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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