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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总统
1912-1928年中華民國國家元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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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总统,简称大总统,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元首,也是行宪后中华民国总统的前身。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3年5月22日) |
《临时约法》
根据1912年孙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大总统任期五年,防止独裁者掌控政权,且联同国会管治国家,而且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紧急权力。
袁世凯时期
民国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民三约法》,取代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约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废除,之后未再恢复。
《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变内阁制为总统制:外交大权归诸总统,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 不实行两院制,议院成立选举方法未有说明。
- 不实行国务委员由两院选出,仅总统任命。
- 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不必经由参政院。
- 总统宣布戒严,不必经由参政院。
- 采用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 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的约法会议制定,总统公布。
- 总统任期及选出方法没有限制。
参政院后又公布《大总统选举法》,对总统的产生和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大总统选举之前,参政院参政(总统任命)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则决议大总统连任。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
12月29日,又公布《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任期十年,可以连选连任。由此,袁世凯在理论上可以无限连任,成为“帝王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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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阀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政治不稳定,北洋军阀之争瘫痪国会,让大总统掌握相当大权力,能够通过紧急命令来替代法律,甚至自行任命政府阁员。1924年11月24日由临时执政取代大总统一职,后在1926年恢复,但以国务院摄行的方式,并无重新选举,在1927年再次被陆海军大元帅取代,1928年东北易帜后被国民政府主席取代。
大总统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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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宪法规定大总统直接由5年一次的国会选出,并可以连任一次。第一任大总统袁世凯在1913年由国会间接选出。第二次选举是1918年由徐世昌当选,第三次则为1923年由曹锟当选,也是最后一任。
大总统不能同时成为国会成员。宪法要求总统以以下誓言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免职与继承
历史定位
台海两岸主流意见、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科书均强调,1912年孙文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担任临时大总统,视其为首位中国总统[4]。随后袁世凯在孙文任职数月之后接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隔年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第一任大总统。1916年,袁世凯称帝,取消大总统职位。1916年6月6日,袁世凯逝世后,恢复中华民国大总统职位,但被北洋军阀控制,成为虚位元首;期间孙文在广州建立广州军政府,曾自任“非常大总统”,试图取代北洋政府。中国国民党进行国民革命军北伐且胜利,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大总统一职由国民政府主席取代。
袁世凯成为首位正任的大总统,是1913年由国民党主导的国会选出。袁世凯于1916年猝逝后,北洋军阀成为北京政府的实际领导者,大总统及国务总理均没有多大实权,重要决策由各大军阀协商。1924年曹锟辞职后,大总统一职交由国务院首长国务总理摄行,之后由段祺瑞任临时执政行大总统职权,段下野后,从颜惠庆复职后的几任内阁再度摄行大总统职权,直到张作霖成立军政府任陆海军大元帅,大总统这一名称正式走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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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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