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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阿富汗关系
双边关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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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阿富汗王国于1944—1950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与现今的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以及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阿富汗的相关事务由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兼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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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1944年3月2日,两国驻土耳其使节签订《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建立公使级外交关系。[2]
1945年,于首都喀布尔设立中华民国驻阿富汗王国公使馆,并派驻公使。
1946年,于首都南京设立阿富汗王国驻中华民国公使馆,并派驻公使。
1950年1月12日,阿富汗外交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1月14日,中华民国关闭公使馆。1955年1月20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并派驻大使。
1971年10月25日,阿富汗反对中华民国续留联合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中国”席次。
2002年11月14日,外传阿富汗临时政府主席卡尔札伊、副主席与外交、军事官员于年初搭乘中华航空经中正国际机场转赴东京参加反恐与重建会议。中华民国外交部对此不便评论,但根据当天参与的人士透露,外交部长田弘茂曾前往机场贵宾室会晤卡尔札伊,表达台湾对阿富汗的人道支援,卡尔札伊并向台湾关怀阿富汗重建工作表达诚挚的谢意。[3]
2016年10月19日,签订《中华民国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处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阿富汗银行阿富汗金融交易及报告分析中心关于涉及洗钱、相关前置犯罪及资助恐怖主义金融情资交换合作了解备忘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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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023年的两国贸易项目如下:
出口至阿富汗的前10大项目为:具有特殊功能之机器与机械用具;未列名调制胶与其他调制粘著剂;手锯、各种锯片;手工具、各种修树剪刀、镰刀、秣刀;自动资料处理机及其附属单元、磁性或光学阅读机;诊断或实验用有底衬之试剂或配制试剂,以及检定参照物;特殊物品,含出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等。[5]
自阿富汗进口的前10大项目为: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料之制品;具有学术或货币价值之收集品与珍藏品;特殊物品,含进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固定、可变或可预先调整之电容器;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仿半宝石与类似品,玻璃假眼、玻璃塑像与其他玻璃装饰品;眼镜、护目镜与类似品;口腔或牙科卫生用品、用以清洁牙缝之纱线;仿首饰;女用或女童用服饰;一般或竞技运动、户外游戏用物品与设备、游泳池与袖珍游泳池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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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经济部投资审议司统计,截至2023年6月,尚无台商赴阿富汗投资;阿富汗赴台湾总投资金额约32万美元,计有6件。[7]
交流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发生恐怖攻击事件。10月7日,美国对阿富汗展开军事行动。12月27日,中华民国政府提供紧急人道援助阿富汗难民物资,包括白米、帐篷、毛毯,总值8,776万新台币、共计41个20呎货柜,自基隆港启运交由美慈组织(Mercy Corps)救济阿富汗北部难民。另赞助20万美元供该组织执行救援计划。[8]
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阿富汗塔利班政权,许多驻外使领馆是由前阿富汗政府所管理,但前政府使领馆无法发给有效签证,包括持中华民国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之外籍人士只能向极少数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所管理的使领馆申办签证,例如驻巴基斯坦白沙瓦总领事馆、驻阿联迪拜总领事馆,需事先预约面谈时间并取得签证,旅游签证停留最多30天。经阿富汗转机亦须申办过境签证。[9]
持阿富汗护照的阿富汗国民抵台参加由中央政府机关主办、协办或赞助之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或其他活动,则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10][11]
交通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6月14日):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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