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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地方性公民投票

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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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公民投票法》,在中华民国直辖市、县、市为范围实施的公民投票。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等方式进行。截至2025年07月为止,经由中华民国各地方选举委员会公告成案、并举行投票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已有6案,其中有4案遭到否决,2案同意。

规则

2017年12月前

2017年12月以前,公民投票的通过门槛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条件:

  1. 参与投票人数达投票权人总数以上,即投票率达50%以上。
  2. 有效投票数超过同意者,即过半数规则

反之,以上任一条件不符合者均为否决;如其他法令另有规范者则不受上述限制,如《离岛建设条例》第10-2条规定,离岛设置观光赌场之公投案,排除投票率50%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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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修订(现行规定)

2017年12月,立法院通过修正公投法部分条文大幅降低公投限制,提案门槛从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5/1000,调降到1/10000;连署门槛则从5%降到1.5%;通过门槛则从选举人总数1/2降为1/4,且有效同意票超过不同意票[1]

地方性公民投票列表

2008年由高雄市教师会薛宗煌先生领衔提出,于2008年11月15日上午八时至下午四时举行,为中华民国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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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于2009年提出,第二次2016年,澎湖县共举办2次公民投票,皆与博弈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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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连江县首次提出地方公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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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门县首次提出地方公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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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竹市首次提出地方公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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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参考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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