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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考古遗址类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6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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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考古遗址类,是中华民国行政院文化部审查指定的考古遗址,指蕴藏过去人类生活遗物、遗迹,而具有历史、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价值之场域[1]。其中可再分为文化遗物自然遗物。考古遗址最初在1982年施行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中,属于古迹的其中一项;2005年自古迹的范畴独立为“遗址”;2016年更名为“考古遗址”。

部分文化资产虽然名称内有遗址,但不属于此考古遗址类范畴,如属台北市市定古迹遗址类的芝山岩遗址台东县历史建筑传统聚落类的柚仔湖聚落遗址高雄市历史建筑传统聚落类的茂林区得乐的卡(玛雅)部落遗址

国定考古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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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直辖市定考古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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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兰考古遗址解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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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遗址石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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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子日军射击场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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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寮遗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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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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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骂头遗址出土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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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鹤遗址扫叭石柱

不含后来升格为国定考古遗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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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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