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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院长

中華民國監察院首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監察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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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之最高监察机关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中华民国各机关行使审计权、纠正权、弹劾权纠举权。监察院院长任期为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现任院长为陈菊

事实速览 中华民国监察院院长, 提名者 ...

在1928年至1947年间的训政时期,监察院院长的任免乃是由中国国民党中常会或中央监察委员会决定,而监察委员是由院长亲自遴选,时任院长于右任先生则尽忠职守,经常亲审弹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1]1947年行宪后,《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改由间接选举选出的监察委员互选院长。之后,《监察法》明令禁止监察院院长干预或指使监察委员提出的弹劾案,因此其职权已大为削弱。[2]1992年,第二届国民大会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监察院院长改由总统提名。[1]2020年,成立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并规定其主任委员由监察院院长兼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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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院长

行宪前

更多信息 任次, 肖像 ...

行宪后

更多信息 任次, 肖像 ...

现今在世的前监察院院长

更多信息 姓名, 任期 ...
  • 最近一位去世的前监察院院长为郑水枝(副院长代理,任期:1995年9月23日-1996年9月1日),于2020年4月17日去世,享寿9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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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张博雅王建煊钱复王作荣郑水枝陈履安黄尊秋余俊贤张维翰李嗣璁于右任陈果夫赵戴文蔡元培

参考资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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