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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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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俗称台中高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诉与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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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1月~1965年12月
■■ 1966年 1月~1990年 4月
■ 1990年 5月~1997年12月
■■ 1998年 1月至今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因台中高分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审级下辖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归台中高分院管辖,全部隶属于台湾高等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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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今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二次大战后,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改制为台湾高等法院时,首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后改名为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分担高等法院于台湾南部之业务。然台湾中部辖区辽阔,人口众多,案件亦渐增;而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因案长途跋涉,或南或北,皆属不便;因此高等法院遂有于台湾中部设立分院之议。
- 1958年,开始筹划中部高等法院。
- 1962年11月1日,与台中高分检一同成立,起初与台中地方法院旧院舍合署办公。成立之初,下级审法院仅有台中地方法院(原台湾高等法院本院之辖区,包括今台中市、彰化县及南投县)、嘉义地方法院(原台南高分院之辖区,包括云林县、嘉义县,嘉义市当时尚为嘉义县之县辖市)两所,惟当时辖区十分广大,是台中高分院管辖区最大时期。
- 1963年10月14日,与台中高分检迁入位于台中县雾峰乡的新建大楼(今台中市雾峰区中正路738之1号址)办公。
- 1964年7月1日,增设云林地方法院。
- 1966年1月1日,嘉义地方法院(仅辖嘉义县)改隶台南高分院,嘉义县境划出台中高分院管辖。
- 1968年10月14日,增设彰化地方法院。
- 1989年,台中高分院与台中高分检又迁回台中市自由路之台中司法大厦,与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合署办公。
- 1990年5月1日,云林地方法院亦改隶台南高分院,云林县境划出台中高分院管辖。
- 1994年7月1日,增设南投地方法院。
- 1998年1月1日,增设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县境由台湾高等法院本院划归台中高分院管辖。
- 2000年,位于台中市五权南路与复兴路路口之司法新厦落成,台中高分院迁入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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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组织[2]
- 民事庭
- 刑事庭
- 公设辩护人室
- 书记处
- 民事纪录科
- 法官助理室
- 刑事纪录科
- 文书科
- 研考科
- 总务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甄审委员会
- 国家赔偿处理委员会
- 性骚扰申诉处理评议委员会
特色[1]
本院辖区广大,诉讼管辖区域面积达9,216平方公里,约占台湾面积之四分之一,甚至大于台湾高等法院本院,是中华民国管辖面积最大的二级普通法院。
交通[4]
于台铁五权车站下车后步行约3分钟即可抵达。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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