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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专院校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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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私立大专院校要停止运作,通常需依照《私立学校法》向教育部申请自行停办并经核准;或是在特定情形下,被教育部依照《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条例》勒令停止招生。这种实践被俗称为“双轨制”[1][2]。但无论借由何种方法停止运作,皆被称为大专院校退场。从1990年首次勒令停办到2025年,共计19所大专院校退场。台湾的公立大专院校,则通常以整并为主。

1990年代,教育部积极广设大专院校,但随后碰上少子化与学校负债问题,使得大学退场在2010年代起开始广受讨论、并提出各种应对措施。依照目前教育部规定,如果大专院校无法在注册率或教学品质达成标准,教育部会先列入预警学校、再列为专案辅导、最后勒令停止招生。但若情形严重,教育部也会勒令立即停止招生。
背景
1996年至1998年吴京担任教育部部长期间,提出“三条国道”构想,针对学校教育进行了一连串的改革措施,这当中以“第二国道”政策影响甚钜,不仅积极广设大学,并将大量技职院校升格为科技大学,仅二十年内大学数量暴增一倍以上,但由于少子化影响,部分大专院校逐渐出现招生不足的情形,同时高教负债问题也成为大学倒闭的隐忧[3]。
根据教育部统计处网站资料,大专校院教师数自101学年之5.0万人,降至111学年之4.4万人;大专校院学生数也从自101学年的135.5万人,逐年下降至111学年的114万人。两者皆呈现下降趋势。[4][5]
2013年9月,教育部首次针对私立大学提出退场机制[6],2014年12月,教育部公布大学注册率,各大学进行整并方式因应。2022年5月,立法院通过《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条例》,作为私立大学及高中职退场机制的法源依据。
勒令停止招生机制
2009年6月,教育部依《大学法》发布《专科以上学校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授予教育部以招生名额限制学校。之后的2022年5月,立法院通过《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条例》(俗称“私校退场条例”),以及教育部以该条例为基础,于2023年7月公布的《预警学校与专案辅导学校认定辅导及监督办法》,把大专院校退场明文化。
依照《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条例》规定,如果大专院校不合标准,教育部会先列入预警学校,并检核其财务与校务。如果该校三年内被列为预警学校二次以上,教育部将列为专案辅导学校,并进一步限制其校务。如果两年后未见改善,教育部将勒令其停止招生。[7][2]
2024年2月23日,教育部修正《大学单独招生申请作业要点》,不再受理大学自行评估后申请全校独招。要点修正后,除已同意的学校之外,未来各校都不能再申请全校独招。但宗教、艺术、体育学院;或是新设、改制校系无法及时参与申请、分发管道;以及其他因政策法令或专案计划,仍在许可范围之内。[8]
2025年,依照教育部公布的“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专案辅导学校公告专区”,专案辅导学校的私立高中职部分有5所。[9]而自113学年度(2024年)起,则无专案辅导大专学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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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预警学校与专案辅导学校认定辅导及监督办法》与《专科以上学校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等教育部相关法规政策,所制定的规则:
- 违反相关教育法规情节严重,影响学生或教职员工权益。
- 最近一学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学位学程,师资质量不符合法令所定基准。首次会先列入预警学校,未能限期改善则会列入专案辅导学校。
- 最近一学期维护学生受教权益检核结果不通过。首次会先列入预警学校,未能限期改善则会列入专案辅导学校。
- 合格教师比率未达百分之五十。首次会先列入预警学校,未能限期改善则会列入专案辅导学校。
- 学校积欠教师薪资。最初标准为积欠教职员工人事费总额五成以上,累计达六个月以上,2013年11月改以欠薪累计达三个月以上或未经协议任意减薪为标准,2019年2月改以曾被教育部依教师待遇条例处以罚锾作为标准。
- 财务状况恶化。如有影响校务正常营运之虞者列入预警学校,显著恶化且已有不能清偿债务之事实或严重影响校务正常营运者,列入专案辅导学校,于改善及停办实施原则内另有具体规定。
- 3年内被列入预警学校达2次以上,改列入专案辅导学校。
其他辅助机制则有:
列出106学年起未达6成新生注册率的学校作为参考依据,目前专案辅导学校评定已不再以注册率作为依据。
依据教育部于“大专校院校务资讯公开平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布自106学年度起的全国大专院校注册率(112学年度起含宗教研修学院)。
113学年度全校新生(含境外生)注册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可于大专校院校务资讯公开平台首页快速查询。
据新闻报导教育部技职司表示,在少子化情况下,学校持续调整招生策略,再加上2024年起就读私立大专校院学杂费补助上路,让2024年(113学年)私校注册率较2023年(112学年度)整体增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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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停办机制
《私立学校法》于1974年通过。当时私立学校的解散机制,被列在第四章的〈监督〉章节内。1997年,私立学校的解散机制,改独立列于第七章的〈停办与解散〉章节,2008年,立法院再增设合并方面的法条,提供私立学校合并的法源依据。同时〈停办与解散〉章节也改名为〈合并、改制、停办、解散及清算〉。
依照《私立学校法》于2014年公布的现行条文,私立大学可依照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二条自行停办与解散。俗称“自行退场”。但其学校法人需向教育部申请,经核定后方可停办与解散。同时,学校必须依照第四条,设立私立学校咨询会,提供学校与教育部相关意见。相关条件与审核程序,则由教育部该法依照三十四条制定。
依循自行停办机制的私立学校,可以等所有学生毕业后才停办,停办后还可在三年内改制、复办或改善。因此,自行停办学校的调整时间最长有六年。但前提是学校必须负担全体师生的待遇、资遣与安置,否则教育部将改列专案辅导,以勒令停止招生机制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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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退场学校
以学校所在地区别,目前共计19所为新北市1所、宜兰县1所、新竹市1所、苗栗县1所、彰化县2所、云林县1所、嘉义县1所、嘉义市1所、台南市2所、高雄市5所、屏东县2所、花莲县2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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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阅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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