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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
共和制國家元首,组织的最高领导人请改用Q1255921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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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英语:President),日本及朝鲜半岛称为“大统领”[注 1](日语:大統領/だいとうりょう Daitōryō ?;朝鲜语:대통령/大統領 Daetongnyeong ?),是共和制国家或者某些议会制国家的国家元首称呼之一,根据不同国家的宪政结构,总统可以是拥有实权的元首、象征性的礼仪元首,或同时兼任政府首脑。
“总统先生”是一种用于称呼国家元首或主持政府机构的尊称,通常适用于男性总统。该称谓也是对某些非英语头衔的常用翻译,如法语中对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的称呼“Monsieur le Président”即常译为“总统先生”。在正式外交或礼仪场合,则常使用“总统阁下”,以表示更高的尊敬,类似于“陛下”或“殿下”等称谓。“总统女士”则为女性总统的对应尊称,英语中为“Madam President”,法语为“Madame la Présidente”,在中文中有时也称为“总统女士阁下”,以增强礼仪正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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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任期:1789年4月30日-1797年3月4日
总统的英语译称“President”,在英文中是指领导者或领导人(由拉丁文 pre-“之前”+sedere“坐”而来),在罗马帝国时期为副执政官或行省总督的职位,并非执政官。在法国大革命时政府称为督政府或执政府丁。
但“President”不一定是政治领袖,而且经常与“Chairman”交替使用,某些机构或团体的负责人(主席、会长、理事长、委员长、议长等),公司的总裁和大学的校长也使用这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982年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务后,其官方英文译名由“Chairm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改为“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自此,国际上遵循中国的外交文件,称中国国家主席为“President”,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总统”。不过到了美国总统特朗普执政期间,美中经济暨安全检讨委员会的2019年报告建议:美国不应该再称呼中国领导人习近平为“President”,应该以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的职衔“General Secretary”(总书记)称呼他。[1][2]2020年8月,美国有国会议员推动一项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在官方文件中,以“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CP”(中共中央总书记),而非“President of China”来称呼中国最高领导人。[3]美国国务院在2025年更新指引,要求在公开场合或新闻稿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时称其为“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CP”(中共中央总书记),取代外交场合较常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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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总统的称呼方式。然而,当乔治·华盛顿于1789年4月30日宣誓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时,就职典礼结束时却宣读了“美国总统乔治·华盛顿万岁”。就职典礼上除了行政官职名称外,没有正式使用任何其他头衔。然而,当时国会正在就总统头衔问题进行辩论,并于1789年4月23日理查德·亨利·李提出动议,使其成为正式的立法事项。李的动议要求国会考虑“除了宪法赋予的头衔之外,哪些头衔适合附加在美国总统和副总统的职位上” 。副总统约翰·亚当斯以美国参议院议长的身份组织了一个国会委员会。在那里,亚当斯极力主张为总统采用“殿下”的尊称(以及“美国自由的守护者”的头衔)。亚当斯和李都是崇高总统头衔最直言不讳的支持者。
华盛顿同意了美国众议院的要求,将这一称号改为“总统先生”。尽管如此,后来“尊敬的”成为了总统在正式称呼中的标准称谓,“阁下”成为了总统在国际上正式称呼时的称号。
美国采用“总统”作为其共和制国家元首后,许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

1807年,亨利·克里斯托夫就任海地总统,海地成为加勒比地区第一个总统制共和国。几乎所有在19世纪10年代至20年代初脱离西班牙独立的泛美国家都选择总统作为其行政首脑。第一位欧洲总统是1802年意大利共和国的总统,该共和国是法国大革命的附庸国,由拿破仑·波拿巴担任。第一位非洲总统是利比里亚总统(1848年),而第一位亚洲总统是中华民国总统(1912年)。
汉语旧称
对于“President”一词的中文,清朝末年曾取其发音['prɛzədənt],译为“伯理玺(xǐ)天德”、“普利玺天德”[5],又曾于1850年间译为总统领[6]。
旧称统兵的首领为总统。1853年起,清军临时设江南大营包围太平天国五十万太平军,江南大营的清兵司令张国梁即职称为总统。清朝灭亡后,民国初年及北洋政府时期,皆冠以“大”字以区别或彰显之;如“中华民国大总统”、“临时大总统”、“非常大总统”。
1931年制订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采用委员会制,仅设国民政府主席作为象征元首。
1936年制订的《五五宪草》中,始称“总统”,不再冠以“大”字。1947年颁布之《中华民国宪法》亦明确将国家元首之职衔定为“总统”[7],自此沿用至今。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中国共产党官方拒绝称呼中华民国国家元首为“总统”,改称“台湾地区领导人”,甚至嘲讽为“省长”[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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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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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总统制国家,总统兼任政府首脑,直接领导行政机关,不设总理,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最典型的案例为美国,其他如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土耳其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的不少国家,皆实行总统制。部分国家设总理,但实际上是总统制,如韩国、秘鲁。
- 在议会制国家,总统作为国家元首通常只是虚位元首,真正行使行政职权的是总理(部分共和国或称部长会议主席),总统由议会组成的选举团选出,如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拉脱维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
- 在议会制国家,总统作为国家元首通常只是象征性职位,但由直选产生,因此拥有部分外交权力,如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芬兰、冰岛、新加坡。
- 在总统领导的议会制国家,总统兼任政府首脑,直接领导行政及立法机关,不设总理,总统由民选的议会选出,如博茨瓦纳、圭亚那、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南非、苏里南。
- 在半总统制(又称双首长制)国家,总统与总理职权的划分,依其国情的不同,实行“合法性二元化”措施,总理代表政府向国会负责,总统直接对人民负责。但总统的权力普遍较总理大,总统拥有国防及外交权力,且拥有解散国会的权力。最典型的例子是法国,其他如中华民国、奥地利、波兰、葡萄牙、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等也可视为半总统制。
- 在委员制国家,“瑞士联邦主席”(也有翻译成总统)在法律上与总统制类似,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但其实际权力及地位都不比其他委员高,如同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现今实行这一制度的只有瑞士、波黑及圣马力诺三国。
- 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元首一般不称总统,因为一党执政的原因,其地位和权力比不上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总书记、第一书记),部分国家元首甚至是虚位元首。中国、越南、老挝、古巴称其国家元首为国家主席,朝鲜称其国家元首为国务委员会委员长。曾经使用“总统”为国家元首名称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古巴(1959-1976)、苏联(1990-1991)、捷克斯洛伐克(1948-1989)、东德(1949-1960)、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1974-1989)、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45-1990)和波兰人民共和国(1947-1952、1989--1990)。
- 在不同国家设定上,总统职位可任职一定年期,可连任或不可连任,或任职一定年期后不能再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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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总统,是指在共和制度下经宪法、法律、选举制度或国会决议保障其“终身执政”的总统、或与其相当之职位(国家元首、最高领导人)等。终身总统可被视为事实上的君主,其中一部分终身总统有指定继承人的权利。终身总统的历史可溯源自罗马共和国独裁者凯撒。传统上独裁官只有6个月任期,但凯撒在公元前45年自称为永久独裁官。后来在法国大革命后的混乱时期,拿破仑亦于1802年成为终身执政。1804年经修宪,拿破仑正式成为法兰西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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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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