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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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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垦署台湾日治时期短暂设置过的一个机构,其业务根据〈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的规定,主要是掌管原住民族行政和山林资源开发相关事务[1][2]。该机构是参考清治时期设置的抚垦局,于明治廿九年(1896年)设立,后来在明治卅一年(1898年)裁废并将业务交由辨务署第三课接管[2]

沿革

日本中央于明治廿九年(1896年)3月31日公布敕令第九十三号〈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并于4月1日施行此制,而抚垦署主要负责的业务是原住民族(敕令原文称“蕃民”)的抚育与辅导生产,以及蕃地开垦与山林、樟脑制造相关的事务[1][2]。同年(1896年)5月23日,台湾总督府发布府令第十二号公布各抚垦署的位置[3]。而根据台湾总督府在同年(1896年)9月1日颁布的府令第三十号,除了得到官府营业许可的人,进出蕃地必须得到各抚垦署长的许可,否则处以25日以下的“轻禁锢”或25圆以内的罚金[4]

明治三十年(1897年)5月31日,日本政府以敕令第百六十三号修改〈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将原本隶属于台湾总督府的抚垦署改由地方县厅掌管,并允许视情况设置出张所[5][2]。最后在明治卅一年(1898年)6月20日随着修改过的〈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施行,〈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遭到废止[6],抚垦署裁废后将业务交由辨务署第三课接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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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职员

根据1896年公布的〈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台湾的抚垦署共有以下的人员[1]

更多信息 职名, 员额 ...

后来在1897年〈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进行修改后,台湾的抚垦署共有以下的人员[5]

更多信息 职名, 员额 ...

各地抚垦署

根据台湾总督府在1896年发布的府令第十二号,台湾各地成立11个抚垦署[3],1897年修改〈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后,大多数抚垦署底下增设出张所[5],其详情如下:

更多信息 名称, 位置(1896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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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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