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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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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孙中山为了要实现民权主义,特别重视议事程序。1917年《民权初步》成书,原名《会议通则》;此书乃是专研《罗伯氏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并参考美国女权运动者沙德(Harriette R.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妇女议事手册》(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一书,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条。
此书是孙中山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反思,表示了他对议会民主制的决心。针对曾经甚嚣尘上的“中国不适共和”、“开明专制论”等风说,孙中山批评道:“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学者必曰‘非专制不可’。不知国犹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举步,而国之初造岂能一时而突飞?孩提之举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国民之学步亦当如是。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1]
书中没有深奥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民主集会议事程序的详细描述。其内容性质大略有二:其一,反复阐述民主就是民众要积极参与政治,知道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具体教导民众如何去建立自己的会社组织,来举行集会参与政治;其二,不断详细重复各种集会的程序,向民众灌输人人平等与理性自律的自觉意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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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范
“ | 当开会之时,会长起立,稍静待,或敲案而后言曰:‘时间已到,请众就秩序而听前会记录之宣读。’乃坐。书记于是起而称‘主座’,然后宣读记录,读毕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日:‘诸君听悉前会之记录矣,有觉何等错误或遗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无之,此记录当作认可。今当序开议之事,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觉记录之错误,当起而改正之,发言如下,曰:‘主座,我记得所决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书记以为所改正者合,而又无人反对,书记当照录之,而主座乃曰:‘此记录及修正案,当作认可成案。’倘有异议,或书记执持原案,任人皆可动议,曰‘照所拟议以修正记录’,或删去或加入何字。此动议经讨论及表决,而案之修正与否,当从大多数之可决、否决而定之。主座于是曰:‘记录如议修正,作为成案。’[2] | ” |
1953年5月19日,中华民国内政部以孙中山先生《民权初步》为蓝本[3],颁布《试行会议规范》(内民字第五○四四○号);1965年7月20日,正式颁布现行的《会议规范》(内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号),系辅导社会民众或团体组织举行会议时有可遵循运作规范,不具强制性[注 1],非《中央法规标准法》所称“命令”[4],而是属《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规则”[注 2],由各该组织章程或会议自行决定是否适用。
因此,《会议规范》不尽然是议事之准绳。不少机关、团体皆有属于自己内部议事程序,通常称为“规则”,例如立法院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行政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亦自订其议事规则。
2010年,台湾议事效率促进会把《会议规范》精简更新为《议事规则范例》,全文33条,适用于中小规模的社团组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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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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