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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互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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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互助协定(英语:Legal assistance treaty)又称司法互助协议、司法合作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区域互相订立的条约,目的是请求他方协助取得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银行记录、商业记录、电邮内容、传真文件和自白供词等,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或检察官侦查犯罪之用[1]。狭义的司法互助通常仅着重于司法程序其中的一个或数个环节,像是《引渡条约》、《跨国移交受刑人协议》等;广义的司法互助则会含括完整的程序机制,诸如诉讼案件资讯分享、证据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至本国审判或执行刑罚,以及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等。

实益
一般而言,证据的取得在各个国家或法律区域实体的诉讼法规中通常有着严格的规定,从境外取得的证据往往无法于法庭上直接使用;因此法律互助协定中通常会约定透过司法互助机制所取得的境外证据,即具有该国法的证据能力,得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另外,关于诉讼文书的送达也是司法互助的一项便利措施,因为送达与否、何时送达等攸关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益是否丧失或变更,并不像一般邮件签收那样简便;因此通常会透过司法互助机制来确保诉讼文书能够顺利送达。
为了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犯罪资讯的分享也成为刑事诉追中相当重要的环节,因此法律互助条约中通常也会约定签署国之间互相分享案件资讯,使各国的执法机构能更加有效地合作。[1]
多国协定例子
针对跨国有组织罪行的联合国惯例
有关信息在外国法例的欧洲惯例
有关互助刑事事宜的欧洲惯例
有关欧洲惯例在国际有效的刑事判决
区域协定例子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4月21日) |
截至2016年6月23日,香港经已和31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2][3]但是,在这31个司法管辖区中,截正2021年9月24日,有10个司法管辖区已经终止了与香港法律互助协定。[4]
备注 : 与下列国家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协定计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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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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