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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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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始于20世纪初期清朝政府所推行的立宪运动。中国首次选举可追溯至1907年(光绪33年)于直隶省天津县所举办的县议事会议员选举。该次选举为实验性选举,为之后1909年(宣统元年)于全国举行的选举做准备。1911年(宣统3年)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国体由君主制改为共和制。选举制度在日后成立的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中,得以扩及更多政府机构。
大清帝国


1906年(光绪32年),清朝政府开始推行立宪运动,希望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其中计划在当时中国各级政府中设立由选举产生民意代表组成的议会机关,包含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咨议局”,各府、州、县设立“议事会”。[1]在此同时,中国各地也开始推广地方自治,民间自发成立的学会或公司等团体开始以选举的方式选出其领袖。[2]
1907年(光绪33年),中国第一次选举在6月16日至28日(农历5月6日至18日),于直隶省天津县举行,选出该县的县议事会议员。该次选举为实验性选举,为之后全国选举做准备。[3][4]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六日,试办天津县议事会议员初选开始,城厢内外和四乡选民依序投票,十八日终止。这是天津,也是我国的第一次选举活动……
——《天津通志》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选举在1909年(宣统元年)举行。首先在二月至六月间,全国各省(包含汉地十八省与东三省,不含新疆省)举行咨议局选举,选出咨议局议员。随后,各省咨议局议员以间接选举的方式举行资政院选举,选出98名资政院议员。
大清帝国由于其君主制之国体,在立宪运动中举行的选举仅及于议会机关。而在立宪运动下所成立的议会机关,仅具有为政府在政策上咨询及建议的功能,并无立法、人事、预算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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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成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在共和体制下,选举举行的范围较清朝更为广泛。中国政府的组成也参考权力分立原则,包含具有完整立法、人事、预算等权力的国会,以及向国会负责的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之国会一般包含了由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而国家元首(大总统或总统)则由国会以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在此时期举行过的重要选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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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选举

1949年(民国38年)12月以后,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形成。关于两岸分治后的选举制度,详见各主条目。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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