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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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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作为一个统治广阔领土和众多民族的王朝,以“因时顺地、变通斟酌[1]”的思想来设计地方行政制度。对于东北故地,设立驻防将军分管,辅以郡县制;对于汉地,明朝遗留的两京十三省被改造为十八省;对于蒙古,原有的千户、万户等单位被重新组织为盟、旗;对于新疆,主要沿用和改造了原有的伯克制,并派遣驻扎大臣带兵坐镇;对于西藏,则基本保留原有的宗、谿等行政单位。
晚清官员、学者屠寄所著并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经清朝政府审定发行的《中国地理教科书》的“中国总论”一节中将清朝中国总分为五大区:内地(京畿及十八省)、关东(三省)、西域(新疆省)、北藩(内外蒙古)、西藩(青海西藏)[2]。
疆域
1636年,皇太极改后金为大清,此时清朝领土大致沿明长城以北分布,包括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1644年,清军入关,此后直到1683年消灭位于台湾的明郑势力,清朝基本完全占领了明朝原有的领土。在此期间,清朝在东北的黑龙江流域与俄罗斯帝国开战,最终签订《尼布楚条约》将边界定在外兴安岭。
1690年起,清朝正式与中亚的准噶尔汗国开战,历经康雍乾三代,直到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清朝完全控制天山南北的准噶尔故地,领土范围达到鼎盛——北至外兴安岭、萨彦岭;南至千里石塘、万里长沙;西至葱岭、拉达克;东至库页岛。
1842年,清朝西疆的拉达克被纳入英属印度势力范围,原隶广东省东莞县的香港岛也在《南京条约》中割让给英国。清朝从此多次割地赔款、转让租界治权,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858年起俄国通过《瑷珲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夺得外东北、外西北,以及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夺得台湾(含澎湖厅)。
晚清经学部审定发行的地理教科书《蒙学中国地理教科书》简述了清末中国领土的四至,以及重要的分界标志和邻国:“中国之西界,踞亚洲之中枢,与英、俄两国属地相接。其地地势坟起,若覆笠然。故山水大干,皆发原于此焉。东隔东海,与日本国相望。南临南海,接法属之安南,及英属之缅甸。西南隔大山,与英属之印度分界。自西而北而东北,包中国之三面者,皆俄国之属地也。唯东北部之南境,隔鸭绿江,与朝鲜国相连”。[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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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清代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汉地”、“关内”或“内地”。汉地的行政区划承袭明代“省—府(州)—县”的层级体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二级政区为府、直隶州。府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了单式的三级制。清代初年,原为临时差官的巡抚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的长官。在一些民族杂居之处及战略要地,设置了新型政区“厅”,分为省直辖的直隶厅和府辖的散厅。少数直隶厅下辖县。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员”,在清代也保留下来。道员的统辖区域是“道”,介于省与府之间,有分巡道、分守道、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等名目。清初的道并不是行政区,道员亦无品级。乾隆以后,定道员秩品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职权也渐趋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领县。有人认为清末的道实际上已成为省、府之间的行政区划[5]。
清代汉地政区的层级关系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 |||||||||||||||||||||||||||||||||||||||||
道 | |||||||||||||||||||||||||||||||||||||||||
直隶州 | 府 | 直隶厅 | |||||||||||||||||||||||||||||||||||||||
县 | 散州 | 散厅 | |||||||||||||||||||||||||||||||||||||||
在行省设置方面,基本沿袭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顺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为留都[6]。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陕西省(此时陕西省不仅包括今日陕西省,亦包括甘肃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汉地十八省”的格局。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明郑末代国主郑克塽向清朝将领施琅投降,原隶属明郑的大员地区并入福建省,隶属于台厦道。光绪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台湾府置台湾省。两年后正式建省,称“福建台湾省”。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战争战败,台湾省被割让予日本,遂被废除。光绪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苏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隶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后至清末,内地仍为十八省,与东三省、新疆省合为二十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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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府、州、厅、县,按照“冲、繁、疲、难”的考语分为不同等次。考语字数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为“最要缺”,三字者(冲繁难、冲疲难、繁疲难)为“要缺”,二字者(冲繁、繁难、繁疲、疲难、冲难、冲疲)为“中缺”、一字或无字者为“简缺”[7]。
- 冲:地当孔道者为冲
- 繁:政务纷纭者为繁
- 疲:赋多逋欠者为疲
- 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于吏部[8]。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地位异于内地之行省。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关内。居于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下游及库页岛的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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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末年的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与日俄战争严重动摇了清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迫使其废除满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设立行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改设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随后裁撤各城副都统、总管,改为府、厅、州、县。宣统三年(1911年),奉天省领八府、八厅、六州、三十三县;吉林省领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黑龙江省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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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际,蒙古分为众多部落(蒙古语称为“艾马克”),部落首领为“部长”(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时,依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将蒙古各部落编为旗,完成建旗划界后,因各旗牧地固定,“旗”成为蒙古地区的基本行政单位,其长官为扎萨克或总管。旗下设“佐”(苏木),相当于乡。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区大致分为察哈尔、内札萨克蒙古、西套蒙古、外札萨克蒙古(包括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臣汗部、札萨克图汗部)、科布多与唐努乌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内属蒙古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员(一般为总管)治理,与内地的州、县无异。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于半自治状态。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清代的盟是监察机构,并不能视为一级政区。
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后分为内札萨克蒙古与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又被称为内蒙古,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乾隆以后定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设六盟。内札萨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还保留了一定的兵权。康熙中期以后归附清朝的各部落称为外札萨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尔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萨克旗、新疆旧土尔扈特部及中路和硕特部。外札萨克各旗无兵权,隶属于当地的将军、都统、驻扎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尔喀四部后来演变为外蒙古。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宁、海东、黄南以及青海省边缘的部分地区。统辖青海地方的官员为西宁办事大臣,常驻西宁(属甘肃省)。青海大致以黄河为界,分为青海蒙古和玉树等四十族土司。黄河以北主要为蒙古人,有和硕特、辉特、绰罗斯(准噶尔)、土尔扈特、喀尔喀五大部落。雍正三年(1725年),编青海蒙古为二十七旗,后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会盟。另有察汉诺门罕牧地,实际上单独为一喇嘛旗。道光三年(1823年),分黄河以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二盟,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
黄河以南主要为藏人,设有四十个土司,其中以玉树土司最大,故称玉树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户、土百户。嘉庆、道光年间,藏人不断越过黄河向北迁徙,形成了环青海湖一带的环海八族。
西藏在清代又称“唐古忒”、“图伯特”,分为卫、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尔三十九族地区。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为驻藏大臣,驻喇萨,会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办理藏内政务。其政令由噶厦(西藏官府)执行。西藏的基层政区是宗,大致相当于内地的县,但规模很小。一些贵族、寺庙的庄园领地称为“谿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级。宗的长官为“宗本”,谿的长官为“谿堆”,一般由噶厦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庙委任。后藏札什伦布附近的几个宗,由班禅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区、昌都地区北部的各部落统称霍尔三十九族,简称三十九族,为蒙古人后裔,由驻藏大臣的属员夷情章京管辖。驻扎于达木(今当雄)的达木蒙古八旗,每旗设一佐领,不设总管,直属于驻藏大臣。
清代新疆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统属于伊犁将军。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维吾尔、布鲁特、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蒙古旧土尔扈特部与中路和硕特部设立旗、盟:旧土尔扈特部为南北东西四路乌讷恩素珠克图盟,和硕特部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凖部地方设乌鲁木齐都统,统辖乌鲁木齐(迪化州)、库尔喀喇乌苏、吐鲁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镇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镇西府由新疆与甘肃省双重管辖。塔尔巴哈台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回部设总理回疆事务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
新疆建省前的区域划分 | |||||||||||
将军 | 都统、参赞大臣 | 办事大臣、领队大臣 | 辖区 | ||||||||
伊犁将军 | |||||||||||
伊犁参赞大臣 | 伊犁领队大臣(五员)[10] | 伊犁 | |||||||||
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 | 塔尔巴哈台领队大臣(两员)[11] | 塔尔巴哈台 | |||||||||
乌鲁木齐都统 | 乌鲁木齐副都统(乌鲁木齐领队大臣) | 乌鲁木齐(迪化州) | |||||||||
哈密办事大臣[12] | 哈密 | ||||||||||
吐鲁番领队大臣 | 吐鲁番 | ||||||||||
巴里坤领队大臣 | 巴里坤(镇西府) | ||||||||||
古城领队大臣 | 古城 | ||||||||||
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 | 库尔喀喇乌苏 | ||||||||||
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 (喀什噶尔参赞大臣[12]) |
直辖 | 喀什噶尔 | |||||||||
英吉沙尔领队大臣 | 英吉沙尔 | ||||||||||
叶尔羌办事大臣[12] | 叶尔羌 | ||||||||||
和阗办事大臣[12] | 和阗 | ||||||||||
阿克苏办事大臣 | 阿克苏 | ||||||||||
乌什办事大臣 | 乌什 | ||||||||||
库车办事大臣 | 库车 | ||||||||||
喀喇沙尔办事大臣 | 喀喇沙尔 |
藩属国
属国在列强势力开始进入远东后尽数独立出清朝或是遭列强占领;中亚的属国先后被俄罗斯帝国占领,南亚的属国及缅甸则成为大英帝国的保护国,安南、南掌则成为法国的保护国,而暹罗后也脱离属国;东亚部分,琉球被日本占领;朝鲜则在甲午战争后宣布独立为大韩帝国。
领土变迁
本表以各地区首次被割让或租借之时间顺序排列。本表仅列出在清朝时开始的领土管辖变化,包括仍保有主权的租借地,而民国及之后开始的领土变迁(如黑瞎子岛[注 5])不列入在内。若清朝开始的领土管辖变化在之后的朝代中亦有变迁,仅列出截止最后与清朝继承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变迁。如香港、澳门主权移交列入于内,而外东北割让予帝俄后不再追踪(因为之后此地不再与中国有关联)。另外政权的整体领土变迁,比如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亦不列入于内。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外东北边境。
-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签订《恰克图界约》、《恰克图条约》,划定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地区)边境。
-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南京条约》搁置。)。
-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签订《瑷珲条约》,中方割让按《尼布楚条约》规定原属中国的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之役后签订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南部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北京条约》搁置)。同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让给俄国。(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64年(同治三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外西北(包括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喷赤河以东的新疆帕米尔等地区)的44万平方公里割让给俄国。(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81年(光绪七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伊犁条约》。
-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国与法国签定《中法新约》,划定滇越边境。
- 1886年(光绪十二年),中国与英国签定《中英缅甸条款》,划定滇缅边境。
- 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1999年政权移交)。
-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中国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将台湾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二战后由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统治至今。
-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中国与英国签定《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给英国99年(1997年租约期满,收回。)。
- 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南方各省及外蒙古等行政区相继宣布独立,但清朝灭亡前仍未承认这些地区的独立。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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