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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日本都道府县知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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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县知事日本都道府县的首长(地方自治法第147条),负责管理以及执行该都道府县内的各种行政事务(地方自治法第148条)。凡是年满30岁的日本国民即拥有被选为都道府县知事的权利(地方自治法第19条第2项)。一任为4年,任期从选举之日起计算,但在前任任期结束前进行的选举则需要等到任期届满或辞职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地方自治法第140条公职选举法第259条)。特殊情况下,如果辞职后进行的选举仍为前任当选日语出直し選挙的话,则仍延续辞职前的任期,不会重新计算(公职选举法第259条之2)。

都道府县知事的权限

根据《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不能兼任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各地方议会议员、议会职员等职务(地方自治法第141条)。因此各议员需要在参选知事前辞去议员职务,否则申请候选人的行为便被视为自动丧失议员职务。另外,虽然无明文规定都道府县知事不能兼任国务大臣[1],但在小泉纯一郎内阁时期,首相本人曾明确表示不应任命都道府县知事兼任国务大臣[2]。《地方自治法》还规定,都道府县知事不能兼任该都道府县各承包商法人的高级管理职务(地方自治法第142条)。

都道府县知事在管辖区域内权限较大,却仍受到都道府县议会的制约,都道府县议会可以提出不信任决议,但知事在不信任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仍可以在10日以内强制解散议会(地方自治法第178条)。都道府县知事的主要权限包括:

  • 向都道府县议会提出议案
  • 编制与执行预算
  • 征收地方税、分担金、使用费、手续费等税费
  • 将决算交付都道府县议会进行认定
  • 监督都道府县的资金管理
  • 取得、管理、处分财产
  • 设置、管理、废除公共设施
  • 保管证书与档案(地方自治法第149条
  • 制定各种规则,并对违规者处5万日圆以下的罚款(地方自治法第15条
  • 指挥监督都道府县各辅助机关的职员(地方自治法第154条
  • 指挥监督都道府县区域内的各公共团体(地方自治法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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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都道府县知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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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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