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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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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颁布的用于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勋章或荣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发布特赦令、动员令的法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国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后在国家主席职位缺位和被废除时期,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代替国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重新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1]。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得以恢复。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会上选举杨尚昆为新任国家主席,他取代李先念成为第四位国家主席。他在任期间,共颁布了72份主席令,第一份颁布于1988年4月9日,其内容为任命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最后一份(第72号)主席令颁布于1993年2月22日,内容为免去阮崇武的劳动部部长职务。本列表列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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