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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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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也称为终身监禁(英语: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处所(别名为终身徒刑),而被永久剥夺自由的刑罚制度,是大部分国家地区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对自由权的终身剥夺[1]。部分国家没有无期徒刑,例如葡萄牙。[2]
而一部分的无期徒刑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通过假释与特赦,使被判决者恢复自由与正常社会生活。
名称
不同地方对这种自由刑有不同的用词以及定义,例如,汉字文化圈国家和地区的称呼是:
国家或地区 | 汉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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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注解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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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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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终身监禁刑罚, 详见下文有关澳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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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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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惩役(むきちょうえき)、无期禁锢(むききん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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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惩役(무기징역)、终身刑(종신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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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终身(Tù chung thâ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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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囚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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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 |
中国大陆
无期徒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刑法中,共有103处对无期徒刑做出相关规定。
无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获减刑则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条)法定最高无期徒刑的罪名,则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特殊情况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七条第四款)
被判死缓后考验期满无故意犯罪的,即自动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条)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十三年。若是由死刑缓期执行转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第七十八条)。实际执行期限由减刑裁定期计算(第八十条)。刑法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累犯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而无期徒刑的则不得假释(第八十一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第八十三条)。因贪污罪而判处死刑缓期,可由法院同时判处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该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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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早在1967年起,香港已跟随英国停止执行死刑,所有在当时被判死刑的犯人,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所以实际上,自1967年起,终身监禁就是最高刑罚,1993年正式立法废除死刑。此后,终身监禁亦为了保障犯人权益而被分为强制性及酌情性,酌情性的囚犯会在宣判时被定下最低服刑期,相等于“有期徒刑”。强制性的囚犯可以根据长期监禁刑罚复检委员会的准则,每隔5年申请刑期复核以争取获假释的机会,但普遍还是要服刑至少20年后囚犯才有机会假释,审核会根据囚犯在狱中的行为表现、是否有悔意、假释后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或会否导致社会的不安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批准假释,如果不符合,可以将终身监禁囚犯监禁直至其死亡为止,且日后再申请假释多数会被自动驳回(例如林过云一案,由于社会普遍反对他假释外出,故此他将不予假释,而其后多次申请亦已被自动驳回)。[4]
而香港的另一种刑罚——适用于精神病情不受控人士的无限期医院令,若针对有罪判决而执行,亦基本上等同终身监禁,并指定于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服刑;若病情受控,则转往其他监狱继续服刑。在假释条件方面,较一般终身监禁更加严苛,原则上必须服刑最少25年(但以往亦有例外)、有监护人(必须是家属)担保及6名狱医同时批准(若病人再次犯案,担保人及负责医生将会同时被控以作出虚假宣誓及违反《精神健康(监护)规例》罪行),并须先在精神病院监察2年,方可获释;无限期医院令的判刑涵盖的罪行是谋杀、误杀以及严重伤人案件。
澳门
![]() | 此章节需要扩充。 (2010年10月4日) |
澳门早已跟随前宗主国葡萄牙废除死刑,《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5]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在澳门,有期徒刑上限一般为二十五年,包括谋杀及叛国等严重罪行在内,例外状况为三十年,如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便因多宗受贿罪而被判监29年。[6]
台湾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无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因为期间无限,所以称无期。依据第35条,无期徒刑比死刑轻,比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重。中华民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规定有:
- 第37条(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第51条(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无期徒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无期徒刑者,不执行他刑。但罚金及从刑不在此限。
- 第63条(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 第64条: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
- 第65条(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无期徒刑不得加重。无期徒刑减轻者,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77条(假释之要件):受徒刑之执行而有后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 第79条(假释之效力):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
中华民国过去曾有许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数已废止或本刑修正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而部分本刑原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应修正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中华民国相关法律没有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假释条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后为至少服刑满25年才有机会申请假释,修改之前的无期徒刑假释门槛为至少服刑15年。
- 违宪判决
- 刑法第77条第3项规定: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第一项已执行之期间内;经2021年2月15日大法官〈释字第801号〉宣告违宪,解释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
- 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无期徒刑者若再犯而遭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需直接服满25年刑期;经2024年3月15日宪法法庭(原大法官会议)〈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部分违宪,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届满2年时 失其效力,至2026年3月15日若未完成修法,相关机关就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的个案,应依本判决意旨,另为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处置,非必须执行固定残余刑期满20年或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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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在2012年时,有多于159,000名终身监禁者正在服刑,其中有50,000名没有假释机会[7]。
各地无期徒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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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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