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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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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体系由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三个层级组成,各层级皆可征收多种税款。联邦政府负责国家层面税务,大多数州份亦有所得税、销售税或房地产税,地方政府、县、市及特殊地区(例如学区、公共服务区)则可征收房地产税、地方销售税或使用税等。在税种方面,美国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薪资税(用以资助社会保障与联邦医疗保险)、房地产税、销售税或使用税、资本利得税、股息税、进口关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此外,各类许可费或行政费用也可视为广义的税收或费用负担。从税收与经济比例角度来看,根据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2023年的资料,美国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率约为25%[1],明显低于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平均约34%)[1],这表示相对而言,美国政府从经济产出中抽取的税款比许多其他高收入国家少。
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美国采用累进税率,亦即随着应税所得增加,边际税率亦上升。这使得税制具备一定再分配功能,对降低贫富差距具有一定影响。此外,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有被抚养人者)而言,在所得税上可能为零负担,甚至透过如“低收入家庭福利优惠”(Earned Income Tax Credit)或子女税收抵免等,从政府获得补贴[2]。个人所得税设有扣除制度,纳税人可从应税所得中减除部分项目,包括房屋贷款利息、州与地方税、慈善捐款、医疗及其他符合条件之支出。不过,这些扣除项目的适用条件、限额及规定经常随税法变动。州税与地方税如何在联邦应税所得计算中扣除,亦因州别规定而异。各州对所得课税的规则经常与联邦不同。州所得税是根据各州法律订定,其计算基础可能与联邦有所差异。联邦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目前约从10%起至37%不等。州与地方的所得税率差异甚大;某些州没有州所得税,而其他州最高边际税率可能达两位数。许多州采用累进税率形式。
在企业与资本所得课税方面,美国对劳动所得的税负通常高于对资本所得的税负。不同形式的所得与支出若适用不同税率或补贴,也构成对某些活动的间接课税或优惠。联邦政府、绝大多数州及部分地方政府都对个人及企业“净所得”课税。美国公民与居民须就其全球所得申报,并且可对已缴之外国税款申请抵免。2022年通过的《降低通胀法》引入企业替代最低税(Corporate Alternative Minimum Tax,CAMT),针对大型跨国企业按其财务报表净所得课征15%最低税率,旨在防止跨国企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区,维护税收主权与全球公平竞争。
薪资税方面,联邦层面对雇主与雇员征收社会保障税与医疗保险税。两者合计的标准税率为15.3%(一般由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社会保障税对薪资设有上限,医疗保险税则无上限,并对高收入者加征额外部分。这些薪资税在联邦收入中占比已随时间上升,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中所占份额则有下降趋势。
房地产税主要由地方政府或特定机构征收,通常基于不动产(房地产)或某些商业动产的市值。税率与计算方式因地方而异,在美国不同州份中,地产税率一般由0.2%至接近1.9%不等[3]。销售税(或使用税)则由大多数州与部分地方政府征收,对零售销售的多数商品及部分服务征税。各地的销售税率差别较大,有些州份甚至无销售税,部分地区销售税率(含地方附加)可能超过10%。
此外,美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商品在合法进口前必须缴纳,税率视商品种类与来源国而定。遗产税与赠与税方面,联邦政府及部分州政府对财产的继承、遗赠或生前赠与征税。与所得税类似,联邦遗产及赠与税课征范围包括公民与居民的全球财产,并可抵免外国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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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及课税对象
美国各层级政府包括联邦、州、地方及特殊地区政府皆拥有相对独立的课税权。为维持运作与公共服务,这些政府对不同形式的所得、财产、交易或活动课税。由于权限重叠,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可能同时受到多层级税负。《美国宪法》及州宪法对各层级政府的课税权设有限制与分工,例如关税属联邦专属权,而州与地方则多负责房地产税与销售税。
联邦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薪资税、企业利得税、工商税及关税。联邦个人所得税为累进制,税率随收入上升而递增;企业所得税则适用固定税率。薪资税用以资助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按工资比例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联邦政府亦课征若干工商税,如燃油、烟酒及航空运输等项目。此外,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也属联邦政府专责,并在国际贸易政策中发挥作用。
州政府主要课征所得税、销售税与消费税。并非所有州都有州所得税,部分州以销售税作为主要财政来源。州销售税主要对象为零售商品及部分服务,税率与免税范围由各州自行决定。州政府亦对燃油、烟酒及车辆登记等特定活动收取税费。
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房地产税,通常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计算。县、市、学区与特殊地区皆可能各自征税,使同一不动产需缴纳多项地方税。部分地方政府还征收附加销售税、住宿税或商业许可费,以维持公共设施与教育开支。
除一般税款外,联邦与地方政府亦广泛收取各种使用费与牌照费,例如道路通行费、车辆登记费或专业执照费等。这类费用虽非严格意义上的税,但在财政上具有相似功能。
在课税对象方面,美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自然人与各类法人实体。个人须就其所得纳税,范围包括工资、利息、股息及资本利得。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须就其净所得缴纳企业税。合伙企业与某些信托不直接缴税,而由其合伙人或受益人依分配所得课税,形成“穿透课税”(pass-through taxation)结构。遗产及信托亦可能成为独立课税主体,特定情况下遗产税或赠与税可对财产移转课税。
根据政府间豁免原则(intergovernmental immunity doctrine),各层级政府之间通常不互相课税。联邦政府不对州政府的收入征税,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亦不对联邦机构的财产或活动课税。此制度旨在维护政府层级间的财政独立与运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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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在美国,所得税是由联邦政府、绝大多数州政府及部分地方政府所课征的主要税种。各司法管辖区为了筹措公共支出,设定其自身的纳税义务。全国共有43个州及部分地方政府对个人课征所得税,另有47个州及若干地方政府对公司所得课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州包括阿拉斯加、佛罗里达、内华达、南达科他、得克萨斯、华盛顿与怀俄明;而新罕布什尔与田纳西州仅课利息与股息所得(后者已逐步废除)。虽然各级政府对所得的定义、扣除与免税项目可能有所不同,许多州在设计其课税基础时仍参阅联邦税法的概念,但并不全然依据联邦规则[4]。
所得税在美国的历史可追溯至南北战争时期。1861年,联邦政府为了筹措战争经费,通过《1861年税收法案》(Revenue Act of 1861),对年收入超过800美元的纳税人课征3%所得税。然而该法因执行机制欠缺、税基有限而未能大规模发挥效用,且仅维持较短时间。1862年国会作出修订并通过《1862年税收法案》(Revenue Act of 1862),创设了直属财政部的国内税收专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并采用渐进式所得税结构。该办公室便是当今美国国税局(IRS)的前身。
在内战时期,所得税被视为战时特殊措施。战争结束后,联邦政府于1872年取消所得税。1894年,美国国会在《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案》(Wilson–Gorman Tariff Act)中通过了一项联邦所得税条款,对个人收入超过4,000美元者征收2%所得税,但一年之后即被美国最高法院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与信托公司案(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判定违宪,因为其属于“直接税”但未按人口比例分配[5][6][7]。 为解决宪法障碍,《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于1913年正式通过,明确授权国会对来自任何来源的所得课税,且不受按州人口分配的限制[8]。 随后,国会依此制定新的《1913年税收法案》(Revenue Act of 1913),并经由最高法院在1916年的布鲁沙伯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Brushaber v. 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确认该制度的合宪性[9]。此后,所得税成为联邦政府稳定的税收来源。
联邦所得税的课征对象包括自然人、公司、遗产与信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须就其净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则就其各种所得进行申报。纳税制度要求纳税人负起主动申报与缴纳责任,其后由税务机构进行审查与调整。对于工资所得,雇主往往负有预扣税款义务;若预扣不足或适用其他所得,纳税人须按季度预估税款缴纳。若申报后发现欠税,税务机构可发出补税通知。
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而是由合伙人按其分配所得与扣除额自行报税[10]。信托亦可为课税主体,其受益人或授予人亦可能为纳税人。所得税的计算通常以“应税所得”为基础,为总收入减去免税额、扣除额及其他合资格的支出。总收入涵盖“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而扣除项目包括经营支出或合格的个人支出,但各州于定义与计算上可能有所不同。
所得税制度亦区分“普通所得”(ordinary income)与“资本利得所得”(capital gains)。普通所得通常包含工资、利息、租金及其他经常性收入,课税频率按年度计算;资本利得则通常发生在纳税人选择出售资产时实现,且在联邦层面常适用较低税率。由于此种划分,资本相对于劳动所得所承担的税负常被视为较低。各州是否与联邦同步采用该差异,则视州别法律而定。
此外,联邦及多数州实行全球所得课税制度,对于其公民与居民,不论其所得来源于国内或国外,皆须申报课税。联邦政府亦提供“国外税收抵免优惠”(foreign tax credit),以避免双重课税。居住在海外的美国纳税人还可能享有“国外所得收入抵免部分”(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各州在课税中是否选择采用全球所得模式、是否提供跨州税额抵免,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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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美国联邦所得税体系的一部分,针对纳税人出售资本资产后所得之净收益征税[11]。此税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并依投资持有期间区分短期与长期两类[12]。其基本原则是:凡以高于原始成本出售资产所获之利润,即属资本利得;反之若低于成本出售,则为资本损失,可于一定范围内抵减应税所得。资本资产包括公司股票、共同基金、债券、加密货币、不动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及其他可转让投资工具。资本利得计算以“成本基础”(cost basis)为准,即购买价格加上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可计入成本的支出。若纳税人在持有期间曾再投资股息或调整持仓,成本基础也须相应修正。
持有期的长短决定适用税率。持有一年或以下的资产出售所得属短期资本利得(short-term capital gains),依普通所得税税阶课税,税率介于10%至37%[12]。持有超过一年者为长期资本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s),享有较低税率制度,目前税阶为0%、15%、20%,依纳税人申报身份与课税所得级距划分[12],根据IRS的数据,大多数纳税人适用15%税率;最高所得群体除20%税率外,尚须缴纳3.8%之“净投资所得税”(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涵盖长期及短期资本利得项目[12]。纳税人须于年度申报表中报列所有资本资产交易,并由证券商依税法提供1099-B表格报告交易细节。若发生资本损失,可用以抵销同年度资本利得;如仍有余额,可抵减最高3000美元之普通所得,未使用部分可递延至未来年度。
在州与地方层级,部分州份(如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对资本利得课税方式与普通所得相同,无独立优惠税率;另有部分州份(如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因未设个人所得税而不课资本利得税,这使得全国不同地区有效税负有显著差异。除此之外,某些账户或投资工具享有延税或免税待遇。雇主退休计划(401(k)与403(b))、个人退休账户(IRA)、教育储蓄账户(529计划)及健康储蓄账户(HSA)内的投资收益,通常在账户内增值期间不计入当期所得,仅于提领或不符资格使用时课税。这种制度目的在于鼓励长期储蓄与特定用途投资。
在公司层面,企业在出售资产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亦须纳税。根据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联邦的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1%,间接影响企业资本利得之税负结构。根据国会预算办公室(CBO)与税务基金会(Tax Foundation)的统计结果,资本利得来源约三分之二来自公司股票、其余来自房地产与其他资产。此外,资本利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间存在交互影响。由于公司层面已缴纳所得税,股东再出售股票时需再次缴纳资本利得税,形成“双重课税”的争议。2017年后企业税率下降,使此重复课税效应相对减弱。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债务融资具相对优势,因企业利息支出可扣除而股东分红及股票增值需课税。
美国的资本利得收入呈现高度集中。国会预算办公室(CBO)估计,最高1%的纳税人约占全国总所得16%至17%,但却占所有实现资本利得超过70%。若加计尚未实现的潜在利得,集中度更高,前10%的纳税人持有近九成可课税或未实现之资本收益。资本利得税收入对金融市场波动尤其敏感,经济景气时税收迅速增加,衰退期则明显下滑。
资本利得税的设计涉及“实现课税”原则 (principle of realization),即仅在纳税人出售资产并确定收益时征税,而非随价值上升即课。此安排虽简化管理,但造成“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投资者为延迟缴税而持有资产不卖,可能降低市场流动性。研究显示,若提高税率,纳税人倾向减少出售频率,使税收增幅受限。
薪资税
在美国,薪资税(payroll tax)是指雇主与雇员根据工资、薪酬及相关报酬所缴纳的税款或类似扣款,主要用于资助社会保障、联邦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制度。虽然有关扣款义务亦可能存在于州或地方层级(例如州失业保险或残障保险),但联邦层级是此制度的核心。薪资税征收方式为预扣税制度,雇主负有代扣义务,须从雇员薪酬中扣款、匹配雇主应付款项,并按期向政府部门存入相关税款。在制度设计上,几乎所有雇员薪酬均须扣缴薪资税,而由于薪资税与退休金和老年医疗保障密切相关,缴纳薪资税也被视为与未来利益挂钩。
在联邦层面,薪资税主要是依据《联邦保险供款法案》(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Act,FICA)征收的社会安全税与医疗保险税。2024年,雇员与雇主各分担社会安全税率为6.2%,合计12.4%。该税只课征至年度薪酬的一定上限,2024年该上限为168,600美元。医疗保险税则为雇员与雇主各1.45%,合计2.9%,且无薪酬上限。 此外,对于年薪超过200,000美元(单身申报者)者,雇员需额外缴纳0.9%的额外医疗保险税(Additional Medicare Tax),雇主无需配比。
自雇人士的薪资税则依据《自雇供款法案》(Self-Employment Contributions Act,SECA)征收,自雇人士需负担雇员与雇主之双份税款。2024年,自雇人士于社会保障部分与医疗保险部分之税率合计为15.3%,包含12.4%社会保障税、2.9%医疗保险税,适用于其净自雇所得;社会保障税课税年度薪酬上限为168,600美元。
在报税流程上,雇主须每季度透过941表格对其雇员的薪资税预扣及雇主应付税款进行申报。雇员则于每年1月31日前获发W-2表格,载明其上一年的薪资、预扣所得税、社会安全与医疗保险税等数据,雇主须将该表副本送交IRS及相关州税务机构。若雇主或雇员未遵守预扣、存入、申报义务,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利息,甚至刑事处分。未按时、足额存入税款之“未存款罚款”(Failure to Deposit Penalty)可为欠款金额2%至10%;若情节严重且属于“信托基金追回罚款”(Trust Fund Recovery Penalty,TFRP),负责人可被追缴100%欠款。
虽然联邦层级的薪资税主要资助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但劳工和雇主在州与地方层面还需负担其他薪资相关税款与保险缴费,如失业与残疾保险等。雇主通常须依据《联邦失业保险税法案》(FUTA)及各州的失业税规定,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且各州因雇主经验等级、行业不同而设定不同税率与上限。这类税率依州别而有显著差异,无统一联邦标准。
由于薪资税主要对劳动所得(工资、薪金)征税,而非对资本所得(如股息、租金、利息)或其他被动收入,因此相对而言劳动所得之税负比例较高。此现象引起长期财政学者与政策制定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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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税与工商税
在美国,销售税(sales tax)与使用税(use tax)构成多数州与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而工商税(excise tax)则涵盖特定商品或服务,在联邦及州层级皆有设置。两者虽性质不同,却同为消费阶段课税的重要形式[13]。
销售税由各州自行设定,并且许多城市、县、交通机构或特殊地区可在州税之上附加地方税率。截至2025年,某些州份的州与地方合并税率已达10%以上,45个州(含华盛顿特区)征收州销售税,而38个州允许或实施地方附加销售税,包括无州销售税的阿拉斯加也有大量地方销售税。不同州份与地方合并税率差异甚大,例如路易斯安那州的平均合并税率为约10.11%,而阿拉斯加州仅约为1.82%。全国以人口加权计算的平均销售税率大约为7.52%[14]。
销售税的课税对象通常为零售阶段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有形动产、某些数码内容或指定服务。销售税的计算通常为购买价格乘以适用税率。当商品或服务被购买并使用、消耗或租赁于该税务管辖区时,销售者(通常为零售商)需于交易时代为收取税款并转缴至州或地方政府。美国的销售税制度与其他地区的增值税(VAT)不同之处在于,美国销售税多为“零售阶段一次性课税”,即在最终零售交易阶段课征,并不在生产、批发及零售多个环节多次重复课税。这种设计可避免所谓“金字塔式课税”(tax pyramiding)效应。
在免税或减税方面,几乎所有征收销售税的州份皆对若干商品或服务列为豁免或低税率。典型项目包括供再转售或用于制造的货品、食品杂货(部分州份)、处方药品、农用物资等。各州具体免税范围与条件差异甚大。折扣券或现金优惠是否需用于计算课税价格各州亦有不同规定。
销售税由各州税务机构负责管理,卖家须依州法律进行商业注册、代为收款、定期申报并转缴税款。报缴频率依州、销售额大小而异,电子缴款已成为多数州的标准。网络销售或远端销售者在达到州设定的“经济连结”(economic nexus)标准后,例如销售额超过十万美元或交易次数达200次以上,即有义务在该州登记并代收税款。自2018年南达科他州诉Wayfair公司案(South Dakota v. Wayfair, Inc.)判决后,多数州已采用这类标准。
使用税作为销售税的补充机制,针对未被销售者征税但仍在该州或地方使用、储存或消费之应税交易。通常在非本州卖家出售且未代收税款时,购买者须自行申报并缴纳使用税。一般情况下,一项交易会课销售税或使用税,但不会两者同时课税。
工商税(excise tax)则是针对特定商品、生产、进口或消费活动征收的税款,目的常在于控制消费、补贴基础设施或内部化外部成本。联邦政府对酒、烟草、燃油、机票、火车票、枪械等商品征收工商税。历史数据显示,联邦工商税占GDP的比例持续下降,从1950年代的约2.7%降至1979年约0.7%。2023年度数据显示,联邦工商税收入约占美国GDP的0.3%左右,约占联邦政府总收入的2%左右[15]。多数州份也对燃油、烟酒、车辆登记、轮胎或特殊服务征收类似的工商税,但其相对规模远低于所得税与薪资税。工商税有多种课征方式,可能为固定金额(如按每瓶酒、每包香烟为单位)或按销售价格百分比计算。征收对象可能为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有时需要在商品上贴税标(tax stamp)以示已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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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
在美国,房地产税(property tax)是由州以下地方政府(如县、市、镇、学区、特别地区)对不动产权益征收的一项地方税收制度。该制度主要课于土地、建筑及土地改良物,少数地方亦课征商业用途之动产。房地产税通常以年度方式计算及征收,是地方政府筹措公立学校、公共安全(消防、警察)、道路维修、公园、水利与其他公共服务经费的主要来源。由于地方政府经费往往与房地产税收入紧密相依,不动产价值及税率的变化对地方财政影响甚大。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首先为“财产拥有人”── 即拥有土地所有权、建筑权或法定不动产改良物权益者。此外,某些州亦对商业动产如机器设备、库存、车辆等征税。不同于一般所得税由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主导,绝大部分房地产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仅有极少数州政府以全州范围对不动产直接课税。房地产税的计算流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步骤。首先,税务评估官(tax assessor)或其专责机构根据法定方法为每一笔不动产评定“应税价值”或“估计市场价值”。这一价值可能基于每年或定期重估、市场交易比较、成本减除折旧法或收入法等方式。若最近有无关联者出售该物业,该交易常视为市场价值之重要参考。评估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市场价值、但具体制度因州、县而异。
其次,用于课税的“评估比率”(assessment ratio)可能低于100%,即政府可能将市场价值乘以一定比率以计算课税基数。再以该基数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实际操作中常以“千分比税率”(mill rate)表达(每一“mill”等于千分之一)。某些地方亦有不同方式,直接以市场价值乘以税率。评定税费后,税务机构将对应税款通知房产拥有人,税单或账单可能由地方政府定期(如每年一次)寄发。若未如期缴纳,财产税可成为该不动产的留置权(lien),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以税务拍卖(tax sale)形式强制出售房产以收回欠税。
由于课税基数是市场价值或评估值,而市场价值会随房地产市场波动,因此即便税率不变,房价上升亦可能导致税款上升。另一方面,各地评估制度、税率及免税制度差异甚大,使得相同价值的房屋在不同州、县缴纳的税款可能相差甚大。因此,各州的房地产税率的差异极大,新泽西、伊利诺伊、康涅狄格等州的有效税率位于全国前列,而夏威夷、亚拉巴马、内华达等州则处于较低区间。根据2023年统计,新泽西州的“有效税率”(即房地产税款除以房产价值中位数)高达约2.23%,位列全国第一,而夏威夷州则低至约0.27%,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则约为0.9%左右。
此外,房地产税制度常设有各种豁免或减免措施,以减轻特定群体负担。例如许多州或地方提供退伍军人、年长者、残障人士或主要居所所有者的“自住住房豁免”(homestead exemption)或税额限制。重估频率亦因地而异,有的每年重估,有的仅于物业交易或重大改变时才重估,这些机制会影响税负的年变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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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及赠与税
在美国,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为财产于个人生前或死后转移时所涉的特定税款。遗产税(estate tax)通过课征过世者遗产中的可课税财产来实施,而赠与税(gift tax)则针对在世者将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他人时所适用。两者在联邦层级均由国税局管理,且通常合称“统一转移税”(unified transfer tax)制度。在课税范围方面,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或居民的全球财产均可课遗产税和赠与税,不论该财产位于何处;对于非居民外国人,仅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受课。
遗产税的课征对象为逝者在死亡时所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权益,包括在美国的土地、建筑、现金、股票、保险利益、年金、权益等。所谓“可课税遗产”为总资产(gross estate)减去负债、行政费用、慈善捐赠、配偶扣除及其他法定扣除后之金额。此金额再加上逝者生前所作可课赠与(taxable gifts)后,得到“可课税遗产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税额。
赠与税则课于赠与人(donor),而非受赠人(donee)。凡是赠与人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而未获得等值报酬,且超过年度免税额者,该赠与即可为“可课税赠与”(taxable gift),需要709表格向国税局申报并计入其生前使用的终生免税额。 2025年的年度赠与免税额为每位受赠人19,000美元。
这两项税制在计算上采“统一免税额”机制(unified credit/exclusion),即生前赠与及死亡时遗产转移两者共用一个终生免税额。具体而言,截至2025年,该统一免税额为每位个人约1399万美元,夫妻合并为2798万美元。若遗产加赠与总额超过该免税额,超额部分即须按最高40%税率缴纳遗产税。遗产执行人(executor)则需在遗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填报706表格并从遗产中缴纳税款。
在州政府层级,部分州设有自己的遗产税或继承税(inheritance tax),对遗产受益人课税。这些州制度与联邦不同,税率、免税额、纳税义务人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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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进口美国的货物常会面临关税(tariffs)的征收。这种税款于货物进口时点由“进口登记人”或称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支付,并在货物进入指定港口且通关后才能合法清关。因为税率与商品种类、来源国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负责执行相关法律、评估税款、监管进口程序与海关合规。进口货物在入境时,除需办理报关、提供提单(bill of lading)或航空运单、发票等交易文件外,还需申报其原产国、申报价值(包括运费、保险等,如按到岸价格),并依据《协调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HTS)所列编号确定适用税率。HTS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CBP编订,涵盖几乎所有可分类之货物。
关税的计算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为按货物价值所定之从价税(ad valorem duty),另一为按数量或重量所定之从量税(specific rate duty),例如每公斤、每件商品定额。实务中,有时两者会并用。若一批货物中不同项目适用不同税率,且混装处理,有可能使整批货物按最高税率计税。“来源国及原产地规则”是关税制度中重要的一环。美国关税率往往依货物的来源国(country of origin)与是否经过适当改造(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而异。某些贸易协议(如《美墨加协定》)为符合原产地条件的加拿大、墨西哥货物提供较低或免税待遇。反之,如果货物经由第三国转运或未满足原产地规定,可能适用较高最惠国税率。在程序与合规方面,进口货物必须于货物抵达港口、CBP授权交付、并估缴关税之后,才能合法放行。倘若未遵守报关、估价、来源国标示或缴税义务,CBP有权扣押货物、要求补税、处以民事罚款,甚至在违法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
免税、减税和优惠制度亦是美国关税制度中的特色。并非所有进口货物都需缴关税:一些货物根据其用途、来源或贸易协议可被免征、减税或暂缓征收。同时,美国亦设有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或自由贸易区(Foreign-Trade Zone,FTZ),使进口货物在该区域内暂缓缴税、加工或仓储,直到再出口或转入国内市场时才需完税。这些制度为维持供应链灵活性与贸易程序效率提供了机制。
美国关税制度的功能不仅为政府筹措收入,更经常被用作贸易政策、保护产业、或作为谈判工具。现代美国关税水平相较历史最高水平已有较大幅度下降,19世纪的关税收入占联邦政府收入的大多数,当时美国平均关税税率常达20%至50%。直到1913年联邦所得税制度建立前,关税几乎是联邦财政的支柱。但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多边协定的推进,美国的进口关税在20世纪中后期显著下降,特别是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美国与其他主要经济体多次削减关税。
在特定情况下,透过反倾销、补贴反制、国家安全条款等,美国亦对某些来源国、特定产品或情况实施较高关税,在特朗普于2017年至2021年的第一任期,以及于2025年开始第二任期期间,美国政府将关税定位为其“美国优先”(America First)贸易策略的重要工具,强调通过提高进口货物的关税来缩减贸易赤字、刺激国内制造业、并为政府创收[16]。他在公开场合多次称“字典里最美的词是关税”,表达他对此工具的重视。第二任期的特朗普政府根据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以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等法律,对钢铁、铝、汽车、电子元件、农产品等多项进口货物提高关税,同时对中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印度、越南等国实施互惠关税或惩罚性关税[17]。尽管关税政策实施迅速,但亦面临法律挑战,联邦法院已裁定部分根据IEEPA所设关税违宪,迫使政府提请最高法院审理。贸易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政策幅度大、涉国家安全与外交因素多,此一关税激增可能引发全球供应链动荡、通胀压力与反制措施;尽管政府宣称关税收入将大幅提升,但实际影响仍取决于与各国的贸易谈判进程、国内产业调整速度及法律程序的最终结果[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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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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