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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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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现今屏东县的部分地区在台湾日治时期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设,惟当时管辖之区域可能与今屏东县境不同。
- 1896年,台湾改行民政,总督府于5月1日以律令第一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该年7月15日依该条例曾成立恒春地方法院,惟旋于1897年10月15日被废止,相关司法案件由凤山地方法院接管。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全台地方法院仅余三座,原属恒春地方法院所辖之案件又归台南地方法院凤山出张所管辖。1904年4月1日凤山出张所不再办理审判,恒春地方法院所辖之案件改归台南地方法院。
- 其后今屏东地区之司法案件又于1933年3月15日后归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1940年12月20日后又归高雄地方法院所辖,至二次大战后,国府接收台湾时,亦是如此。
- 后因地方人士之向中央请求,本院遂获准于1949年12月20日设立,次年(1950年)1月1日开始受理民刑事及非讼事件。
- 当时系以屏东市公园路与仁爱路口之青年旅社(日治时期称第一旅社)为办公处所,后因院舍狭小,经屏东县政府拨明正中学(1946年创立时称第一中学)校舍(原屏东郡办公厅),并加以改建,1952年9月1日迁入办公。
- 该建筑使用20余年后,又因房舍老旧狭窄而兴建新办公大楼,1988年完工,即本院今址所在地。合作街第二办公大楼于2005年1月10日落成启用,包括民事执行处及屏东简易庭[1]。
- 目前院、检已有搬迁至屏东县立棒球场现址之计划。[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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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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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域
组织
- 院长
- 民事庭
- 刑事庭
- 少年及家事庭
- 行政诉讼庭
- 简易庭(屏东、潮州庭)
- 民事执行处
- 公设辩护人
- 调查保护
- 公证处
- 登记处
- 提存所
- 书记处
- 资讯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民事纪录科
- 刑事纪录科
- 少年及家事纪录科
- 行政诉讼纪录科
- 简易庭纪录科
- 民事执行纪录科
- 文书科
- 收发
- 律师登录
- 民间公证人登录
- 监印
- 图书
- 档案
- 阅卷
- 研究考核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总务科
- 赃证物
- 物品
- 出纳
- 收费
- 财产
特色
- 本院辖区人口为807,159人(2021年8月),是中华民国所辖人口排行第11的地方法院。
- 屏东县位于台湾最南端,但本院所在纬度略较高雄地方法院偏北,故并非为全台位置最南的法院。
迁建
因目前屏东地方法院及屏东地方检察署建筑自1988年迁移使用至今,因屏东地区的案件量大幅增加而不敷使用,加上建物老旧,已有搬迁至屏东县立棒球场现址之计划。[2][3][4][8]
曾经审理之重大案件
- 屏东县议会议长郑太吉杀人案
- 台铁南回线连续破坏事件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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