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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医学中心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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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中心是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包括其前身行政院卫生署)于1988年起全面实施医院评鉴后,对国内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法第18条,医疗机构应置负责医师)的最高评级,高于“区域医院”、“地区医院”、“诊所”[1][2]。除具有研究、教学训练、精密诊断、高度医疗等多种功能外,并负有辅导、协助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责任。成为医学中心,须通过数量管制评鉴;而因数量未能获评医学中心、但已具备评鉴资格的医院,则可列为“准医学中心”,惟等第仍属区域医院[1][3]。

目前中华民国共计有27家医学中心级医院(部分私立医院为共同评鉴,故部分数据来源会显示22家)及3家准医学中心级医院[4][5]。
分区
分区系依照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的分区业务组服务辖区划分。
公立医学中心(共计9家)
私立医学中心(共计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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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医院-准医学中心(共计3家)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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