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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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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简称高雄少家法院),是中华民国的第一审法院之一,位于台湾高雄市。属于地方法院层级(若采司法二元制度的看法,也可认为是广义的普通法院),惟仅掌管少年刑事事件及家事事件,不若其他地方法院兼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高雄少家法院审理范围为高雄市全市,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为上级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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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全之自我成长、妥适处理家事纷争,并增进司法专业效能,特制定本法。”同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设置地点,由司法院定之,并得视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增设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特据此设置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999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台湾高雄少年法院,原管辖旧高雄县市(俱为今高雄市)及屏东县之少年事件。2002年1月1日,屏东县之业务回归台湾屏东地方法院管辖。成立时暂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院舍办公,2003年5月9日本院院舍落成启用。2012年6月1日改制为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管辖
- 土地管辖
- 高雄市全境(原高雄市十一个行政区及高雄县二十七个乡、镇、市)。
- 事务管辖
- 少年保护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家事事件三种,兹简述如下:(少年事件包括少年保护事件、少年刑事案二种,分别由保护庭及刑事庭掌理)
- 少年保护事件——少年轻微的非行。由少年调查官调查。
- 少年刑事案件——以下三者均应裁定移送检察官侦查。
- 少年所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事件系属后已满二十岁者;
- 少年虽非上述情形,但犯罪情节重大,参酌其品行、性格、经历等情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
- 家事事件——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及家事调解事件。
- 2005年5月18日,《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公布,删除第68条专属少年法院管辖之规定
专属少年法院管辖——18岁以上之人所犯之下列刑事案件,亦由本院管辖:检察官起诉后由本院刑事庭法官负责审判:
- 对儿童及少年有违反《儿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2003年后正式合并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之行为,并触犯刑罚法律之刑事案件。
- 对儿童及少年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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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 院长
- 少年法庭
- 调查保护室
- 少年调查官
- 心理测验
- 心理辅导
- 检验
- 少年保护官
- 心理测验
- 心理辅导
- 检验
- 家事调查官
- 心理测验
- 心理辅导
- 检验
- 少年调查官
- 调查保护室
- 家事法庭
- 调查保护室
- 少年调查官
- 心理测验
- 心理辅导
- 检验
- 少年保护官
- 心理测验
- 心理辅导
- 检验
- 家事调查官
- 心理测验
- 心理辅导
- 检验
- 少年调查官
- 调查保护室
- 公设辩护人
- 司法事务官室
- 书记处
- 少年纪录科
- 家事纪录科
- 文书科
- 研考科
- 总务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官助理室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特色
- 本院为中华民国第一座专业法院,也是目前唯一的一座少年专业法院。
- 本院之组织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之规定,置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家事调查官、心理测验员及心理辅导员。
地址
交通
高雄市公车红60或6号车可达本院,公车时刻可拨专线07-7497100。
乘坐火车至楠梓火车站步行20分钟或可接乘高雄市公车6号到达本院。
搭乘捷运至 红线后劲站3号出口转乘高雄市红60(约10分钟),或后劲站2号出口转乘6号公车(约20~25分钟)可达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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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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