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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英格兰)

英格兰第二级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區 (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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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的区(英语:Districts of England)是英格兰的第二级行政区划,为其地方政府的一部分。 [1]由于英格兰并无划一的地方政府架构,其309个区级政府可被归入四大类别:36个都会自治市镇、32个伦敦自治市镇、181个非都会区,以及58个单一管理区伦敦城锡利群岛尽管亦属于区级政府,但并不属于上述类别之中。部分区级政府虽拥有城市自治市镇或皇家自治市镇的地位,但该等地位纯属荣誉,并不影响区议会之职权。全部自治市镇及城市(及一部分的区)均由市长英语Mayors in England所领导。市长一职一般亦为荣誉职,由区议会选出,但部分地方政府改革亦将市长一职改由直选产生,并将议会大部分决策权转移至市长。

事实速览 区,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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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在1890年代设立区级政府之前,英格兰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为教区,由教会教区委员会英语Vestry#Vestry committees in England and Wales管理。教区委员会同时处理该区的教务及世俗事务。教区本为庄园制度之遗留物,而上属的百户(Hundreds)则会行使管理各教区之职责。不过随着各地郡治不断成长,原教区及百户拥有的行政及司法权力逐渐集中于各郡。[2]1834年救贫法修正案生效后,教区改为隶属于联合救贫区英语Poor Law Union以协调各教区扶贫工作,而这些新设立的行政区划继而成为及后人口普查分区(Registration district)及卫生分区(Sanitary district)之基础。1894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令英语Local Government Act 1894》将教区政教分离,原由教区委员会处理之政务改由新设立的民政教区负责,并在联合救贫区等基础上设立城市地区英语Urban district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乡郊地区英语Rural district管辖各教区(伦敦郡除外),整合之前零散的区级行政区划。新的行政区划隶属于1889年设立的行政郡英语Administrative county。及后的《1899年伦敦政府法令英语London Government Act 1899》将伦敦郡划分成28个都会自治市镇,并废除原有的教区制度。

现时英格兰区级政府之雏形在1965年设立大伦敦及其辖下32个伦敦自治市时形成,其为迄今最悠久的区级政府。1974年生效的《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英语Local Government Act 1972》在英格兰其余地区成立都会郡和非都会郡,并在其之下设立都会区非都会区。《1985年地方政府法令英语Local Government Act 1985》将都会郡议会及大伦敦委员会虚级化,原有职能改由各都会区议会及伦敦自治市委员会分担。2000年重设的大伦敦政府即为缩减规模后的原大伦敦委员会。在1992年依照《地方政府法令英语Local Government Act 1992》成立的单一管理区为英格兰最新设立的区级政府,其合并原郡级政府及区级政府各自拥有的职能,形成只有单一层级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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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现时英格兰共有36个都会自治市镇、32个伦敦自治市镇、181个非都会区、58个单一管理区,以及2个地区自成一类(锡利群岛伦敦城),总共为309个区级地方政府。

都会自治市镇

都会自治市镇(Metropolitan districts)为英格兰都会郡下辖之地方政府。由于都会郡于1986年虚级化,原议会被裁撤,都会自治市镇在实际运作中与单一管理区并无区别。大部分原都会郡之职能下放各都会自治市镇议会,少数事务如消防、公共交通、警察,及体育等则由联合委员会或其他半官方机构继承。各自治市镇之人口大约在174,000人至1,100,000人之间。

非都市区(郡区)

非都会区(Non-metropolitan districts),也作郡区(shire districts)为非都会郡下辖之地方政府,亦为英格兰最常见的区级政府。其人口通常为介乎25,000人至200,000人之间。

作为两级政府架构中的下层政府,区议会负责如废物收集、地方规划及公共房屋等事务,郡议会则负责教育规划、社会服务及道路规划等跨区事宜。

非都会区的数目随着单一管理区的增设而逐步减少:由原本的296个减至2021年的181个。

单一管理区

单一管理区(Unitary authorities)为单一地方政府架构,负责所有地区事务。其于1992年成立,覆盖范围通常为大型城镇,以提高当地市政效率。部分小郡如拉特兰郡赫里福德郡怀特岛郡亦从原有的郡区两层政府架构改为单一管理区制。现时英格兰共有56个单一管理区。

伦敦自治市镇

伦敦自治市镇(London boroughs)为大伦敦下设的地方行政地区,于1965年设立。从1965年至1986年间大伦敦设有两级政府架构,各伦敦自治市镇与大伦敦委员会(Greater London Council)共享地方行政权力。大伦敦委员会于1986年虚级化,原有职能改由各自治市委员会分担。《1999年大伦敦政府法令英语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Act 1999》重设大伦敦政府以及原有的两级政府架构,但其职能与原来的大伦敦委员会不尽相同。

各个伦敦自治市镇负责区内如教育、废物处理、社会服务,及文娱等事务,而部分事务如地方规划、房屋及公路管理则与大伦敦政府共同负责。

各行政区统计表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1年中期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普查统计

更多信息 排序, 行政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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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地方政府职能比较

更多信息 行政类别, 上层政府单位(郡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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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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