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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业
未完成学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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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业(英语:dropping out[1][2])在现代教育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例如不及格、破产、厌学或对学术感到失望而离开学校或研究所。[注 1]
词源
文学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游美学务处为将游美肄业馆改为清华学堂缘由致外务部申呈
各就其业。[7]
教育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重申: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业满一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而中途退学者(除了被开除学籍者外),可取得肄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1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则认定是未达毕业年限或程度而退学[19]。
《中华民国教育程度及学科标准分类》 参、教育程度标准分类,肄业在条文中是指“在学者”,以及“曾入学而中途辍学者”。[21]
《成人识字教育的可能性》一书记载,内政部人口统计系以未具国小教育程度者为不识字或自修人口,其登录则依据内政部与教育部会衔修订的“教育程度查记作业要点[22]”(1999)。此要点对相关的教育程度用语则有以下的定义:“肄业”系指曾在正式学校求学而中途辍学、休学者、正在学校求学之学生、在成教班高级班结业者,或在实用技能班结业但资格考验未及格者。[23]
中华民国教育部《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第11条,该标准所定年数起迄计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规定起算日,计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24]
- 离校或休学年数之计算:自历年成绩单、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所载最后修满学期之末日,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24]
- 专业训练及从事相关工作年数之计算:以专业训练或相关工作之证明上所载开始日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24]
《大学法》第23条叙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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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大陆高中毕业生想到台湾就读,必须先取得公证单位的报告,再拿证明文件到海基会验证,过程繁琐且手续重复。简化后,学位与毕业证书只要经过大陆官方认可的认证单位认证即可,公证与验证程序都简化不用;除非有疑义时,才需要补件进行公证与验证程序。预估少收五份文件,可为陆生省下1300元至4700元新台币。[26]
中华民国教育部司长黄雯玲指出,放宽的对象不局限于台湾学生和来台的大陆配偶,拥有台湾承认的41所大陆大学肄业证明,也能获得承认,但必须参加各大学自办的转学考试,录取后才有采认学分的问题,能抵免多少学分由各大学自行判定。透过陆联招来台就读的陆生,则不在适用范围内。[26]
在中国大陆各高等院校,依照该校之规定,可能会发予学生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下述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为例,实际情况请依造各校规定,或学生手册记载为准。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手册〉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提到: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27]
台湾的大专院校多半会发予在学证明[28][29][30]、历年成绩单、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下述以嘉义大学、成功大学为例,实际情况请依造各校规定,或学生手册记载为准。
《国立嘉义大学学则》第6条记载:“在大学修满一学年以上,或大学毕业已服兵役期满或无常备兵役义务,或专科学校、专修科毕业,或具专科毕业同等学力,或空中大学全修生修满规定学分肄业,经公开招生录取者,得转入本校相当年级就读。”[31]
嘉大学则第35条记载:“休学生复学时,应入原肄业系〈所〉相衔接之年级或学期就读。但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应入原休学之年级或学期就读。前项原肄业系〈所〉变更或停办时,学校得辅导学生至适当学系〈所〉就读。”[31]
嘉义大学〈学生退学、转学、修业证明书作业规范〉有下列规定:[32]
《国立成功大学学则》第11条记载:“本校学生因故申请转学,须经家长或监护人连署同意,经核准并办妥退学手续后, 发给修业证明书,惟入学资格未经核准者,不得发给。一经发给修业证明书后,即不得要求返回本校肄业。”[33]
根据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99学年度之后适用毕业标准,总毕业学分须达160学分以上、必修120学分以上,其中核心科目达48个以上,选修40学分以上,加上学年学业成绩及格。[34]
教育部统计,2015年国中肄业人数约1万多人拿不到毕业证书,约占国中应届毕业生的5%,原因是毕业门槛从2015年起提高[35],现行台湾国中教育分7大领域(语文、数学、自然、社会、健康与体育、艺术与人文、综合活动)中,过去学生只需3个及格就能毕业,后改为4个及格才能毕业。[36]
有国中校长认为,提高门槛后,肄业学生虽仍可用同等学力考上高中,但同样恐面临学业成绩不佳无法毕业的状况,其人生最高学历剩下国小,盼教育部改回旧制。教育部次长林腾蛟表示,提高门槛是回应过去社会及监察院要求,但将请学校设立预警、补考制度,从国一、国二就开始关心落后学生,也研拟把7大领域改成8大领域,其中把原本语文中的国文跟英文2科分开,未来只要学生在8大领域中有4科及格就能毕业,相信此举能提高国中生的毕业比率,但相关细节仍需和各地方县市政府与其他团体研商。教育部表示,即使健康体育、艺术及综合活动等通通及格,仍须再有一个学科领域及格才有毕业证书。[37]
近年美国就读大学人数大幅攀升,但不少人却未能毕业,这些肄业求职者因资历少于高中毕业即进入职场的同学,且背负沉重学贷,必须付出庞大代价。[38]
美国大学生辍学比例有增加趋势,据全美学生情报交流研究中心(National Student Clearinghouse Research Center)数据显示,在2012年进入大学就读学生,有三分之一隔年没继续就读。且另一份报告亦指出,约三分之二重新回学校的辍学生,最终依旧无法毕业[38]。
据统计,2012年大学辍学者的年薪中位数为15,640美元,与高中毕业生略同,副学士学位者年薪为18,120美元,学士学位者薪资则达24,990美元。此外,大学贷款往往拖累年轻工作者好几年光阴。2009年,超过半数就读公私立4年制大学、非营利学术机构的学生未能完成学业,其背负的平均学贷金额从9,300美元至10,400美元不等,视就读学校而定[38]。
同等学力
高雄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提到,五专肄业的伍姓女子,2011年间,向姓名年籍不详的友人借用大仁科技大学副学士学位证书,以电脑扫描后利用电脑软件修改并打印,伪造一纸印有她名字的大仁科技大学副学士学位证书1张,足生损害大仁科技大学对于学位证书核发及管理之正确性。地院审理时,伍女坦承不讳,法官审酌伍女不思以正当途径取得学位,诚属不该。兼衡其犯罪动机、手段、目的、及其犯后态度及前科素行等情状,爰量处拘役35日,得易科罚金,以资警惕。[39]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1项规定:“本法第十四条所称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包括其他同等之学校。”[40]第2项规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二年制专科学校肄业或五年制专科学校四年级肄业持有证明文件者,视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得依修习系、科,取得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四等考试相当类科之应考资格。但依法律规定或因用人机关业务性质之需要须具备专门职业证书者,应具有各该类科专门职业证书始得应考。”是以,五年制专科学校四年级肄业或二专以上肄业持有证明文件(学生证)者,符合公务人员普考或相当之四等考试之应考资格规定。[41]
中华民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01.29.八十六局力字第03981号函,要旨:“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二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肄业或五年制专科学校四年级肄业持有证明文件者,以约雇人员进用时,得视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同等学力,据以办理进用支薪,请查照转知所属机关学校办理。”[42]规范基础《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第八条,第1项规定:“约雇人员之报酬应视工作之职责程度及应具备之知能条件,认定支给报酬之等别及薪点,折合通用货币后于雇用契约中订定之。约雇人员报酬标准表如附件。”第2项规定:“各机关进用约雇人员,除就具拟任职务相关职前年资另有规定者外,依其雇用计划表所列薪点范围内最低薪点起支。”[43]
所谓依法任用之人员,系指“由公营事业机构或其所主管机关依相关公务人员或事业人员任用法律径行任用、定有官等,并与任用机关发生公法上职务与忠诚关系之现职事业服务人员”而言。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三条复规定:“教育人员、医事人员、交通事业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据此,立法者似有意排除公务人员任用法于公营事业人员之适用,而将其列为依其他法律特别任用之“特别职公务员”。此类公营事业人员不同于依法任用之人员,其与公营事业或其主管机关间之约聘雇关系,并非基于单方之任命行为,毋宁系基于契约而形成。在民营化历程上,公营事业组织私法化之目的大多仅是为将来移转民营预作准备而已。从任务法之观点,由于此等民营化类型并无涉于行政任务向私人释出,国家并未有任何任务负担上之减轻,故属于“不真正民营化”。按私法人仅有在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条规定,委托其行使公权力之范围内,可例外的被拟制为行政机关。此等法制以及行政组织法学理所共同肯认之行政机关认定基准,对于私法组织形式之公营事业亦有适用余地。关于公营事业人员不服资遣处分之法律救济途径,随公营事业人员与事业机构间身份法律关系之不同而有异。若系依劳动契约雇用之员工遭到资遣,则劳工对终止劳动契约之资遣不服者,应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相关规定寻求争议解决。至于资遣之对象若为公营事业人员中依法任用之员工者,则主管机关对其所为之资遣处分因其足生终止公法上职务关系之法律效果,自属人事行政处分。作者认为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立法目的应属一致,皆在于处理公务人员因非可归因于己之事由而遭裁减时,其公法上的职务关系是否以及如何维系的问题。从而,将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九条排除于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其他法律”范畴之外,使转任优先适用于资遣,应是较符合法规范体系以及人民服公职权保障旨趣的操作方式。综上所述,在公营事业组织私法化时,为减少人事费用支出以及增加用人弹性空间,对于具任用资格之事业人员而言,应以“转任”取代资遣,使公务人员不致因不可归因于己之事由而必须提前终止与国家之公法上职务关系。[44]
“中华民国教育程度及学科标准分类”包含“教育程度”及“学科标准”两分类体系,原由行政院主计总处编订,为求事权统一,自2006年移由教育部主政,并于2007年公布第4次修正版[45],而第5次修正版于已2016年公布[46]。
依据《学位授予法》[47]修正草案,目前硕士学位已开放艺术类与应用科技类,可用作品、成就证明连同技术报告或书面报告代替学位论文,修法后将开放“体育运动类”,也可适用[48]。另外,为鼓励学生先就业,获得一定社会经验后,再回到校园继续进修,草案也规定,产学合作专班4年制的学生,未来修完2年学分后,就可得到“副学士”学位,工作后一段时间,再回到学校把剩下的2年修完,取得“学士”学位[49]。
该修正草案规定,修法重点还包括松绑学位名称由学校自订、开放学生跨级或跨校修读双主修或辅系;为鼓励学生修读跨域课程,草案也打破系所藩篱,松绑大学招生和授予学位,学生可弹性在院、系、学位学程间修课,并依修读课程授予学士学位,不受限于学生原入学的系所规范。[50]
著名肄业生
曾经肄业于大学本科或研究所的名人有不少,如比尔·盖茨、史蒂夫·乔布斯、拉里·佩奇、马克·扎克伯格、徐志摩、李泽楷、李小龙等。
国立台北教育大学幼儿与家庭教育学系的副教授郭叶珍,日前在脸书发文分享自己所写的〈小孩没动力读书、想休学、疯狂打电动怎么办?〉一文。郭叶珍提到:“我的儿子大学没毕业,上网自学音乐,五年后做出台北时装周走秀音乐;他用日文帮乐团翻译,而我根本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学会的。对,他是看动漫学的,然后有了动力自学日文。”[58]
注释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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