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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院
韩国政府监察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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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院(韩语:감사원/監査院 Gamsawon */?)是大韩民国拥有监察国家公务人员与审计国家收支职能的国家机构,该机关之运作直接受总统督导[1][2]。
沿革
1948年大韩民国创立,韩国政府先后于7月17日、12月4日成立了用于监督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委员会与审计国家收支的审计院,两机关均由总统直属。
1963年3月,韩国在《监查院法》出台后,于20日依据《大韩民国第三共和国宪法》,将原有的审计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并成立监查院。
1972年,朴正熙通过“维新宪法”建立第四共和国,维新宪法不再赋予国会以审计权,使得监查院地位得到凸显。至1980年第五共和国再次修宪后,该机关依旧被沿袭下来。虽然现行的韩国宪法已经重新赋予国会的审计权,但依旧保留有监查院这一审计、监察机关。
地位
监查院是根据宪法设立并赋予其权力的宪法机关[1]。
监查院是由国家元首直属的中央行政机关[1]。
监查院是由国家元首直属,但在其职责上具有独立地位[3]。监查院在公职人员的任命、组织和预算编制上拥有一定的独立性[3]。其工作人员不受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查院不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控制,能够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查院院长的任命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4]。监查委员每届任期四年[5],除被弹劾、触犯刑法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外,不能被免职[6]。禁止监查院的公职人员兼任其他职务、加入政党、参与政治运动[7]。
监查院以监查院会议作成决策。监查院会议由监查院院长等七人组成[8],监查院会议决议需经监查委员讨论并以过半数表决的方式通过[9]。
职能
监查院负责审查国家收支,审计国家、地方自治区、政府投资机构及法律授权其监督的其他实体,监察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履行职责[1][2]、每年度需审计、复核国家决算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结果[10]。
历任院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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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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