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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印度政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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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印度政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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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英语: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或简称25 & 26 G. 5,c. 42,参见自1934年起英国国会法案列表#25 & 26 G. 5.英语List of acts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from 1934#25 & 26 Geo. 5)是英国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最初于1935年8月获得御准。它是英国国会颁布过篇幅最长的法案,直到《1999年大伦敦政府法案英语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Act 1999》超越它为止。由于篇幅过长问题,该法案后来根据《1935年印度政府(重印)法案》(简称26 Geo. 5 & 1 Edw. 8. c. 1)被一分为二,成为两项独立的法案:

  • 《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26 Geo. 5 & 1 Edw. 8. c. 2),包含321条和10个附表。
  • 《1935年缅甸政府法案》(26 Geo. 5 & 1 Edw. 8. c. 3),包含159条和6个附表。
事实速览 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 引称 ...
事实速览 1935年印度政府(重印)法案, 引称 ...
事实速览 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 引称 ...

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颁布之后促成以下变革:

事实速览 1935年缅甸政府法案, 引称 ...
事实速览 1937年印度与缅甸(现行法律)法案, 引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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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此法案最显著的特点是:

  • 赋予印度各省或管辖区高度自治权,结束《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英语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19》所引入的二头政治体系(省级政府的权力被划分为两个部分:"保留"事务:如财政、警政和司法等核心权力,仍掌握在英国任命的省长及其行政官员手中。"移交"事务:如教育、卫生和地方政府等次要事务,则被移交给对民选立法机构负责的印度部长。)。
  • 规定建立一个由英属印度以及部分或全部土邦组成的"印度联邦"。
  • 引入直接选举,让选民人数从500万增加到3,500万。
  • 对各省级行政区进行部分重组。
  • 各省级议会的成员组成改变,以容纳任何数量的民选印度代表,他们因而能取得多数地位,并被任命组建政府。
  • 联邦法院成立。

然而在省级层面所引入的自治权设有重要的限制:各省的省长保有重要的保留权力,且英国当局也保留中止责任政府的权利。

此法案中为建立印度联邦的部分,由于受到土邦统治者的反对而未曾生效。法案的其余部分于1937年生效,根据法案而实施的第一次选举也于同时举行。

此法案的特点为: 它规定建立一个由省和土邦作为单元而组成的全印度联邦。法案根据三个清单在中央与单元之间划分权力:联邦清单、省级清单和共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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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有越来越多印度人民自19世纪末开始,要求在国家政府中担任更重要的角色。印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对英国战事的贡献,表示即使是英国政治建制中较为保守的派系,也感到进行宪政改革的必要性,从而促成《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制定。该法案引入一种被称为省级二头政治的新颖政府体系,也就是说某些政府领域(例如教育)被交由对省级立法机构负责的部长管辖,而另一些领域(例如公共秩序和财政)则仍由英国委派的省长负责的官员掌控。此法案反映出印度人民要求在政府中担任更重要角色的呼声,但它同时也体现英国对于印度人民权力增加后,可能对英国在当地利益造成的后果而感不安。

"二头政治"的实验,证实其效果无法令人满意。尤其令印度政治人物感到沮丧的是即使在他们已获得名义上控制权的领域,"财政大权"仍掌握在英国官僚手中。

原本的计划是在"1919年法案"颁布十年后,对印度的宪政安排进行审查。但实际上这项审查已由西蒙委员会提前进行,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提议废除二头政治,并在各省引入更大程度的责任政府。这项提议在英国内部引起争议,显示出英国与印度在关于"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序言中所承诺的自治体系、其必要性、程度与进展速度,双方间的意见鸿沟迅速扩大。

虽然西蒙委员会是在印度搜集证据,但它在当地遭到反对,其结论也未被印度国民大会党(简称国大党,当时最大的当地政党)所接受。为让印度人民更能全面参与新宪政框架的制定,一系列圆桌会议英语Round Table Conferences (India)随后在1930年代初举行,这些会议有时会有来自印度主要政党以及土邦的代表参加。各方原则上达成协议,将引入一个联邦制的政府体系,由英属印度各省以及愿意加入的土邦组成。然而,国大党与全印穆斯林联盟代表之间的意见分歧,成为阻碍各方就联邦制如何在实际运作的许多重要细节上能达成协议的一个主要因素。

于伦敦新成立,由保守党主导的国民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决定着手起草自己的提案(1933年3月的白皮书)。[1]一个由林利思戈勋爵担任主席的专责委员会 (英国)在1933年4月至1934年11月期间,对白皮书中提议进行一年半的审查,期间遭到温斯顿·丘吉尔和其他保守党后座议员(不属于内阁(即政府部长)或在野党影子内阁的普通议员)的大力反对。下议院在保守党领袖斯坦利·鲍德温于12月发表一场缓和气氛的演说之后,批准专责委员会提交的报告。鲍德温在演说中表示,他尊重该法案反对者有原则的立场,且他不希望他自己党派内部对《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草案持有永久的敌意。[2]

该白皮书成为起草此"印度政府法案"的基础。法案篇幅极长,包含473个条款和16个附表,而辩论记录在"议事录"中占据4,000页。[3]在委员会阶段,以及之后,为安抚顽固派,"保障条款"受到加强,并为中央立法议会英语Central Legislative Assembly(中央立法机构的下院)恢复为间接选举。在野的工党反对该法案的三读,因为其中没有对印度的自治领地地位作出具体承诺。该法案最终于1935年8月2日获得御准,成为正式法律。[4]

《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印度人民的诉求,但由于法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在起草过程中缺乏印度人民的参与,法案在印度得到的反应至多只能算不温不火,而同时对于英国国内的重要派系(指温斯顿·丘吉尔领导的顽固派)而言又显得过于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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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特点

无序言:英国对自治领地地位承诺的模糊性

虽然英国国会的法案不再常包含序言,但《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没有序言这一点与《1919年法案》形成鲜明对比,后者阐明法案在印度政治发展方面的广泛宗旨。1919年法案的序言引用并围绕着印度事务大臣艾德温·蒙塔古于1917年8月20日在下议院的声明,承诺将"循序渐进发展自治机构,以期在大英帝国不可或缺一部分的印度逐步实现责任政府"。[5]

此时印度人民的要求已集中在让英属印度在宪法上与现有的自治领地(澳大利亚加拿大纽芬兰爱尔兰自由邦新西兰南非联邦)享有相同平等地位 - 即在大英帝国内享有完全的自治。然而英国政治圈内的一个重要群体却怀疑印度人民是否有能力在此基础上管理国家,并认为自治领地地位或许可在经历长期循序渐进的宪政发展,并配备足够的"保障条款"之后,再来追求。

印度与英国内部中,以及彼此间的这种紧张关系,导致《1935年法案》这种拙劣的妥协:法案没自己的序言,却在废除《1919年法案》其余部分后,仍将后者的序言保留。这毫不意外地在印度被视为英国发出的又一轮混噪声息,往好处想是表明一种不温不火的态度,往坏处想则暗示著一种对满足印度人愿望的"最低限度必要"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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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利法案"

法案所建立的新体系中没有纳入"权利法案",这与当时英联邦大多数的宪法惯例相符。然而在拟议中的印度联邦案例中,纳入这样一套权利会更加复杂,因为这个新实体将包含名义上具有主权的(且通常是独裁的)土邦。

不过,也有人考虑到另一种不同的做法,于1928年由各政党联席会议英语All Parties Conference之后所提出的《尼赫鲁报告》,其中的宪法大纲草案即包含这样一部"权利法案"。

过多的"保障条款"

印度于1947年宣布独立,于同年出现的印巴分治时,这项法案在只进行相对较少的修正后即成为印度巴基斯坦两国的过渡性宪法。

此法案不仅内容极其详细,还包含许多让英国政府在认为有必要维护其责任和利益时,能够随时介入的"保障条款"。为达到前述目的,当印度政府机构中印度化日益增长时,法案将这些保障条款的使用决策和实际管理权集中在英国委派的印度总督和各省省长手中,而这些总督及省长则受印度事务大臣的控制。

“鉴于印度总督必须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或根据其个人判断行使巨大的权力与责任,很明显,人们期望他(总督)能成为一位超人。他必须具备机智、勇气和能力,并拥有无限的工作能力。"我们在这项法案中设置许多保障条款",罗伯特·霍恩爵士英语Robert Horne, 1st Viscount Horne of Slamannan(保守党员,但支持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说道..."但所有这些保障条款都围绕着一个人,那就是总督。他是整个体系的关键……如果总督失败,你们所建立的体系将无可挽救。"这段话反映顽固的托利党人(死硬派保守党人)的观点,他们对未来可能由工党政府任命总督的前景感到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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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的本质?

仔细阅读法案内容[6]后可发现,英国政府为自己配备法律工具,以便在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收回全部控制权。然而,若无充分理由而这样做,将会彻底损害其在印度各群体中的信誉,而这些群体正是法案要争取支持的对象。

"在联邦政府中... 呈现出责任政府的外貌。但实质上却有所欠缺,因为在目前情况下,赋予印度总督在国防和外交事务上的权力,极大地限制部长们(印度民选官员)的活动范围,而给予印度各邦统治者的代表权,却彻底堵死实现哪怕是初步民主控制的任何可能。观察这种独一无二的政府形式发展,将会是一件极其有趣的事。当然,如果它能成功运作,最大的荣誉将归功于印度领导人的政治才能,因为他们所面临的困难,比那些促成自治体系最终演变为自治领地地位的殖民地政治家们所面临的困难程度,要更为严峻"。[7]

洛锡安勋爵英语Philip Kerr, 11th Marquess of Lothian在一场长达四十五分钟的演说中,直截阐述他自己的观点,但并非针对法案本身:

"我同意顽固派的看法,这是一场屈服。你们(指印度听众或对手)这些从未使用过任何宪法的人,无法意识到你们即将掌握多大的权力。如果你们审视这部宪法,看起来似乎所有权力都赋予总督和省长。但这里的每一项权力不都赋予国王了吗?所有事情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但国王真的会干预吗?一旦权力移交到立法机构手中,省长或印度总督将永远不会干预... 文官体系会有所助益。你们也会意识到这一点。一旦政策制定,他们会忠诚而信实地执行..."

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必须在这里与顽固派作战。你们无法体会鲍德温先生和塞缪尔·霍尔勋爵英语Samuel Hoare, 1st Viscount Templewood展现多大的勇气。我们不想放过顽固派,因为我们必须用不同的语言与他们沟通...

G. D. 比拉英语G.D. Birla(印度企业家,也是印度独立运动中的重要人物)在9月由英国返回印度前,见了几乎所有在英-印事务中举足轻重的人物 - 证实G. D. 比拉最初的看法,即两国之间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层面的,同样的提案却能产生对立的解读。他在造访前,可能没完全理解在英国保守派眼中,这些让步有多么可观... 至少,一系列的对话让G. D. 比拉清楚意识到,此法案推动者在英国国内面临的阻力,与他们在印度所面临的阻力,是同样巨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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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对等

根据此法案,居住在英国的英国公民和在英国注册的英国公司,除非英国法律拒绝给予对等待遇,否则必须与印度公民和在印度注册的印度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当人们考虑到英国资本在印度现代产业中大部分均占据主导地位,英国航运业者透过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在印度的国际及沿海运输业务中保持的完全主导地位,以及印度资本在英国的微不足道,和印度在往返英国或在英国境内航运中的毫无参与时,这些不公平性便显而易见。此外,还有非常详细的条款,要求印度总督在其不容置疑的的判断下,若发现任何印度法律或法规意图或实际上会对居住在英国的英国臣民、在英国注册的英国公司,尤其是英国航运业者造成歧视时,必要进行干预。

"联合委员会曾考虑一项建议,即与外国的贸易应由商务部长负责,但此法案决定所有对外谈判应由外交部或对外事务部负责,如同英国的做法。外交大臣在缔结此类协定时总会咨询贸易局,人们也曾假设印度总督在印度会以同样的方式咨询商务部长。这或许为真,但这种类比本身即为错误。在英国,两个部门都受同一个立法机构的控制,而在印度,一个部门对联邦立法机构负责,另一个却是对大英帝国国会负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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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进一步让步遭遇的困难

从蒙塔古于1917年发表声明的那一刻起,如果英国想掌握战略主动权,改革进程就需要保持领先。然而英国政治圈中的帝国主义情绪和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使得一切变得不可能。因此,于1919年和1935年出台的两项法案中所含不情愿的、附带条件的权力让步,反引发更多不满,且未能为英属印度政权赢得其迫切需要,在印度具有影响力群体的支持。若在1919年,此项1935年法案甚至是西蒙委员会提出的计划都会受到好评。有证据显示蒙塔古本会支持这类提案,但他的内阁同僚根本不予考虑。而到1935年,一部建立印度自治领地、由英属印度各省级组成的立法,在印度可能会被接受,但不会在英国国会获准。

"考虑到当时保守党内部的派系力量,通过一项比此1935年法案更为自由的法案实属难以想像"。[10]

省级部分

该法案的省级部分自动生效,基本上是遵循西蒙委员会的建议。省级二头政治被废除,也就是说,所有省级事务都将由获得省级立法机构支持的部长们全权负责。英国任命的省长(经由印度总督和印度事务大臣对英国政府负责),必须接受部长们的建议,除非在他看来,这些建议对其法定"特殊职责"领域产生负面影响,例如防止任何对省份和平或安宁的严重威胁,以及保护少数族裔的合法利益。在发生政治崩溃时,省长在印度总督的监督下,可接管省级政府的全部控制权。事实上,这使得省长享有英属印度历史上任何英国官员都未曾有过,更无拘束的控制权。在国大党省级政府于1939年集体辞职后,省长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直接统治由前国大党执政的省份。

普遍认为只要英国官员和印度政治家都遵守规则,法案的省级部分就赋予省级政治家们巨大的权力和任命权。然而印度总督那种家长式的干预威胁,令印度民族主义者感到愤慨。

联邦部分

此法案的省级部分为自动生效,而联邦部分只有在一半的土邦同意加入联邦时才会生效。这项协议从未达成,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联邦的建立被无限期推迟。法案的联邦部分最终只以修改后的形式,根据1947年印度独立法案英语Indian Independence Act 1947,分别在印度自治领巴基斯坦自治领内生效。

规定

此法案规定中央政府层面的二头政治。英国政府经由印度事务大臣,并透过印度总督,继续控制印度的财政、国防、外交事务和英属印度军队,并对印度储备银行和铁路局进行关键人事任命。法案还规定,未经印度总督同意,任何财政法案都不得在中央立法机构提出。英国的职责和对外义务(例如偿还贷款、养老金)所需资金 - 至少占联邦总开支的80% - 将不可表决,并会在任何其他(例如社会或经济发展计划)的拨款请求被考虑之前,从总额中优先扣除。印度总督在印度事务大臣的监督下,被赋予否决和认证权力,根据理论,他可能因而具有独裁权力。[11]

目标

此法案的联邦部分在设计时,以符合保守党的目标为目的。长远来看,保守党领导层预期法案将促成一个名义上拥有自治领地地位,且思想保守的印度,由一个印度教王公与右翼印度教徒的联盟所主导,并乐于将自己置于英国的指导与保护之下。中期来看,该法案的预期目标(按重要性粗略排序)为:

  • 赢得温和派民族主义者的支持,因为其官方目标是最终促成一个印度自治领,而根据《1931年西敏法规》,该地位在定义上几乎等同于独立、
  • 在往后20-30年间持续保留英国对印度军队、印度财政和印度外交关系的控制权
  • 透过答应全印穆斯林联盟领导者穆罕默德·阿里·真纳提出的十四点主张英语Fourteen Points of Jinnah中的大部分,以赢得穆斯林的支持[12]
  • 透过给予王公一些不可能再有同等条件的入联条款,来说服他们加入联邦。预期会有足够的王公加入,促成联邦建立。给予王公的条款有:
    • 每个王公将选出其土邦在联邦立法机构中的代表。王公们不会面临任何将其行政民主化,或允许土邦代表在联邦立法机构中经选举产生的压力。
    • 王公们将获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土邦的人口约占印度的四分之一,而其产生的财富远低于四分之一。根据此法案:
      • 上议院,即邦务院,将由260名议员组成:156名(占60%)从英属印度选出,104名(占40%)由土邦统治者提名。
      • 下议院,即联邦议会,将由375名议员组成:250名(占67%)由英属印度各省的立法议会选出,125名(占33%)由土邦统治者提名。
  • 这项设计将确保国大党永远无法单独执政,或获得足够的席位来推翻政府。

这是透过王公有超额代表权、赋予所有少数族裔权利,让他们可分别为属于自己社群的候选人投票(参见印度的保留政治职位英语Reserved political positions in India),以及让行政部门在理论上可被立法机构罢免,但在实际操作上则不然。

总结
视角

所采的险招

  • 拟议中联邦的可行性。人们曾希望这个选区划分不公的联邦,能为一个可行的国家提供基础,虽然它包含从独裁的土邦到民主的省份等在规模、成熟度和政府形式上都截然不同的实体。然而这并非一个现实的可能(可参见专门研究英属印度末期历史的知名学者R. J. Moore于1988年发表的文章《1927-35年印度纸上联邦的形成(The Making of India's Paper Federation, 1927–35)》)。在现实中,法案所规划的联邦几乎可肯定为不可行,并会迅速瓦解,最终英国只能收拾残局,却没有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
  • 王公们洞察并采取符合其长远最佳利益的行动。人们曾预期王公们会意识到他们未来的最佳希望在于迅速加入并成为一个联合的整体,否则从数学上看,任何团体都无法期望掌握权力。然而王公们并未加入,因此等同行使法案赋予的否决权,阻止联邦成立。王公们拒绝加入的原因有:
    • 他们没远见以意识到这才是他们未来唯一的机会。
    • 国大党当时已经开始,且将会继续在土邦内部鼓动民主改革。由于大约600个王公们唯一的共同关切就是希望继续不受干涉地统治他们的邦,民主改革对他们来说确实是致命的威胁。按照预期,这最终将导致土邦的政权变得更加民主,并由民选的邦代表进入联邦立法机构。而这些代表极有可能会是国大党成员。如果联邦成立,由民选的邦代表进入联邦立法机构,将等同于一场由国大党发动的政变。与英国官方"乐见土邦民主化"的立场相反,他们的计划是要求土邦保持独裁。这反映英国对印度及其未来看法的深层次矛盾。

马尔科姆·黑利爵士英语Malcolm Hailey, 1st Baron Hailey(一位英国贵族和英属印度的行政官员)在贝拿勒斯土邦英语Benares State举行的一场宴会上观察到,虽然新的联邦宪法将保护土邦统治者的地位,但各土邦本身的内部演变仍不确定。大多数人似乎期待它们会发展出代议制机构。然而那些来自英国的外来制度(议会制度)能否在英属印度取得成功,本身仍然存疑。他指出,独裁是"一个在印度各邦牢牢扎根的原则","它周围燃烧着悠久传统的神圣火焰",因此应首先给予它一个公平的机会(即黑利爵士主张应该给予这种"传统"制度一个公平的机会)。他认为,独裁统治,"如果充满智慧,行事有节制,并以服务于臣民利益的精神赋予其活力","很可能会证明,它在印度所产生的吸引力,可以与代议制和责任制机构一样强大"。这种充满热情的辩护让人想起贾瓦哈拉尔·尼赫鲁所提出的经典悖论:先进、充满活力的西方如何与落后、停滞不前的东方最反动的势力结盟"[13]

根据此法案

"在联邦立法机构中,讨论的自由受到若干限制。例如,该法案禁止...任何与邦相关事务的讨论或提问,除非该事务是联邦立法机构有权为该邦制定法律的事项。此外,除非印度总督根据其决定权,认为该事务影响到联邦利益或英国臣民,且同意进行讨论或提问"[9]

  • 这群王公并非一个有凝聚力的群体,并可能意识到他们永远无法像一个整体般行事。
  • 每个王公似乎都一心只想为自己争取最好的待遇,如果他们的土邦要加入联邦的话,就是争取最多的金钱,以及最大的自治权。
  • 人们曾以为中央政府提供足够的条件,足以赢得温和派印度教和穆斯林民族主义者的支持。然而事实上所提供的条件之少,以至于英属印度所有重要团体都拒绝,并谴责拟议中的联邦。一个主要的促成因素是持续存在的对英国意图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欧文勋爵(印度总督)所设想的目标 - 既能制造出一个有足够吸引力来赢得印度人信任的"门面" ,又能掌控核心权力,最终未能达成:

"我不相信...我们不能用一种方式来包装这个问题,让它从印度人的角度来看,门面上显得体面 - 这正是他们真正在乎的 - 同时,我们又能牢牢地掌控住那些关键的权力。"

——欧文致史东哈文勋爵英语John Baird, 1st Viscount Stonehaven信件,1928年11月12日
  • 人们曾预期广大选民会转而反对国大党。事实上是1937年的选举结果显示国大党在印度教选民中获得压倒性的支持。
  • 人们也曾希望,透过赋予印度政治家们巨大的省级权力,而同时又不给予他们中央责任,国大党(当时唯一的全国性政党)会瓦解,成为成一批省级割据势力。而事实上是国大党中央指挥部能够控制省级政府官员,并在1939年迫使它们辞职。此法案显示国大党的力量和凝聚力,甚至可能因而更加强大。这并不表示国大党不是由各种偶尔会相互竞争利益的群体所组成,并从中获得支持。反过来,这肯定国大党与英属印度当局不同,前者能维持这些群体中大多数的合作和支持的能力,例如国大党省级政府在1939年集体辞职(印度总督未经协商便单方面宣布印度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国大党因而选择集体辞职)和1942年拒绝签署克里普斯提案英语Cripps Mission(英国为争取印度各方支持参加二次世界大战的努力,承诺战后给予印度自治领领地地位,国大党拒绝签署)时,是国大党的一种消极政策。国大党这种短期政策看似能有效团结各方,但长期期而言,也可能让印度错失成为一个既团结又民主的独立国家。

印度人的反应

印度没有任何重要团体接受该法案的联邦部分。印度各个重要政治团体对该法案的典型反应如下:

"说到底,任何一个名副其实的政府都有五个面向:(a) 对内对外的防御权以及为此目的采取的所有措施、(b) 控制我们对外关系的权利、(c) 控制我们的货币和汇兑的权利、(d) 控制我们财政政策的权利,和(e) 国家的日常行政管理... (根据此法案) ,当你们将与外交事务毫无关联。你们将与国防毫无关联。或者说,从所有实际目的来看,你们未来将与你们的货币和汇兑毫无关联,因为刚通过的《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在宪法中有一项额外的保留条款,即除非得到印度总督的同意,否则不得制定实质性改变该法案条款的立法...新成立的中央机构未被赋予实质的权力。"

——布拉巴伊·德赛英语Bhulabhai Desai先生(国大党在中央立法议会的领导人之一)于1935年2月4日就印度宪政改革联合议会委员会报告发表的演讲[14]

然而,英国工党乃至印度国大党内部的一些成员都愿意勉强试一下:

"英国林利思戈勋爵问印度特杰·巴哈杜尔·萨普鲁爵士英语Tej Bahadur Sapru,他是否认为有理想的1935年法案的替代方案。萨普鲁爵士回答说,他们应该坚定地支持该法案及其所体现的联邦计划。法案并不理想,但在这个阶段,它是唯一可行的... 几天后,G. D. 比拉拜访印度总督。他认为国大党正在朝着接受联邦的方向发展。比拉说,圣雄甘地并不过于担忧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保留,而是专注于邦代表的遴选方式。比拉希望印度总督能帮助甘地,劝说几位王公朝着民主选举代表的方向发展... 比拉接着说,联邦唯一的机会在于政府和国大党之间的协定,而最好的希望在于印度总督和甘地之间的讨论"。[15][16]

反响

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印度独立运动中的核心领导人之一,担任印度独立后的第一任总理)称此法案为"一辆拥有强大刹车但没引擎的机器"。他也将之称为"奴役宪章"。[17]真纳称此法案"彻底腐败、根本上是坏的,且完全不可接受"。[17]

温斯顿·丘吉尔从1929年起发起一场反对印度自治的运动。当法案通过时,他在下议院谴责其为"一块由混乱的钩针编织而成的巨大棉被,一座由侏儒建造的、可憎的耻辱纪念碑"。接下来发言的里奥·艾默里(英国保守党政治家),以"《耶利米书》的最后一章在此结束"这句话作为他演讲的开场,并批评说丘吉尔的演讲"不仅是一篇没有一丝希望的演讲,它从头到尾,就像他在这个议题上的所有演讲一样,是彻底、完全地消极,并且缺乏建设性的思想"。[18]

拉布·巴特勒身为印度事务副大臣,曾协助该法案在下议院通过,他后来写道,该法案有助于印度走上议会民主的道路。巴特勒将后来巴基斯坦与印度的分治归咎于真纳,并将真纳性格的坚韧与爱尔兰联合主义(主张爱尔兰岛应该和不列颠保持某种政治联系)领袖爱德华·卡森勋爵英语Edward Carson相提并论,他写道"像真纳这样的人并非天天都有",而他也指责国大党没有为争取穆斯林加入联邦而尽全力。巴特勒于1954年住在德里,他认为尼赫鲁在1930年代所持的极端观点已有所缓和。尼赫鲁告诉巴特勒,此法案是基于戴雪(英国法学家和宪法学者)和威廉·安森勋爵英语Sir William Anson, 3rd Baronet的英国宪法原则,是《印度独立法案》的基础。[19]

法案实施

英国政府派遣林利思戈勋爵担任新的印度总督,其职责是将该法案付诸实施。林利思戈聪明、工作极其勤奋、诚实、严肃,且决心要使此法案实施成功。然而他同时也缺乏想像力、迟钝且墨守法律条文,他发现很难与他圈子以外的人打成一片。

省级选举于1937年举行后,开始实行省级自治。林利思戈从那时起直到1939年以印度总督的身份将印度带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他努力不懈地试图让足够的土邦王公同意加入,以启动联邦。他在此过程中得到英国本土政府的支持是微乎其微,最终王公们集体拒绝加入联邦。1939年9月,林利思戈径自宣布印度与德国处于战争状态。虽然林利思戈的行动符合英国宪法及印度执政惯例,但总督在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之前,没咨询印度人民的民选代表,这对大多数印度舆论来说是一种冒犯。而直接导致所有国大党省级政府集体辞职。

林利思戈自1939年专注于支持同盟国对抗轴心国的战争。

参见

  • 印度政府法案》,由英国议会通过,以规范殖民地印度政府的一系列法案。
  • 印度宪法, 现代印度使用,取代《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的法律文件。
  • 1956年巴基斯坦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Pakistan of 1956,在印巴分治后取代《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的法律文件。
  • 拉布·巴特勒的政治生涯(1929–1941)英语Political career of Rab Butler (1929–1941) 巴特勒在1932年9月被任命为印度事务副大臣时,是政府中最年轻的成员(29岁)。他在此职位上协助推动《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在下议院通过。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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