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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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制亦称为委员制、合议制,是共和制的一种。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首长的职务与政治权力。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
历史
近代最著名的委员会制国家,是法国督政府时期(1795年-1799年)。法国大革命战争期间,被法国征服的欧洲国家,如西班牙第一共和,在推翻王室后,也各自组成地区委员会来进行统治。
俄国十月革命后,由俄国共产党建立苏维埃政权,也是一种委员会形式。受到苏联影响,中华民国在国民政府时期也是采取委员会制运作,一直到1946年行宪后改为内阁制。过去许多共产主义国家受到苏联的影响,许多都采用类似苏维埃的委员会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元首的中国国家主席,根据立法精神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派出来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共同决议,实际上没有单独权力,在形式上也接近于委员会制。其他在历史上的例子,还有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在狄托死后)、乌克兰等。
现代世界各国中,瑞士是委员会制的典型代表。
特征
- 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
- 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选出,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并无特殊的权限。
- 委员会是以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行使其最高行政权。
优点及缺点
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对问题能有较周全的考虑。同时,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员会内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权力在委员会内受到制约而至平衡,能够防止个人专政等现象出现。
另一方面,委员会制缺乏一位号召的领袖,因此容易引致议行合一的权责不清晰,甚至可能会出现委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委员会在决策上及行动上变得缓慢,导致议行合一失当。故此一般只适用于瑞士这一类国家规模较小、政务相对简单的国家。但也有例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采委员会制,而共产国家中的民主集中制被视为委员会制的变形。
瑞士委员会制度
-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制本质上是代议制及议会制的混合民主政体,瑞士联邦委员会按照联邦议会选举结果产生,听命于议会,各委员不能兼任议员,并采合议多数决。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议会不能对委员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
- 瑞士的国家元首为联邦委员会主席(又译联邦总统)由委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能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没有特殊权力,仅负责主持会议,各委员均具有相同的权限。同时各委员同时的担任政府各部门的首长,主管所属部门的行政职能。
示例
主权国家 | 政治体制 | 国家元首 | 政府首脑 | 国旗 | 国徽 | 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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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委员会体制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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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 | 瑞士联邦委员会 | 瑞士联邦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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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制 | 圣马力诺执政官 | 圣马力诺执政官 | |||
历史上委员会体制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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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份\联邦共和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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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主席团 | 南斯拉夫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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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 | 乌拉圭总统 | 乌拉圭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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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 | 总统委员会 | 总统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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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制 | 督政府 | 督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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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共和制 |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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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义国家 军事委员会 共和制 |
国民政府委员会 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
行政院院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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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 | 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
政务院总理 |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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