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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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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承担部分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相关法令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独立司法体制,但其法院与内地的人民法院承担类似职能,详见香港司法机构与澳门司法机构。
法院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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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郑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重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西安)
- 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
-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西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两级,2012年起移交给地方[注 1]。除南京铁路公安处辖区相关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注 2],其余涉铁路案件均由对应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铁路专门案件上诉于四中院,其余案件上诉于一中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
-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
-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4]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上诉于重庆一中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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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林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林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林区中级法院3个、林区基层法院11个。
-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 甘肃省文县林区基层法院
- 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 甘肃省舟曲林区基层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垦法院分农垦中级法院、农垦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农垦中级法院1个、农垦基层法院0个。(原黑龙江省农垦基层法院已改制。)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矿区中级法院1个,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该法院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其原辖区内的案件移交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
- 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成都互联网法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长春互联网法庭(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苏州互联网法庭(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组织架构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 审判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人事制度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 首席大法官;
- 大法官:一级、二级;
-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1983年,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从公安机关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
201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9号),明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的对应关系为:
- 法官等级:二级大法官(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四级、五级法官(科员);
- 检察官等级:二级大检察官(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检察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检察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检察官(乡科级正职),二级、三级检察官(乡科级副职),四级、五级检察官(科员)。
但上述规定印发后,由于由于按照该规定确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会低于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检察官)已评定的等级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未能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组织部等部门相继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5〕10号)[5]、《关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法官等级、检察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6][7]。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组织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组通字〔2016〕36号)规定,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级对应关系为:
- 法官助理等级:一级法官助理(正处级)、二级法官助理(副处级)、三级法官助理(正科级)、四级法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法官助理(科员);
- 检察官助理等级:一级检察官助理(正处级)、二级检察官助理(副处级)、三级检察官助理(正科级)、四级检察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检察官助理(科员)[8]。
2019年5月,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明确检察官助理职级由特级检察官助理至五级检察官助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二级巡视员至一级科员一一对应,书记员职级由一级高级书记员至六级书记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一级调研员至二级科员一一对应。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后,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级职数可以与本院其他相应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按照各自比例统筹核算和使用。改革后,现行对应关系为:
- 法官助理等级:特级法官助理(副厅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助理(正处级),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副处级),一级、二级法官助理(正科级),三级、四级法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法官助理(科员);
- 检察官助理等级:特级检察官助理(副厅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正处级),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副处级),一级、二级检察官助理(正科级),三级、四级检察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检察官助理(科员)[9]。
- 属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 属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19〕1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2019年以前称“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及《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均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必须至少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12][13][8]。因此,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级在二级科员层次上未对应设置等级(职级)。
注释
- 本表列明有关法院和法庭的官方语文标准全名。
- 人民法院的分院、法庭不是国家机关法人或公法人等独立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应上一级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表示具体案件能如此上诉。
参考文献
参见
Wikiwand -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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