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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探马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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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探马儿(蒙古语:Aghar Tamar),是蒙古帝国征服地中,领主(诸王、功臣)从自己的领地(投下领)获取的税收份额。尤其在华北地区蒙古语称“契丹地方”),被征服民众需按“五户丝”制度每年缴纳一次丝绸原料,汉文史籍中因此称其为五户丝。《元史》等汉文史籍记为阿合探马儿,波斯语史料《集史》记为“اغار تمار”(不同写本亦作“اغاز تمار”“اغاز تمای”,罗什校订本为“اغار تهار”)[1]

沿革

蒙古高原游牧国家自古有惯例:征服战争中获得的俘虏和领地,由负责该地征服的指挥官拥有领有权。蒙古帝国之前的辽朝,诸王在征服战争中获得的俘虏被编为“头下军州[2],这一制度成为后来蒙古帝国“投下制度”的原型。

1206年蒙古帝国建立后,成吉思汗将麾下游牧民全部编入千户,分配给诸王和功臣。大蒙古国此时是诸王、功臣所领“兀鲁思”的联合体。1211年开始的第一次征金战争中,这些兀鲁思首领各自率军席卷华北各地。战后,成吉思汗将征服的华北地区分配给诸王、功臣,汉文史籍称这些分配的征服地(及其领主)为“投下”。波斯语《集史》记载,此次远征中“太原府的阿合探马儿归属察合台”,“拖雷征服地区的阿合探马儿作为继承财产的份额分配给其族人”[3]。此处的“阿合探马儿”应指征服地税收中,领地领主获得的份额。但由于征金后蒙古军主力转向中亚远征,阿合探马儿的具体内容及诸王如何征收分配尚不明确。

1229年窝阔台即位后,首次大规模军事行动就是亲征金朝,于1234年,灭亡金朝,完全征服华北。此时华北因第一次远征后诸王、功臣的权益(投下)与当地军阀(汉人世侯)交错,处于混乱状态。窝阔台命失吉忽秃忽进行河北人口调查,以调查结果——乙未(1235年)年籍为基础重新分配华北人口,即“丙申年(1236年)分拨”,并配套引入新税法“丝料”。“丝料”指缴纳丝绸原料的税目,因规定“五户纳丝一斤”作为投下领主的份额,此后蒙古帝国统治的华北地区将阿合探马儿称为“五户丝”[4]

窝阔台死后,蒙古帝国内部围绕帝位的争斗加剧,第四代大汗蒙哥死后更陷入武力争夺——拖雷家族内战。最终蒙哥之弟忽必烈获胜,但窝阔台系的海都、察合台系的八剌等中亚诸王反抗,无视忽必烈权威并扩张势力。1269年,海都、八剌与金帐汗国别儿哥塔拉斯会盟,分割了中亚诸城市的“税收份额”,这是本应由大汗分配的阿合探马儿。此次会盟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无视大汗权威重新分配了阿合探马儿。此后,忽必烈及其后继大汗无法干涉中亚以西领地的阿合探马儿。

为维持蒙古帝国正统大汗的权威,忽必烈对敌对的窝阔台系、察合台系诸王,以及遥远的金帐汗国、伊利汗国等无法实际供给阿合探马儿的诸王,名义上未剥夺其投下领主权限。1276年(至元十三年)忽必烈平定南宋后,试图像华北一样将江南(蛮子)地区作为投下分配给诸王、功臣,但因西北爆发王族叛乱(昔里吉之乱),分配计划暂缓。1281年(至元十八年)叛乱平息后,江南才正式作为投下分配,但因民政混乱无法像华北一样征收“五户丝”,改为由朝廷从税收中以纸币(交钞)形式向投下领主支付阿合探马儿,汉文史籍称此为“江南户钞”。

海都等诸王对忽必烈的反抗削弱了蒙古帝国的统一性,阿合探马儿的征收分配仅在东方的元朝维持。14世纪海都的窝阔台汗国在与元朝的决战(铁坚古之战)中败亡并解体,帝国内部对立消解。此后各地出现恢复旧投下权益的动向:1304年伊利汗国第七任君主合赞派使者经海路至元朝,使者滞留四年后获赠“蒙哥汗时期以来保管的应属伊利汗国的财货(阿合探马儿)”后返回;1336年(后至元二年)金帐汗国第七任君主月即别汗要求获得自拖雷家族内战后失联的晋宁路永州路收益。1341年(至正元年)月即别汗去世、札尼别汗即位后,1345年(至正五年)开始向金帐汗国输送晋宁路平阳、晋州、永州三地岁赋2400锭(阿合探马儿)。这些事例表明,13世纪初设定的各王族阿合探马儿,在14世纪前半叶仍被各汗国记录,也证明元朝和金帐汗国、察合台汗国、伊利汗国,实为共享共同价值观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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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户丝

对五户丝征收内容记载最为详尽的文献,是《秋润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十《中堂事记(上)》[5]。其中提到,五户丝是每户需缴纳丝22两4钱(折合1斤6两4钱)的税种,其中1斤上缴中央,6两4钱缴纳给投下领主的税法”。不过,由于实际征收以“2斤”为单位,因此《中堂事记》记载,上缴中央的部分为“每2户征收2斤,缴纳给投下领主的部分为“每5户征收2斤”,前者占总额的70%,后者占30%。即在以五户丝名义征收的税收中,七分之五(5户共5斤)作为国税归入国库,七分之二(5户共2斤)作为地方税交给投下领主”。 以“2斤”为征收单位的做法,是自忽必烈即位(中统元年、1260年)以后才开始的。窝阔台时期曾令每二户出丝一斤[6]。由此可知,蒙古帝国初期规定,每2户缴纳的1斤丝归中央所有,“每5户缴纳的1斤丝归投下领主所有,“五户丝”这一名称的由来,便被认为源于此。

中统四年(1263年)曾规定“每10户需缴纳丝14斤”,这一数额也与“中央所得部分(每5户5斤)”、“投下领主所得部分(每5户2斤)”的总和相符[7]。根据这一记载可知,在元朝时期,不仅隶属于投下领主的“五户丝户”,就连普通的“大数目户(‘大官’,意为隶属于皇帝的民户)”,均统一按“每5户征收7斤(折合每户1斤6两4钱)”的标准缴纳五户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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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户钞

关于江南地区(蒙古语称“蛮子”)的阿合探马儿(意为投下所得,投下税)的征收,记载最为详细的是《元典章》卷24《户部10・投下税》中的《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正如《元典章》明确记载的那样,江南(蛮子)地区最初本计划与华北(汉地)地区一样征收投下税(阿合探马儿),但因江南统治秩序混乱,这一计划迟迟未能落实。于是,朝廷采取临时措施,从江南地区的税收中,按每1万户折算100锭纸币(交钞),作为投下税(阿合探马儿)赐予投下领主。此外,将“每1万户100锭”换算后,相当于“每户缴纳钞5钱”。

忽必烈时期江南地区投下税(阿合探马儿)的征收与分配方式,只是一种“临时措施”,但最终这种方式未经历重大变更,一直沿用至元朝末年。忽必烈之后的元成宗铁穆耳即位后不久,便依照中书省的奏请,将每户的征收额从500文(5钱)提高至2贯,增幅达4倍[8],但征收与分配方式仍沿用忽必烈时期的旧制。至此,“从每户税收中扣除2贯,折算为交钞分配给投下领主”的方式,成为江南地区投下税(阿合探马儿)的固定制度,汉文史料中将其称为“江南户钞”。元文宗图帖睦尔即位后编纂的《经世大典》,以及以《经世大典》为依据编纂的《元史》卷95《食货志3》,均记载了通过“五户丝”与“江南户钞”制度,赐予诸王、功臣的人口与土地数量。例如,《元史》卷95《食货志3》开篇记载答里台(太祖之叔答里真官人)家族时提到,朝廷以“五户丝”名义赐予其宁海州1万户,以“江南户钞”名义赐予其南丰州1万1千户[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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