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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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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一般指近现代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日本、朝鲜半岛开辟以供国际贸易的条约口岸(英语:Treaty Port)。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清政府曾经在条约规定的约开口岸之外自愿开放部分口岸以供通商,因此被称作自辟口岸,二者合称商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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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是国际贸易中商品、服务、资金流动的关键地点,通常由海关、检验检疫、边防等机构管理。这些口岸是进出口货物的集散地,也是跨国商业活动的重要枢纽。[3]
中国的商埠
- 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
- 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为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实际在汕头)、琼州(实际在海口)、镇江、汉口、九江、淡水、南京
- 北京条约(1860年10月24日):天津
- 烟台条约(1876年9月13日):宜昌、芜湖、温州、北海
- 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1890年3月31日):重庆
- 藏印议订附约(1893年12月5日):亚东
- 续议缅甸条约附款(1897年2月4日):腾越、梧州、三水(三水县江根墟)
- 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2年9月5日):长沙、万县、安庆、惠州、江门
- 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4月27日):江孜、噶达克、亚东
- 马关条约(1895年4月17日):沙市、重庆、苏州、杭州
- 通商行船续约(1903年10月8日):长沙、奉天(沈阳)、大东沟(丹东)
- 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12月22日):凤凰城(凤城)、辽阳、新民屯(新民)、铁岭、通江子(通江口)、法库门(法库)、宽城子(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宁安)、珲春、三姓(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1909年9月4日):龙井、局子街(延吉)、头道沟、百草沟
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1898年,清朝帮办路矿大臣张翼奏请朝廷开辟秦皇岛为商埠。光绪皇帝钦定,将秦皇岛辟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开辟为商埠地。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与其前任袁世凯联名上奏朝庭,要求济南、周村、潍县三地自开商埠,于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今青岛),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其行政区域与德胶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后改为青岛特别市。
日本的商埠
朝鲜的商埠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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