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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认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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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认可区(英文:Hawker permitted places)是香港政府提供予持有“固定摊位小贩牌照”之小贩进行贩卖用途的认可指定区域。有关法例于1974年开始制订,为香港法例第132AG章,原称《小贩(认可区)(市政局)(综合)宣布》,2000年市政局遭解散后改称《小贩(认可区)宣布》,其管理工作则交由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

背景

1970年代,香港有很多小贩于路边无牌经营,影响市容之馀,亦为居民带来不便甚至危险。为将他们规范化,市政局于1975年3月14日于九龙的20个地点推行“小贩认可区”计划。

截至2011年,香港岛九龙分别有44个及79个小贩认可区(部份街道有多于1个小贩认可区,如弥敦道便有9个)。

列表

整段街道

《小贩(认可区)宣布》附表1所列的整段街道,均属小贩认可区[1]。该附表现时只有1条街道,位于中西区石塘咀

更多信息 街道名称, 范围 ...

以道路标记划定正确界线的街道

《小贩(认可区)宣布》附表2所列的以道路标记划定正确界线的街道,均属小贩认可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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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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