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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1953年)

中国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飞 (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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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195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官员,首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日语专业的李飞与西班牙语专业的乔晓阳同为少数外语专业出身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1]

事实速览 李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

生平

李飞是河北清苑人,中国共产党党员。北京大学日语专业本科毕业,北京大学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毕业,经济学硕士,在职研究生学历[2][3]

2003年3月至2013年3月,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4]。2006年2月至2013年3月,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6]。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2][7]。他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广东团代表[3]

2013年3月,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8]。2013年3月16日,出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年3月1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2],并被任命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9]。2018年2月24日,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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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李飞在2017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决定后的记者会表示,该安排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具宪制性地位,是最高权力机关,并具有立法权、解释权和法律实施监督权。就该安排与《基本法》有否互相抵触,常委会作的决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一言九鼎”,是不容质疑的[11]。另外,他又指安排没有违反《基本法》第18条即“全国性法律不在特区实施”的规定,而西九龙站是“视为处于内地”,可实施内地法律及执法[12]

2018年1月,李飞在出席澳门一个专题讲座时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香港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规定权力的生动例子,并说过去内地社会主义制度政策不轻易放到特区实行,但如确实对特区和一国两制发展有好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便可依照其法定地位来决定宪法能不能提供依据、基本法能不能提供保障。他还说虽然港澳属于特别行政区,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适用范围也不会有例外[13]

同年2月,正值香港众志周庭报名参加3月的立法会补选但被裁定提名无效不久,李飞指“自决”和“港独”只属“表达变化的说法,本质是一样的”,称两者都同样违反《基本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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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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