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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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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其在承认中央政府主权以及国家宪法的框架下,拥有与国内其他地区有所不同的行政、法律、财政、独立关税等政治制度,并能在一定程度上独立行使政治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两个相当于省级(一级)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即香港及澳门,均位于广东珠江口。两地亦合称为“港澳”或“港澳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语: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澳门特别行政区 (葡萄牙语: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澳门原为中国明朝领土,后被葡萄牙所占领;香港则原为中国清朝领土,后被英国先后割让(香港岛、九龙半岛)及辟为租界(新界)。两地与中国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维持至20世纪后期。
由于香港新界地区的租期至1997年届满,衍生了香港前途问题。此时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两者之间开展了香港前途问题的谈判。根据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香港主权由英国交还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而中国政府根据1987年签订的《中葡联合声明》在1999年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亦使用与香港同样的模式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于大多数政务实行高度的自我管治(国防、外交等国家层级政务除外),实施有别于中国内地的政治体制,性质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属地。其国内法律基础是香港及澳门的基本法,国际法律基础则分别为《中英联合声明》及《中葡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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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应因台湾问题,提出统一台湾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构想。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该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中保持不变,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
根据香港及澳门的基本法第十二条,特别行政区是在必要时得设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属于省级行政区。中国的省级行政区为第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直接管辖,除了特别行政区之外,还包括省、直辖市及自治区[3][4][5][6]。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首长称作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港澳特区的官员必须分别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担任。
根据香港法例及澳门法例,香港人和澳门人不一定是中国籍,而可以是英国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国籍。任何国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或澳门、通常居于当地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或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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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在地方行政上也具有名为“特别行政区”的单位,但其性质则与前者甚为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还设有县级的韶山特别行政区、庐山特别行政区、双湖特别行政区。
198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汶川县卧龙特别行政区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与保护区管理局合署办公。卧龙特别行政区是四川省的一个特殊政区,现有人口5343人,由卧龙镇和耿达镇组成,行政区划属汶川县,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辖,但实际管理则是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卧龙特别行政区的辖区与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全重合。
196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西南煤矿建设指挥部,负责六枝、盘县、水城等地的煤炭勘探、矿区建设工作。1965年4月29日,成立六枝矿区,矿区人民委员会驻六枝,归贵州省管辖。1966年2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66)第119号文批准,六枝县、普定县和镇宁县划出八个公社设置六枝特区,六枝县复名郎岱县。1967年底,西南煤矿建设指挥部从六枝迁到水城,将指挥部改为六盘水地区革命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六枝特区划归六盘水地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为解决第二次国共内战的馀绪,从未放弃对中华民国实控地区、即所谓“台湾地区”的主权主张。该地区以台湾、澎湖群岛为主体,并包含金门马祖、东沙等外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台湾地区的行政区划细部标识中,大体沿用中华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法理上,台湾、澎湖列岛区域被划为台湾省,其余则依地理位置分属福建省、广东省及海南省。
1981年9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与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以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就叶剑英的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从宪法层面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薛顿贺尔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8]:
“ |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 ” |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即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9]
邓小平对于未来两岸统一以后的政治构想,是以省级特别行政区的方式管理台湾,但台湾的自治权将会比香港和澳门更高,如独立的军队、外交、司法、政治制度等,被归为邓小平理论的一部份。确立政府的态度,首先尊重维持现状,其次统治为基本路线。但这种构想当前则不为台湾民众所广泛接受。在台湾内部,根据2011年国立政治大学和2013年TVBS等机构所做的民意调查,皆显示大部分台湾民众支持“维持现状”,不愿与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10][11]。
2017年,根据《自由时报》引述香港传媒报导,有学者建议在厦门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来作为试验“台湾特区护照”,以此开始渐进式的解决台湾问题。[12]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曾设置若干种类的特别行政区,通常作为行政区预备改制前的过渡性区划。大致可归类为:
- 建省前的行政区划单位:如民国初年所设察哈尔特别区、绥远特别区、热河特别区、川边特别区等四特别区,或1949年的海南特别行政区。
- 外国归还领土:威海卫行政区、东省特别区等。
- 地方武装割据区域:陕甘宁边区等。
- 风景名胜或地理位置特殊地区:阳明山管理局等。
- 历史文化或地理环境特殊:西藏地方、蒙古地方(国民政府未实际统治)。
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大日本帝国在中国扶植的傀儡政权亦有设置特别行政区划。如河北省设置的真渤特别行政区、真定行政区。此类行政区隶属于省,下辖县。有当代研究者认为,“与道相比,军事色彩更浓”[1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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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原依宪法本文规范的行政区划体系,无法适应中华民国实际的主要国土从中国大陆变为台湾的国情,因此除了中华民国政府透过宪法增修条文小幅度调整行政区划及地方自治体系之外,各界亦提出诸多有关行政区划的改革倡议,其中包括在特定区域设置特别行政区。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1年,荷兰华裔商人杨斌向朝鲜政府建议效仿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澳门实施“一国两制”的模式,在邻接中朝边界的新义州建立特别行政区;朝鲜政府在接受有关建议后设立“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希望效仿“一国两制”模式建立对外联络的窗口。然而,特区改革未能如期完成,受到朝鲜政府任命的特区长官杨斌在上任之前,就因涉嫌逃税等多个经济罪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逮捕,并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此后,朝鲜实质上放弃了该项目。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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