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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陵兰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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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陵兰作为丹麦王国境内的一个自治国,其政治体系运作于议会代议民主制的框架之下。在此体系中,总理为政府首脑,并实行多党制。行政权由政府行使,立法权则归属于政府与议会共同所有。司法权独立于行政与立法机构。格陵兰在大多数事务上享有完全自治权,但涉及区域性政策与决策,包括与下放立法机关和丹麦国会的协商则不在此列。
行政部门
格陵兰的行政权名义上由格陵兰高级专员掌握,但实际上的政府首脑却是格陵兰总理。高级专员由丹麦王国君主直接任命;而总理则根据格陵兰议会的选举结果产生,其任期为四年。
高级专员在议会内拥有自己的席次,他可以就丹麦与格陵兰的共同事务发表看法但无权投票。[1]
在格陵兰议会选举结束后,获得最多席位政党的党魁将被议会授权组建新的执政联盟,除非现任执政党依然胜选。若多数党党魁组阁失败,则议会议长会咨询所有当选政党的党魁并要求他们提名新的总理人选;在当选政党党魁协商会议中获得最多票数的党魁将获得组阁的主动权,当选总理将负责领导格陵兰政府。每届政府由9位成员组成,参与执政联盟的各政党将通过内部协商划分各自所负责的部委并安排本党代表领导该部门。这些成员都被称为“Naalakkersuisoq(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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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门
格陵兰的立法权由格陵兰政府与格陵兰议会共享。其中格陵兰议会由31名议员组成,他们均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并任期为四年。
格陵兰议会上次选举于2025年3月11日举行,而代表在丹麦国会中代表格陵兰的2个席位则于2022年11月1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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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格陵兰的司法制度以丹麦民法体系为基础,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
格陵兰的初审法院分为地区法院和格陵兰法院两种,地区法院负责处理大部分案件,但其裁判官并非专业法官;而相对负责的案件则交由格陵兰法院初审,格陵兰法院的裁判官为专业法官并负责教育和指导地区法院的裁判官。二审案件则交由格陵兰高等法院审理。格陵兰高等法院所做出的裁决经过上诉许可委员会(Appeals Permission Board)批准后可继续向位于丹麦的东部高等法院及丹麦最高法院上诉。
政党选举
格陵兰采用多党制,其政党的意识形态主要为独立主义与统一主义之争以及传统的左翼与右翼之争。
格陵兰议会共有31个席位,议员通过民选产生,任期为四年。
行政区划
格陵兰全岛分为5个市镇,共计约有72个市和镇。
国际事务
除了派驻欧洲联盟、美国、冰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使团外,格陵兰也参与了北欧理事会、北极理事会和国际捕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
由于格陵兰的外交事务委托丹麦负责,因此其他国家并未直接在格陵兰建立使领馆而是通过其驻哥本哈根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相应事务。同时格陵兰的大部分外交事务也是未过给丹麦驻其他国家的使领馆负责,但其于1992年在布鲁塞尔设立驻欧盟代表处并随后于2014年、2018年和2021年分别在华盛顿特区、雷克雅未克、北京设立了其驻美国、冰岛和中国的代表处。[2]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外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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