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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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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为民法中关于民事实体法的基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以总则编开头,做为后续各编的共通基础。[1]此结构首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中的“Erstes Buch. Allgemeiner Theil”,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亦由“第一編 總則”开始,并影响到了后续其他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民法典。
东亚地区之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之内容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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