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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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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法中关于民事实体法的基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以总则编开头,做为后续各编的共通基础。[1]此结构首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中的“Erstes Buch. Allgemeiner Theil”,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亦由“第一編 總則”开始,并影响到了后续其他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民法典。

东亚地区之民法总则

更多信息 国家, 民法/民法典 ...

民法总则之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总则一般包含了以下基础抽象法律观念的规范,做为民法后续编章以及处理民事诉讼的共通法理基础。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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