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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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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英语:act,德语:Handlung;或德语:Rechtshandlung,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指基于人类自由意思的身体活动。[1]行为可分为作为(德语:Handeln)、放任德语Duldung (Recht)(德语:Duldung)、不作为(德语:Unterlassen)三种不同型态;但在一些法律系统中仅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型态,如中华民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按法理学观点,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与法律性:法律性指法律行为具社会意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2]

刑法

刑事责任的归属以行为为前提。[1]有认为具刑法意义的行为系有人格表现的行为,即“心理/精神现象”的行为;亦有认为具刑法意义的行为系出于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类行止,内在要素必须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则须具备社会重要性的身体行止。单纯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反应、绝对强制下的行为、因病抽搐之动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为。[3]行为论德语Handlungslehre(Strafrecht)即是分析哪些事件可以作为当受刑法评价的行为的学说。

三阶层论

现今欧陆法主要以犯罪三阶论作为犯罪论的通说,该理论将犯罪区分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罪责”三个部分,其中构成要件又可分为“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分别指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活动与外在客观事实。而“行为”(Handlung)则是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精确地称为构成要件行为,意指侵害法益的特定作为刑法原则上只处罚积极的侵害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负有保证地位及义务,则消极的不作为亦有可能构成犯罪,该不作为即属犯罪行为。

四要件论

中国大陆对于犯罪论采行特有的“四要件理论”,当中危害行为是其要件之一。危害行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作为commission)、不作为omission[4]以及持有(possession)。

民法

事实速览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


行为于民法上,可以是的权利义务之客体——以外的权利义务客体均属行为[1];亦可以是造成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原因——如此的事实行为又将创设新的债。

需要注意,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德语:Rechtsgeschäft,即“法律交易”之义)并不是“行为”,而是意思表示;因其可产生法律后果,而视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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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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