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中华民国总统

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總統
Remove ads

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国家元首,设立于1948年,继承国民政府主席的职能。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可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媾和之权;对内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任免行政院院长等文、武官员以及授与荣典。总统为三军统帅,统率中华民国国军。《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以及当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时,在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应行使职权需要,设总统府为幕僚机关、国家安全会议为谘询机关。

事实速览 中华民国总统, 尊称 ...

中华民国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的备位者为副总统,两职位以单一选举产生、并且任期同步。《中华民国宪法》原始条文规定,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后于1992年宪法第二次增修改为现制,自1996年起至今,已实施八次直选。中华民国现任总统为民主进步党籍的赖清德,于2024年5月20日就任。

Remove ads

沿革

Thumb
1948年,蒋中正(左三)就任为首任中华民国总统

1947年(民国36年)12月25日,中国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正式“行宪”,国民政府依《中华民国宪法》(通称《宪法》)规定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总统一职取代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华民国之国家元首,同时设中华民国副总统为备位元首,并置总统府为总统行使职权所需之机构[1][2]国民大会依《宪法》规定于1948年4月举行首任总统及副总统选举(总统及副总统分开选举),由时任国民政府主席[注 1]中国国民党籍的蒋中正当选为总统(副总统为同党籍的李宗仁[4][5]。1948年5月20日,蒋中正就任为首任中华民国总统[6]:35[7][8]

1948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南京召开,会中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通称《临时条款》),扩大总统权力,并规定有效期为两年半[注 2][2][9][10][11][12]。1949年12月,在内战情势对政府渐趋不利之下,行政院召开紧急会议,决定疏迁中央政府至台北。1954年2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于台北召开;3月11日,在第二次会议第七次大会上,代表一致决议《临时条款》继续有效[11][13][14]。此后,国民大会又对条款做出四次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冻结《宪法》对于总统连任之限制以及授权总统设立动员戡乱机构等[注 3][2][11][15][16][17][18]。1989年7月,国民大会决定第五次修订《临时条款》;但因修订内容将使国大职权进一步扩大,引起立法院及民间舆论之不满[19][20][21][22]。1990年3月,国立台湾大学等各校学生发起野百合学运,提出“废除临时条款”和“召开国是会议”等诉求[23][24]:35. 83。1990年5月,甫就任第八任总统的李登辉(国民党籍)在总统就职记者会上表示,计画召开国是会议,要在一年内终止动员戡乱并废止《临时条款》,回归正常的宪政体制;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于台北召开,会中通过废止《临时条款》之提案[2][25];李乃依照国民大会表决结果,于1991年5月1日正式废止《临时条款》,动员戡乱时期遂告结束[2][26][27][28]

除废止《临时条款》外,李登辉在总统任内还主导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称《宪法增修条文》),在不变更原有宪法架构的原则下,修改、冻结部分《宪法》条文。自1991年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首次修宪至今,共进行了七次修宪[2][29];修宪后,总统及副总统由分开参选投票改为组合参选,选举方式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制改为人民直选,任期由原本的六年改为四年,同时赋予总统无须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之权,以及任命行政院院长时不需经立法院同意等[注 4][2][30][31][32]。1996年,李登辉搭档同党籍的连战第九任总统选举中当选为首任全民直选之总统[33][34][35]。在2000年举行的第十任总统选举中,由民主进步党(通称民进党)提名的陈水扁(副总统搭档为同党籍的吕秀莲)当选总统,终结国民党自1948年“行宪”以来的长期执政,是为中华民国行宪后首次政党轮替[36][37][38];此后,国民党籍的马英九跟民进党籍的蔡英文又分别于2008年及2016年当选总统,实行政党轮替。截至目前为止,中华民国自行宪以后共历经三次政党轮替[39][40]

Remove ads

职位更迭

选举

依据《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由全体年满20岁、未受监护宣告[注 5]、现或曾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自由地区人民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选举选出,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为选举区;曾设籍15年以上且年满40岁者,并得登记为中华民国总统候选人,惟回复中华民国国籍或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登记[注 6]。总统候选人在登记参加选举时,应跟副总统候选人联名登记,且应获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注 7]

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之主管机关为中央选举委员会(简称中选会),总统候选人之竞选活动期间为28日[注 8]。中华民国总统选举采相对多数决,候选人中得票最多之一组即告当选,当得票相同时将于投票日起30日内进行重选;在只有一组候选人登记参选(即同额选举)的情况下,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20%以上始为当选,否则将于投票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选[注 9]

最近一次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于2024年1月13日举行,由民进党籍候选人赖清德胜出[41][42]

就职

Thumb
2024年,赖清德就任为中华民国第16任总统,由时任立法院院长韩国瑜授与国玺之一“荣典之玺”

依据《宪法》第48条及《总统副总统宣誓条例》规定,总统应进行就职宣誓(由大法官会议主席即司法院院长监誓)方得就任,誓词如下:[注 10]

新任总统宣誓完毕后,并由立法院院长依《印信条例》规定授与国玺总统之印,代表国家权力象征及政权之传承[注 11]

最近一次中华民国总统就职典礼于2024年5月20日举行[43][44]

罢免及弹劾

中华民国总统的解职方法除自行辞职外,尚有罢免弹劾二种。

依据《宪法增修条文》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之罢免案需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方成立;立法院并应在罢免案宣告成立后10日内,将罢免案连同罢免理由书及被罢免人答辩书移送中选会,而中选会应于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罢免理由书及答辩书次日起20日内进行公告、60日内进行公民投票,罢免投票人资格与选举人资格相同。罢免公投同样采绝对多数决,若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罢免案即告通过,被罢免的总统须在中选会公告选举结果后即行解职,且在此后四年内不得登记为总统候选人;若罢免案未通过,则在该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再提出罢免案[注 8][45]最近一次中华民国总统罢免案于2012年5月14日对第12任总统马英九提出,惟因未通过立法院程序委员会表决而不成案[46][47]

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中华民国总统之弹劾案需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若经判决成立,被弹劾的总统须即行解职[注 12][48]。截至目前为止,仍未有总统被正式提起弹劾。

Remove ads

代理及继任

依据《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当中华民国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行使职权)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若总统因死亡、遭到罢免或弹劾而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为总统,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在三个月内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进行总统补选。若前任总统任满解职时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则亦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注 13]

自《宪法》公布施行至今,仅有第一任副总统李宗仁曾因时任总统蒋中正于1949年1月21日下野而代理总统一职,后蒋中正于1950年3月1日宣布复行视事,李代总统之任务自然解除[注 14][注 15][7]。1975年4月5日,蒋中正在第五任总统任内逝世,时任副总统严家淦遂继任为总统[7][49];1988年1月13日,蒋经国在第七任总统任内逝世,由时任副总统李登辉继任为总统[33][50]

Remove ads

职权及附属机关

职权

依据《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国防法》等相关法令之规定,中华民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总统同时也是三军统帅,得依法行使统帅权统率全国空军,并得依《宪法》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注 16][51]

中华民国总统得依《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公布由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发布命令,并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惟须于发布后10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注 17][52][53]。在《宪法增修条文》公布施行后,历年来仅有李登辉因921大地震于1999年9月发布过紧急命令[54][55]

当战争或叛乱发生时,中华民国总统得依《宪法》及《戒严法》规定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注 18][53]。自《宪法》公布施行后,历年来共有蒋中正和李宗仁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分别于1948年12月1949年7月二次发布全国戒严令[注 19][57][58]

中华民国总统得依《宪法》及《赦免法》规定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注 20]。自《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历任总统共特赦四次、对特定对象减刑八次、以罪犯减刑条例一般性减刑五次[59][60]

中华民国总统得依《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公务人员任用法》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等法规定任免文、武官员:例如行政院院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注 21]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司法院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监察院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各机关初任简任荐任委任官等[注 22]公务人员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签请总统任派,以及军职少将中将编阶人员官职异动经核定者、依法经核定追晋或追赠军阶者由主管机关报请总统任免等等[注 23][53][62]

中华民国总统得依《宪法》、《勋章条例》及《褒扬条例》规定授与荣典,包括授予勋章,以及明令褒扬、题颁匾额[注 24][63][64]

依据《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拥有“院际调解权”,即得在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之间出现争执时,召集各院院长会商解决[注 25][65]。自《宪法》公布施行至今,仅有赖清德于2025年2月邀集五院院长会商国政,讨论国内外政经局势挑战,并处理中央政府总预算案争议、司法院大法官及独立机关人事等问题[66][67]。当行政院认为立法院通过的决议有窒碍难行之处时,得由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核可,在决议案送达该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另外,当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时,总统得在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宣告解散立法院[注 26][53]

Remove ads

附属机关

Thumb
总统府建筑现貌

因应行使职权需要,中华民国总统设有总统府为幕僚机关,其厅舍地点位于台北市中正区[1][68]。总统府设秘书长一人,职责为承总统之命综理府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此外,总统府还设有由总统任命的资政[69]国策顾问[70]战略顾问[71]等职务,得向总统提供国家大计、战略及有关国防事项之意见。目前总统府下设有3局、3室,另有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注 27]为总统府之附属机关[注 28][1]

国家安全会议(通称国安会)为中华民国总统决定国防、外交、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等与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之谘询机关,前身为1952年设立的国防会议,在1966年3月《临时条款》第三次修订后改设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至1991年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改组为国家安全会议,1993年正式法制化[注 3][注 29][17][73][74]。国安会以总统为主席,设秘书长一人,职责为承总统之令,依国安会之决议处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此外,还设有谘询委员一职,由总统特聘之。目前国安会下设有秘书处,另有国家安全局(通称国安局)为国安会之附属机关[注 30][74]

待遇

Thumb
总统官邸1号门,专供元首进出官邸使用

依据《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具有刑事豁免权,即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注 31]

依据《公务人员俸给法》及《总统副总统待遇支给条例》规定,中华民国总统之月为俸点[注 32]2,700点,此外并有政务加给,数额由行政院定之[注 33],目前两者数额共计折合新台币54万6970元[75]

卸任后,中华民国总统依《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规定将享有每月新台币25万元的礼遇金;另外,在卸任后首年将享有每年新台币800万元的办公事务费,往后逐年递减新台币100万元,至第四年减为每年新台币500万元后不再递减;政府还将供应卸任总统保健医疗服务,并由国安局提供安全护卫8至12人。以上礼遇有效期间与该总统之任期相同[注 34][76]

依据《勋章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在职期间得佩带国家最高荣誉勋章采玉大勋章[注 35]

中华民国总统官邸目前与总统府同样位于台北市中正区,自李登辉时期开始使用;因现任总统赖清德沿用其担任副总统时的维安代号“万里”,故又称为“万里寓所”。[77]

Remove ads

象征

中华民国统帅旗原称国民政府主席旗、中华民国总统旗,1986年《陆海空军军旗条例》实施后改为现名,是中华民国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之旗帜;中华民国统帅旗之长宽比例为3:2,以红色为底,中置按旗幅三分之一的中华民国国徽,外加缀金黄色丝穗[注 36][78]

依据《陆海空军军旗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中华民国统帅旗应与中华民国国旗共同陈设于总统办公室办公桌之正后方,中华民国国旗居右、中华民国统帅旗居左;中华民国总统于军事单位礼堂内主持各种典礼时,主席台之后方亦应陈设中华民国国旗与中华民国统帅旗,中华民国国旗居右、中华民国统帅旗居左。中华民国统帅旗之旗杆长度与国旗一致,其颜色为银白色,旗杆顶为金色矛形[注 37]

另有中华民国总统之印,为其行使职权专用印章;该印为银质、直柄式正方形,由立法院院长于其就职时授与[注 38]

历任总统列表

更多信息 任数, 姓名 ...

时间轴

赖清德蔡英文马英九陈水扁李登辉蒋经国严家淦李宗仁蒋中正

参见

注释

  1. 依照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国民政府主席之任期延长至首任总统就任止[3]
  2. 民国37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一届国民大会应由总统至迟于民国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召集临时会,讨论有关修改宪法各案,如届时动员戡乱时期尚未依前项规定宣告终止,国民大会临时会应决定临时条款应否延长或废止。”
  3. 例如民国49年版《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民国55年版《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四条:“动员戡乱时期本宪政体制授权总统得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
  4. 例如民国81年版《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民国83年版《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总统、副总统之任期,自第九任总统、副总统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5. 依据《民法》第14条规定,系指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经声请由法院为监护之宣告者。
  6. 《中华民国宪法》第45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除另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三条:“总统、副总统选举,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为选举区。”第11条:“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年满二十岁,除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选举权。”第12条:“前条有选举权人具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选举人:现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者;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户政机关办理选举人登记者。⋯⋯”第20条:“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7.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1条:“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备具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之表件及保证金,于规定时间内,向该会联名申请登记。前项候选人,应经由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
  8.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九项:“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省(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但总统、副总统罢免案之提议、提出及副总统之缺位补选,由立法院办理之。”第36条:“总统、副总统选举,候选人竞选活动期间为二十八日⋯⋯”第70条:“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后,立法院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前项罢免案宣告成立后十日内,立法院应将罢免案连同罢免理由书及被罢免人答辩书移送中央选举委员会。”第71条第一项:“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于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罢免理由书及答辩书次日起二十日内,就下列事项公告之⋯⋯”第73条:“罢免案之投票,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于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罢免理由书及答辩书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之,但不得与各类选举之投票同时举行。”第75条:“罢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册及投票、开票,准用本法有关选举人、选举人名册及投票、开票之规定。”第76条:“罢免案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第77条:“罢免案经投票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于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第78条:“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四年内不得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其于罢免案宣告成立后辞职者,亦同。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9.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63条:“选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内重行投票。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
  10. 《中华民国宪法》第48条:“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总统副总统宣誓条例》第四条:“总统、副总统宣誓,于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开仪式分别行之,由大法官会议主席为监誓人。”
  11. 《印信条例》第5条:“国玺及总统之印暨职章,由立法院院长于总统就职时授与之⋯⋯”
  12.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十项:“立法院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第四条第七项:“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13. 《中华民国宪法》第50条:“总统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中华民国宪法》第51条:“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八项:“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补选总统、副总统,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14. 《中华民国宪法》第49条:“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引退谋和书告》:“⋯⋯因决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战销兵,解人民倒悬于万一,爰特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之规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
  15. 复行视事,即“恢复行使职权”之意,此处指恢复行使总统职权。关于蒋中正复行视事是否违宪一事,至今仍有争议[86][87][88][89][90]
  16. 《中华民国宪法》第35条:“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第36条:“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第38条:“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国防法》第八条:“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为三军统帅,行使统帅权指挥军队,直接责成国防部部长,由部长命令参谋总长指挥执行之。”
  17. 《中华民国宪法》第37条:“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第170条:“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四条:“法律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18. 《中华民国宪法》第39条:“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戒严法》第一条:“战争或叛乱发生,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总统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立法院之通过,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总统于情形紧急时,得经行政院之呈请,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但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在立法院休会期间,应于复会时提交追认。”
  19. 1949年5月发布的《台湾省戒严令》并非由总统而是由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发布的,其范围亦只包含台湾省一省;该年11月2日,行政院通过将台湾纳入全国戒严令之范围[56]
  20. 《中华民国宪法》第40条:“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赦免法》第六条:“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21. 《宪法》原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惟自1997年宪法第三次增修后,立法院已不再拥有对行政院院长任命的人事同意权[61]
  22. 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公务人员之官等分委任、荐任、简任,职等分第一至第14职等,其中委任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为第六至第九职等,简任则为第10至第14职等。
  23. 《中华民国宪法》第41条:“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第104条:“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一项:“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院院长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第五条第一项:“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宪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停止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5条:“各机关初任简任、荐任、委任官等公务人员,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呈请总统任命。”《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第16条第一项:“军官之任官,由国防部审定,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任之。”《总统府处理文武官员任免作业要点》第五条:“军职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机关报请总统任免:军职少将、中将编阶人员,官职异动经核定者;依据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核定追晋、追赠者。”
  24. 《中华民国宪法》第42条:“总统依法授与荣典。”《勋章条例》第三条第二项:“采玉大勋章得特赠外国元首,并得派专使赍送。”第四条:“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勋章,由总统亲授之⋯⋯”第五条:“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勋章,由总统亲授之⋯⋯”第11条:“卿云勋章景星勋章,依勋绩分等:属于一等者,由总统亲授之⋯⋯”《褒扬条例》第三条:“褒扬方式如左:明令褒扬;题颁匾额。前项第一款以受褒扬人逝世者为限。”
  25. 《中华民国宪法》第44条:“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
  26.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五项:“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款:“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
  27. 自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就不再有实际编制与预算,惟相关法源至今尚未废除[72]
  28.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一条:“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第二条:“总统府设下列各局、室: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机要室。侍卫室。公共事务室。”第九条第一项:“总统府置秘书长一人,特任,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第15条第一项:“总统府置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均为无给职,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对于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第16条:“总统府置战略顾问十五人,上将,由总统任命之,对于战略及有关国防事项,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第17条:“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隶属于总统府,其组织均另以法律定之。”
  29. 民国80年版《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二条:“国家安全会议,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大政方针之谘询机关。前项所称国家安全系指国防、外交、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
  30.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三条:“国家安全会议以总统为主席;总统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总统代理之。”第六条:“国家安全会议置秘书长一人,特任,承总统之命,依据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处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第八条:“国家安全会议及其所属国家安全局应受立法院之监督,国家安全局组织另以法律定之。”第九条:“国家安全会议置谘询委员五人至七人,由总统特聘之。”第十条:“国家安全会议设秘书处,掌理下列事项⋯⋯”
  31. 《中华民国宪法》第52条:“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32. 依据《公务人员俸给法》第二条规定,系指计算俸给折算俸额之基数。
  33. 《总统副总统待遇支给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总统、副总统之月俸,按下列标准支给:总统之月俸,按二、七〇〇点计给。⋯⋯”第五条:“总统、副总统之政务加给数额,由行政院定之。”
  34.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第二条:“卸任总统享有下列礼遇:邀请参加国家大典;按月致送新台币二十五万元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每年新台币八百万元,但第二年递减为新台币七百万元,第三年递减为新台币六百万元,第四年递减为新台币五百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供应保健医疗;供应安全护卫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时得加派之。前项第五款礼遇,由国家安全局提供。第一项礼遇除第一款外,其馀各款礼遇之有效期间与其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35. 《勋章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总统佩带采玉大勋章。”
  36. 《陆海空军军旗条例》第三条:“统帅旗,为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之旗。”
  37. 《陆海空军军旗条例施行细则》第14条第二款:“总统办公室办公桌之正后方陈设国旗与统帅旗,国旗居右,统帅旗居左。总统于军事单位礼堂内主持各种典礼时,主席台之后方陈设国旗与统帅旗,国旗居右,统帅旗居左。统帅旗之旗杆长度与国旗一致,其颜色为银白色,旗杆顶为金色矛形。”
  38. 《印信条例》第三条:“印信之质料及形式,规定如下:⋯⋯总统及五院之印用银质⋯⋯印、职章均为直柄式正方形⋯⋯”第五条:“国玺及总统之印暨职章,由立法院院长于总统就职时授与之⋯⋯”第15条:“印信之使用规定如左:⋯⋯印盖用于永久性机关之公文⋯⋯”
  39. 《中华民国宪法》第49条:“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引退谋和书告》:“⋯⋯因决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战销兵,解人民倒悬于万一,爰特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之规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
  40.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19号解释董翔飞不同意见书:“⋯⋯李代总统飞抵广州,旋即称病赴美就医不归,宪政史上首次出现‘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之宪政危机,所幸当时的行政院院长并非由副总统兼任,而是由阎锡山专任,始能依第四十九条后段之规定代行总统职权⋯⋯”
  41. 相关内容见诸于《中华民国史事日志》、《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等史料[83]:915[84]:406–408;惟亦有称之为“代行总统职权”或“代理总统”者[注 40][85]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