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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清耀
臺灣律師、法學家與政治運動者。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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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清耀(1880年—1942年),本籍台湾台中东势,他不但是台湾于台湾日治时期的知名律师,也于治警事件内,担任台湾当事人的律师。之后,他更成为台湾首位法学博士(1932年,明治大学)[1]。

生平
出生于台中东势,自幼家贫,从东势公学校毕业就未再升学,并暂时从事樟脑工人的工作。但在学校老师鼓励下,考进台中师范学校。之后前往日本留学,并进入明治大学法学科就读,并于求学的过程中著手准备律师考试,却遭到当时日本政府的限制,于是在四处请愿下,终于让日本政府同意开放他报考,并顺利考取律师资格,成为第一位台湾人律师。此外他也以论文“刑法同意论”[2]取得法学博士的资格[1],并因此成为第一位台湾人法学博士。
返台后,在大稻埕开设律师事务所执业。1923年,治警事件发生,他受托担任蒋渭水、蔡培火等人的辩护律师,并于一审时顺利替该案的全部被告争取无罪判决而声名大噪。之后于1930年组织台湾地方自治联盟,主张台湾人能够直选地方公职,但却不幸在1942年因为肝病过世,享寿63岁。[3]
家族
- 配偶 刘甜
- 母 陈桃(农耕)
- 兄 陈叶烈(樟脑业;从母姓)
- 弟 叶清恭
- 子 叶作乐 (律师)
- 孙 叶博经(法律人)
- 孙女 叶丽珠
- 外孙 张龙文(律师)
注解
相关词条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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