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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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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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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首次下半旗是1950年為逝世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秘書長任弼時誌哀,後來友好國家領導人逝世後也有下半旗誌哀。根據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人士逝世時,應下半旗誌哀。其中包括擔任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國家軍委主席全國政協主席國家級正職領導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以及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國務院決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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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三天全國哀悼日期間,天安門廣場降半旗向5.12汶川大地震遇難者誌哀。

《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了在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時應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國家領導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由於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執政期間終結了領導幹部終身制,建立起退休制度,在國旗法生效以後,除了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在1992年病逝外,沒有任職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的領導人任內逝世,其他享有下半旗的哀榮的領導人,實際上是按照第十五條第(三)款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的名義而享受此待遇[2][註 1]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具體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1]。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公祭日期間,紀念地點也會下半旗誌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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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國旗法頒布前

以下列出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頒布之前,適用下半旗的事件:

更多信息 誌哀對象, 誌哀對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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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法頒布後

以下列出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頒布之後,適用下半旗的事件:

更多信息 誌哀對象, 誌哀對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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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注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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