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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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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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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拉脫維亞語Taipejas Misijas Latvijas Republikā[7]、英語:Taipei Mission in the Republic of Latvia),亦稱駐拉脫維亞代表處,是中華民國政府派駐拉脫維亞共和國的代表機構。[5]前身為1992年設立的中華民國駐里加總領事館,後拉脫維亞與中華民國終止總領事關係,改設代表團至今。[8]

事实速览 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 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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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駐拉脫維亞代表李憲章與訪客合影於代表團館牌前。

代表團負責推動臺灣與拉脫維亞之間的經貿、新聞、學術、文化、科技等各層面的雙邊關係,以及辦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英語Legalization (international law)領事相關業務,並提供僑民服務與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功能等同邦交國大使館[1][9][5]館務轄區為拉脫維亞與愛沙尼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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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91年8月21日,拉脫維亞自蘇聯獨立。11月,拉脫維亞外交部長尤肯斯英語Jānis Jurkāns與中華民國簽署《互設貿易代表團協定》。[11]

1992年1月29日,兩國發表《共同聲明》,建立官方的總領事關係,但並未建交。於拉脫維亞首都設立中華民國駐里加總領事館[11][8]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關閉並撤離所有駐地人員,但沒有與拉脫維亞斷交。

1993年6月,拉脫維亞國會選舉英語1993 Latvian parliamentary election後,總理戈德馬尼斯辭職,兩國關係呈現不穩。[11]

1994年7月,拉脫維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關係正常化聯合公報》。28日,停止對中華民國的總領事關係。[11][8][註 2]

1995年11月,原中華民國駐里加總領事館改名為駐拉脫維亞臺北代表團[12]1996年1月19日,正式運作。[13][5]

歷任代表

注釋

  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2. 《中華民國84年外交年鑑》第244頁有1994年9月23日「駐里加張總領事貴祥宴請拉脫維亞國會議員」的照片;第787頁的「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名錄(Sept. 30, 1995)」仍列有「中華民國駐里加總領事館」。似乎可以說明,直到1995年9月30日,總領事館仍然在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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