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憲法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加拿大憲法由成文法、不成文慣例、習慣法組成。憲法規定了政府組成、公民權利等。加拿大憲法的組成現由《1982年憲法法令》第52(2)條定義,包括英國國會通過的《1982年加拿大法令》。加拿大憲法受英國、美國影響較大,採用美國的聯邦制與英國的議會民主制。加拿大保障省的地方自治權力,相當於美國保障州的權利。至今該憲法尚未在魁北克省省議會獲得通過。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8月29日)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 1867年憲法原稿
加拿大憲法由成文法、不成文慣例、習慣法組成。憲法規定了政府組成、公民權利等。加拿大憲法的組成現由《1982年憲法法令》第52(2)條定義,包括英國國會通過的《1982年加拿大法令》。加拿大憲法受英國、美國影響較大,採用美國的聯邦制與英國的議會民主制。加拿大保障省的地方自治權力,相當於美國保障州的權利。至今該憲法尚未在魁北克省省議會獲得通過。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8月29日)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 1867年憲法原稿